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901反媒體壟斷大遊行 近萬人民站出來

2012年9月1日,反媒體壟斷大遊行隊伍行經台北車站前。(宋小海攝)

拒絕成為紙糊的城牆──守護新聞專業 18年後再上街頭

1994.09.01「新聞室公約」遊行。(謝三泰攝)

籲改選公視董事會 媒改社火力全開

傳播學者22日在文化部前舉辦傳播政策新書發表會,並要求文化部立即促成公視董監事改選。(記者宋小海攝)

第二次旺中案公聽會 總裁蔡衍明現身

旺中案在NCC審查超過1年4個月,日前旺中媒體集團總裁蔡衍明要求NCC主委蘇蘅,在公聽會2週內決定此案,才會出席,但蘇蘅強調沒有承諾。最後仍然出席的蔡衍明表示自己睡不著覺,又聽說壹電視要實況轉播才會前來。(記者宋小海攝)

都更拆遷衝突 民眾、記者拍攝受阻多

「文林苑」都更案3月28日由警方執行協助拆遷,時至清晨當中員警以手電筒干擾拍攝影片的民眾,與其他包括本刊在內之記者。(記者宋小海攝)

美牛專家討論閉門遭批 農委會擬公開聽證對應

行政院跨部會美牛技術諮詢小組於2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是否開放各界人士與媒體記者進入旁聽成為討論焦點。(記者宋小海攝)

蔡衍明專文回應受訪言論風波 《華郵》堅稱報導無誤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日前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採訪,其中訪談內容引發爭議,《中國時報》自2月9日起接連數日刊登相關報導與蔡衍明的回應專文。

奮力與時代共鳴─獨立媒體青年工作者思與見

在街頭抗爭中,貼近社會運動的獨媒記者是旁觀者?還是聲援者?(攝影/宋小海)

獨立記者在香港

香港獨立記者陳曉蕾受邀出席今年2月台北國際書展分享採訪經驗。

公視董事會延任逾13個月 學者發起靜坐抗議

傳播學者羅世宏靜坐抗議公視董事會延任超過13個月,腳旁橘子由現場支持人士贈予。(記者宋小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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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減輕濫訴媒體 法界籲建調解機制



記者林朝億(右二)的民、刑事官司過程,成為傳播學界討論的焦點。(宋小海攝)


記者宋小海/報導

新頭殼網路媒體報導立委謝國樑針對旺中購併中嘉網路案施壓NCC,後續遭控告妨害名譽,並聲請假扣押,訴訟手段與2004年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對付《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如出一轍。12月5日,臺大新聞所、臺大公共政策與法律中心舉行「落實新聞自由與人權保障」座談會,除了檢視假扣押程序是否合理,亦在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之前,探討台灣是否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否解除或修正刑事誹謗罪相關法令,不過現在場人士並未對此有所共識。


假扣押裁定書遲送

立法委員謝國樑對林朝億及新頭殼負責人蘇正平提起民事、刑事訴訟,並且對2人聲請各250萬元的假扣押獲准。案發後學界、媒體人士批評,謝國樑撤銷假扣押聲請,但民、刑事訴訟仍在進行。


2011年10月1日 星期六

【記協會訊】記協第11屆第2年會員大會 盼建自律喚公信



文/秘書處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第11屆第2年會員大會,於9月25日在NGO會館舉行,除了報告第11屆至今共18個月工作內容及財務報告,主要另針對今年7月出爐大法官釋字689號,探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之2被認定合憲後,對於新聞工作的影響,更邀請台灣新聞攝影研究會秘書長鍾宜杰出席表達看法。


有新聞自律才能談社維法

鍾宜杰指出,在蘋果日報攝影記者王煒博跟拍釋憲出爐後,新聞攝影研究會成員經過討論後,建議同業儘量採取不具攻擊性的採訪拍攝影方式,例如避免貼身使用閃光燈,他更指出,其實目前身在第一線的新聞記者並沒有判斷「公共利益」權力,而受制於新聞主管指示,因此必須釐清新聞機構與記者個人之間的關係。

在現場與會記者討論中,皆認為釋憲案由不具公共利益,並未有人反對。攝影記者王煒博跟拍企業少東苗華斌,但苗華斌個人權力其實未能對公司經營、股東利益以至社會大眾有所影響, 其個人情事與公益利益確難稱有關。



針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文,鍾宜杰受邀參與記協會員大會,並代表台灣新聞攝影研究會表示看法。(圖/記協)


鍾宜杰則認為,雖然法官把裁量權力推給警察,但更應該思考新聞專業到底是什麼。釋憲結果其實反映社會普遍不信任新聞媒體,如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之2廢除又若何。鍾宜杰說:「新聞同業應該展現自律與專業力,才能表示有討論社維法的正當性。」


反新聞置入仍然持續

記協會員、今週刊社長梁永煌則表示,期待記協可以針對新聞自律列為重點工作項目,無論業界老闆、主管如何回應,都可為新聞界留下反思紀錄。

記協會長林朝億則除了簡報今年出爐的2010台灣新聞自由年報, 也針對年報記錄去年下半年度的「反新聞置入運動」中,指出近期將延續這股能量,由記協等媒改團體要求總統與立委候選人,簽署禁絕新聞罝入的承諾文件。

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記協會訊】民間團體預算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編按:表格「現行條文」為目前《預算法》規範,「修正條文」為民間團體倡議之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章名未修正。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其所涉及之事項皆為公眾利益,故對其是否有進行置入性行銷之行為應不論政府持股比例全數納入規範,如此方能保障媒體之新聞自由,免於政治與商業之干預。
第六十二條之二 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進行政策宣導應依左列之規範辦理:
一、報紙:應標示於該廣告之左上或右上側,並明確標示為廣告,不得以其它名稱標示;其標示大小不得小於該則標題面積百分之十。
二、電視:應標示於該廣告之左上或右上側,並明確標示為廣告,不得以其它名稱標示;其標示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
三、網路及廣播:應使用文字、影像或聲音之形式,於廣告中明顯位置露出。
無
ㄧ、新增條文。
二、考察目前政府、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之政令宣導,大多以廣編特輯、專題報導之形式鑲嵌於新聞之中,雖然此已並非是置入性行銷,然而,大多數之閱聽眾仍難以分辨新聞廣編特輯、專題與一般新聞之差別,加上其字體大小、標示語露出位置標示模糊,實令閱聽眾難以分辨,以致於形成另種形式之置入性行銷。
三、基於上述之理由,增訂本法明確規定露出之形式、位置與明顯程度,並用閱聽眾清楚之語言:廣告二字露出,已清楚將新聞、報導與廣告區分,使閱聽眾能清楚判斷之中差別。

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記協會訊】政府資訊公開限制多 記者只能靠自己?



文/宋小海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數位典藏新聞倫理資料庫、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中央社和等單位,3月11日在台大新聞所舉辦卓新論壇,以「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採訪權」為題,探討法律規定與媒體實務的差距。


三種揭露 三種阻礙

論壇主持人由卓越新聞獎基金會新任董事長胡元輝擔任,並在討論前宣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強調這一法條精神就是已經明確說明,政府資訊公開法是促進民主的基石,顯見這個議題的重要。

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陳百齡指出,所謂的「陽光法案」可粗分三類,包括讓民眾或媒體有權瞭解政府當前施政的《政府資訊公開法》、針對過去歷史資料的《檔案法》,以及《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

陳百齡表示,目前政府資訊公開的障礙可分為三點,首先是以「國家機密」拒絕公佈或延長解禁年限,並且以「妨害國家機密」的不確定法律條款限制,造成很多應該公開的資料變成機密,很多關於環保、核能的資訊,政府為政策辯護,人民卻無法取得數據質疑,即造成資訊不對等。

第二項障礙來自個人資料的保護,導致採訪不易進行,例如司法院的法學資料庫的判決書,過去只要知道原告、被告是誰就能查閱,後來卻甲乙丙丁替換,增加搜尋的門檻。陳百齡也舉自身學術研究,向政府機關調閱土地申告書、日治時期的戶口資料等,經過多次公文往返手續才得以進行,若是新聞記者根本不可能有時間等待。

陳百齡認為,目前政府將「資訊外包」更是一大障礙,大量電子化的資訊政府不見得有能力處理,便轉交給民營公司。先前陳百齡曾要調查2009年八八風災的電話爆量情形,透過公文雖經主管單位同意,最後才發現資料在六個月後就被刪除,公務員卻不須直接負責。此外,外包資料庫除了會將資料據為「商業機密」,亦會收取檢索費用,造成財力單薄的研究者或媒體若遇所耗經費過大,便只能放棄研究。


依法「不公開」山不轉 記者自行找路轉

「線上記者在跑新聞,如果每天靠《政府資訊公開法》,大概不用混了。」已從事新聞工作第11年的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表示,實務上記者通常必須事先掌握研究報告瞭解政府施政,會私下詢問官員或瞭解研究學者是誰。

劉力仁說,記者除了憑在政府官員間的人脈,還是要自己整合資訊抓出脈絡。他說曾有一名同業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資料,該單位也其第18條第1項第3款回覆表示「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做為不公開之理由。

台灣大學新聞所教授張錦華則回應,以自己作研究為例,記者希望能夠盡快研究者公布研究、作成新聞,但研究沒完成前就是沒法公布。政策和研究在這一點上有相似之處,在形成過程中,的確尚未有成熟的答案,應暫不宜公佈相關資訊,在資訊儘速公開與否、選擇何時將資訊公開,以及應該如何與新聞採訪相平衡,這些也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陳百齡則補充,記者必須注意與消息來源的互動,特別是積欠「深喉嚨」的人情恐怕有朝一日必須償還;如果不是透過機構的權力而是靠著個人的關係,會有副作用產生。

陳百齡也覺得,記者本身也可能涉及風險,像壹週刊就被國安局搜索過,因此如果沒有制度保障,記者機構或消息來源會蒙受極大風險。

長年關注環境議題、公視「我們的島」製作人于立平則說,在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會議時,面對企業廢水排放是否汙染,特別是高科技產業的排放元素,企業常以製程是商業機密為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之「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拒絕全部公開資訊,此舉卻可能導致環評委員及外界難以掌握健康風險而判定錯誤,記者也很難拿到更詳盡的資料。


政府資訊公開龜縮 採訪權何在?

于立平指出,姑且不提資訊公開法,記者光是在採訪、拍攝就遭遇許多困難,像桃園工業區的汙水處理廠的違規事件,公視既打電話也發公文,但工業局及汙水處理廠拒絕拍攝採訪,等於把溝通大門關上;另外像去年苗栗縣大埔、灣寶的農地徵收事件,記者約訪苗栗縣政府人員亦困難重重,只能透過縣政府新聞稿以旁白處理;彰化縣政府面對中科四期議題亦常拒訪。

「曾為記者,應該瞭解記者應有的本份。」她表示,現在有許多媒體工作者進入政府單位,從事新聞、公關工作,也瞭解媒體的生態,因此常透過反覆詢問、向記者強調自己與媒體高層之交情,做為間接施壓的方式。

她更舉例,公視曾在去年台塑工安意外時,擬採訪台塑對勞工之安全保障,當記者傳送採訪大綱給政府勞工相關部門,過沒多久卻接到台塑人員來電,質疑記者為何採訪。她認為政府轉告企業,而企業對媒體施壓,實在非常「奇特」。

于立平感嘆,記者採訪不一定是要批判政府,而希望透過媒體等資訊公開的管道,讓大眾可以討論、找到問題核心,但連溝通的機會都沒用,更不用說找到問題的核心。


公民記者 邊緣發聲

于立平說,就連公視採訪都遭遇許多困難,更不要說自行發聲的「公民記者」在許多政府部門根本不受承認,導致很多像朱淑娟這樣的獨立媒體記者,必須「靠行」,成為公視、環境資訊電子報的特約記者,才能減少採訪的困難。

她認為,像記協等專業團體可協助有心的獨立媒體人,成立「獨立媒體聯盟」等機制,個別成員享有自主的採訪權,也擴大這些獨立媒體人在其他媒體曝光的機會,讓獨立媒體環境也可以更好。

劉力仁則說,既有媒體記者與當前所謂的「公民記者」大多沒有競爭關係,反而可發揮互補效應。他提到現今公民記者與政府單位等關係,提醒大多數的公民記者在報導還是要避免流於主觀論述、注重平衡,才能得到受訪單位的尊重:「任何被你點到名的人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力。」

劉力仁分析,公民記者在內容呈現常缺乏官方的聲音,長久導致官方反感,最簡單的回應就是封殺公民記者。如果公民記者有協會或其他組織做為溝通聯繫平台,官方公關承辦人員也會知道怎麼應對。

苦勞網特約記者王毅丰則表示,自己在苦勞網已有1年半,像苦勞網的這樣的網路獨立媒體發展已有11年,在勞委會、衛生署等部會已獲得承認,與目前個別獨立記者的處理可能又有所不同。

王毅丰也認同劉力仁的說法,表示公民記者的確必須具備某些專業性,不過是否完全符合傳統的新聞倫理也必須衡量,像去年6月9日苗栗大埔事件之前,地方媒體既有型態導致民眾無法充份發聲,在縣政府毀田後,民眾拍攝的影像便透過公民記者大暴龍傳遞出去。

王毅丰表示,任何公民記者,或是苦勞網在新聞專業上,與主流媒體並無不同,也應該抱持客觀立場進行事件陳述,而不只是幫某些人發洩情緒,若有人認為苦勞網在新聞事件站在特定立場,也是在瞭解事件後的切入點,不是為了操作的客觀,而是期望達到實質的客觀。


要求停止錄影 新聞局於法無據

于立平另表示,新聞局在1月份舉辦的公視修法公聽會上,現場拒絕公民記者好奇寶寶拍攝,整個過程相當粗暴。政府就算沒有主動公開,至少也應被動公開讓民眾用自己的方式將事件紀錄下來。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陳百齡對此分析,新聞局既然是開公聽會,與會發言者當然要為言論負責。任何發言者若以「妨害會議進行」、或是主張民法上的肖像權等理由,要求關掉攝影機,是觀念的混淆,個人權利不應該無限上綱。


資訊公開不應虛有其表

王毅丰提及,苦勞網曾與香港、馬來西亞的媒體交流,相對台灣資訊公開不見得比別國差。但他也同時懷疑,台灣政府除雖然會公佈許多基本資料,但與公民社會討論的需求又似乎有所距離。

王毅丰舉例,苦勞網曾質疑環保署在中科三期的審查,環評過程看似經過環評委員激烈爭執才通過,其實充滿政治操作。為了瞭解政府主導的可能,記者後來致電話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瞭解環評委員名單、「共識決」為表決方式、表決方式則由會議主席決定,而會議主席則是由主任委員,也就是環保署長沈世宏所指派。王毅丰指出,苦勞網瞭解環評過程並不是透過與採訪者的人際關係,反而只是依據資訊公開法。

僅管如此,王毅丰也反思《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侷限,因為政府在基本資料呈現,例如環評會議的數字、資訊雖非常公開,卻也非常複雜,背後政治協商過程一般民眾更不會知道,但這些基本資訊公佈程序,卻變成政府宣稱「決策已經公民社會充份討論」的依據,以此回應民眾對政策的質疑。王毅丰認為,重要的不是表面的資訊公開,而是背後決策過程的揭露。

公益目的由媒體舉證

衛星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說,《個資法》母法已經通過,在人權尊重與資訊流通兩端如何平衡,法務部正在規劃施行細則。陳依玫指出,《個資法》第9條規定在間接收集個資時,「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在免告知當事人之列,卻有許多未釐清之處,包括大眾傳播業是屬於機構性還是個人?對公民記者又該如何看待?新聞報導在網路新媒體趨勢下又該如何定義?公益目的又該如何定義?

「法律原則從寬,例外從嚴。」陳百齡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與《個資法》第9條都有基於公益,而讓原先被限制之資訊得以公開,但在法律實務上,卻也導致舉證責任轉移,取得資料變成「例外」,因而要免除法律責任,新聞媒體要證明自己基於公益目的,未來在訴訟實務有其不利影響。「要負舉證責任的人,敗訴的風險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