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901反媒體壟斷大遊行 近萬人民站出來

2012年9月1日,反媒體壟斷大遊行隊伍行經台北車站前。(宋小海攝)

拒絕成為紙糊的城牆──守護新聞專業 18年後再上街頭

1994.09.01「新聞室公約」遊行。(謝三泰攝)

籲改選公視董事會 媒改社火力全開

傳播學者22日在文化部前舉辦傳播政策新書發表會,並要求文化部立即促成公視董監事改選。(記者宋小海攝)

第二次旺中案公聽會 總裁蔡衍明現身

旺中案在NCC審查超過1年4個月,日前旺中媒體集團總裁蔡衍明要求NCC主委蘇蘅,在公聽會2週內決定此案,才會出席,但蘇蘅強調沒有承諾。最後仍然出席的蔡衍明表示自己睡不著覺,又聽說壹電視要實況轉播才會前來。(記者宋小海攝)

都更拆遷衝突 民眾、記者拍攝受阻多

「文林苑」都更案3月28日由警方執行協助拆遷,時至清晨當中員警以手電筒干擾拍攝影片的民眾,與其他包括本刊在內之記者。(記者宋小海攝)

美牛專家討論閉門遭批 農委會擬公開聽證對應

行政院跨部會美牛技術諮詢小組於2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是否開放各界人士與媒體記者進入旁聽成為討論焦點。(記者宋小海攝)

蔡衍明專文回應受訪言論風波 《華郵》堅稱報導無誤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日前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採訪,其中訪談內容引發爭議,《中國時報》自2月9日起接連數日刊登相關報導與蔡衍明的回應專文。

奮力與時代共鳴─獨立媒體青年工作者思與見

在街頭抗爭中,貼近社會運動的獨媒記者是旁觀者?還是聲援者?(攝影/宋小海)

獨立記者在香港

香港獨立記者陳曉蕾受邀出席今年2月台北國際書展分享採訪經驗。

公視董事會延任逾13個月 學者發起靜坐抗議

傳播學者羅世宏靜坐抗議公視董事會延任超過13個月,腳旁橘子由現場支持人士贈予。(記者宋小海攝)

2012年11月7日 星期三

台灣蘋果日報編輯室公約全文(工會版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編輯室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依據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甲方)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甲方與乙方間為保障雙方權益,促進事業發展,維持《蘋果日報》(以下簡稱本報)編輯自主與新聞自由,特締結本公約,其效力視同《團體協約法》所稱之團體協約。如前條團體協約尚未協商簽訂完成,本公約亦視同為甲乙雙方之團體協約。

第3條
甲方與乙方均應本諸誠信原則,協商及簽訂並遵守本公約。

第4條
本公約適用於甲、乙方及具有甲方會員資格之乙方編輯部員工。乙方亦應約束編輯部全體員工遵守本公約。

第5條
乙方所訂工作規則抵觸本公約者無效。乙方不得因甲方及其會員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

第6條
本公約經一方提議,徵得另一方之同意修訂之,其修訂應在1個月前,以書面詳述理由及內容,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修正之。

第二章 編輯室組成

第7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報核心宗旨為真實、創新、貼近讀者需求,秉持客觀、公正之基本立場,獨立報導、評論,不受任何黨派、商業、宗教或其他利益團體左右。

第8條
甲乙雙方應全力支持本報編採人員竭盡一切可能,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不為私利、無所偏袒與畏懼。

第9條
總編輯為本報編務最高負責人,秉持新聞專業理念,執行報社之編輯政策。總編輯由乙方任命聘請。

第10條
乙方應要求編輯部依現有制度舉行鋤報會議,以每天舉行為原則,檢討新聞內容與編採事務,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編輯部所有員工。

乙方應鼓勵編輯部員工對本報缺失提出改進建議,且不得因此給予員工不利處分。

第11條
乙方應至少每3個月邀本報讀者進行讀者會,調查讀者等對本報新聞之看法、建議與批評,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編輯部所有員工。

第12條
總編輯如有不適任情事,經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或壹傳媒倫理委員會決議後,提出總編輯不適任案,該項提案交由甲方於2周內組成並召開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審查。

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由甲方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編輯部員工代表2人、甲方代表1人、乙方代表2人、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代表1人、壹傳媒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1人。若不適任案由員工連署提案,前述編輯部員工代表應至少1人為連署人代表。

審查小組會議由提案人報告提案理由並經總編輯回應說明後,由出席小組成員多數決定是否認可。提案理由經認可後,審查小組應於2周內將不適任案交由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投票,經二分之一以上員工投票、三分之二投票員工同意,不適任案即成立。投票事務由甲方舉辦,投票辦法由審查小組另訂之。

乙方應於不適任案成立2周內另聘總編輯。

第13條
乙方應尊重編輯部員工為專業新聞工作者,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從事業外工作。
乙方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背誦公司訓條、演唱公司歌曲與舞蹈等類似行為,不得強制要求編輯部員工參加集團運動會或尾牙等活動。

乙方亦不得以編輯部員工是否參與前項活動作為升遷、發放獎金、加薪等有利或減薪、資遣等不利處分之依據。

第14條
為免損及本報之公信力,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變更本報名稱及企業識別標識,或於報頭、報眉、員工識別證、員工名片等處添加乙方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或產品之名稱字樣、圖樣或商標。

第三章 採訪報導

第15條
甲方和乙方應共同維護新聞專業自主,不受政黨、商業利益等外力介入,報導反映多元言論、尊重人權,保障弱勢權益,落實媒體自律,處理新聞不得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第16條
甲方和乙方應堅守報導不受任何政府、政黨、企業、廣告商、乙方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等直接或間接影響,而有迴避或美化負面報導,渲染正面報導,或刊登無新聞價值報導等情事。

第17條
乙方應堅守編業分離,不得於本報刊登置入性行銷報導。若本報刊登廣告之編排形式有遭誤認為新聞報導之可能,乙方應明顯於該廣告版面標記「廣告」或「廣編特輯」。

第18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報報導不得受任何政府、企業、廣告商等利益團體利益交換、關說。乙方應約束編輯部員工不得收受不當利益。

第19條
本報報導如經查證確認有誤,或接獲讀者或受訪者合理之批評反應,乙方應於報紙刊登更正或批評於「錯與批評」欄位,錯誤部份應立即於網路版更正。

甲方及甲方會員如發現報導錯誤或遭批評時,應主動向乙方反應,並依前項機制處理。

第20條
乙方不得以人事獎懲手段等任何不利處分干預編輯部新聞專業與自主空間,或影響編輯部員工對新聞處理之不同觀點。

第21條
乙方應盡一切可能協助編輯部員工完成確有新聞價值之採訪。

第22條
乙方如指派編輯部員工至平日工作處以外之地點採訪,採訪過程及路程應視為工作時間,不得要求員工以特休假、事假或各種假別扣除,並應給予員工必要協助。

第23條
乙方如指派編輯部員工從事高風險採訪工作,應為員工投保最高額意外險,並落實人身安全重於報導與設備原則,如有設備損害應由乙方全額負擔。

第24條
甲方編輯部會員任職期間因執行職務涉訟者,乙方應提供法律協助,全額補助所委任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和及他相關費用,至該甲方會員出會為止。

第四章 涉己新聞處理

第25條
涉己新聞指報導內容涉及乙方、乙方之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之行為、言論及其內容和產品。

第26條
為使閱聽人獲得足夠資訊,本報報導涉己新聞時,乙方應揭露與該新聞的利益關係,以供閱聽人判斷曲直。

第27條
本報報導涉己新聞時,為呈現多元意見,甲乙雙方應共同嚴守平衡報導原則,提供雙方當事人說明機會。處理涉己新聞,不應排擠其他新聞刊登之版面。

第五章 倫理與自律機制

第28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現有自律機制,包含但不限於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壹傳媒倫理委員會,並遵守前述委員會之決議。

第29條
乙方應全力支持現有自律機制運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或暫緩會議進行。

第30條
如乙方認為現有自律機制之決議窒礙難行,得經甲方理事會同意後向該委員會反映。

第31條
若甲方認定乙方之前述自律機制因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召開會議、委員更替、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原有功能,經甲方理事會決議後,應由甲方、甲方遴聘之外部學者專家與乙方共同組成臨時監督委員會,乙方應派代表參加並遵守委員會決議,並應提供開會場地和負擔委員出席費用,直至甲方理事會決議認定乙方自律機制恢復功能為止。

第32條
前條監督委員會相關規範由甲方另訂之。該監督委員會不得行使本公約第12條之權力。

第33條
甲方如認為乙方違反本公約或自律機制之決議時,經甲方理事會決議後,應向各該委員會提案要求乙方改進。

第六章 附則

第34條
本公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分別推舉代表簽訂之,並自主管機關認可之翌日起生效。

第35條
本公約生效起1周內,由乙方公告週知,並以電子郵件分發全體員工。

第36條
本公約一式3份,除1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外,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



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工會會訊】健全專業及保障權益 新聞產、職業工會上路 



文/編輯室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成立18年來,推動新聞從業者自律改革,回應社會對於新聞媒體的批評與期待。然而記協也發現,長久以來新聞從業者也面臨日益惡化的勞動情境,更缺乏與管理階段對等討論的溝通機制。記協為了推動真正的「產業民主」在2011年新版《工會法》正式運作前,即集結會員意見多次討論,擬定章程,終在今年8月29日分別舉行「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臺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的成立大會。

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編輯室公約納入團協範圍 《蘋果日報》工會啟動協商


【蘋果日報工會新聞稿1025】


《蘋果日報》工會宣布今(25)日將發函給蘋果日報資方,正式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要求。工會指出,工會提出的團體協約草案除維護勞動權益相關條文外,最大特色是將維護新聞專業自主的「編輯室公約」精神也納入團協範圍。工會表示,儘管正值新舊資方交易買賣之際,但資方強調經營權並無轉換,因此,工會呼籲資方應以最優先處理事項,儘速與工會協商,早日完成團協簽訂,進一步確保同仁工作權益,雙方合作共同提供一個更穩定的工作環境,努力再創《蘋果日報》事業高峰。

壹傳媒易主 媒改社聲明



文/媒體改造學社


壹傳媒集團近期股權易主,員工不僅成立工會以爭取應有之工作權益,並要求訂定團體協約以維護專業自主。本社高度支持新聞工作者集體維護勞動權益與自主,因此呼籲新舊資方必須一同參與勞資協商,同時政府必須清查新資方的資金來源,並且以防止私人資本壟斷媒體的相關法規與精神,主動而審慎把關。本社聲明如下:

一、員工成立工會並集體與資方協商,是勞工基本權益維護的基礎,也是新聞媒體自主及民主制度維繫的必要途徑。

二、壹傳媒所有權買賣過程中,新舊資方之重大資訊必須主動告知勞方,更必須讓員工得以透過勞資協商維護工作權益,以及參與公司治理。

三、目前社會普遍對多數媒體因政治立場而影響新聞處理有疑慮,因此較肯定過去壹傳媒政治新聞處理的相對中立。本社呼應工會所提出編輯室公約的團體協商要求,呼籲新舊資方儘速向工會明文承諾維護編輯室自主,同時呼應員工與社會大眾的期盼。

四、政府相關單位應盡速必須主動查核與公開新資方的資本結構,並調查有無違反現行法令。特別是金控公司及其關係人不宜經營傳播產業。

五、行政與立法機關應儘速立法規範媒體跨業經營的規模上限、向業者課徵特種基金投入內容製作,以維護意見自由市場運作。


2012/10/23

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黎智英避走美國 辜仲諒資金未明朗

10月16日晚間黎智英搭電梯離開壹傳媒大樓,電梯內閃光燈通明。(記者宋小海攝)


記者宋小海/整理報導

壹傳媒集團總裁黎智英新台幣175億元轉讓台灣壹傳媒集團予以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對於各界疑慮,目前新舊資方目前皆未主動對外說明解釋。現階段媒體工會與外部倫理委員會皆表達希望與黎智英展開對話,但黎智英以「在美國休息」為由拒絕,而辜仲諒團體的資金來源目前則受政府各單位關切。

爭取工作權 勞團:團體協約最重要




記者宋小海/報導

壹傳媒由黎智英轉讓辜仲諒,現階段辜仲諒暫緩資遣計畫,對此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分析,依據勞基法第20條新舊僱主商定留用勞工,雖然目前新僱主若無意資遣現有員工,但並不包括壹傳媒10月1日已宣佈資遣的員工,但只要勞工已明確表達反對資遣,並且拒領資遣費,或在當資方將資遣費直接匯入帳戶時,勞工確保該帳戶金額不低於資遣費金額時,可向申請勞資調解爭取恢復工作。假使調解或訴訟時程拖至交易完成,黎智英所造成的勞資爭議將由新僱主辜仲諒或其他法定負責人概括承受。

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理事長蔡日雲指出,圖片意象是一個被咬光的蘋果核,就像是一個「工」字,而上方的紅色葉子,則象徵工會之火像是黑暗中的燭光,永不熄滅。(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記者宋小海/報導

台灣壹傳媒集團轉讓辜仲諒消息確定後,媒體的新聞專業與勞動權益能否在交易過程獲得保障,成為員工關心的課題。

由於《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必須由各獨立公司分別籌組,而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爽報、壹週刊與壹電視互不隸屬,因此各媒體員工必須分別籌組工會。已在9月29日成立的蘋果日報工會,亦呼籲壹電視、壹週刊等同集團單位儘速成立工會,未來組成聯合工會。

辜仲諒購壹傳媒緩裁員 已遭資遣者待調解 




記者宋小海/報導

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10月15日晚間與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簽訂合作備忘錄,以新台幣175億元轉售台灣壹傳媒集團(蘋果日報、壹週刊、爽報及壹電視),一舉踢走兩週前才簽約擬定收購壹電視的頻道代理商練台生。由辜仲諒主導的買方團隊包括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而外傳辜仲諒預計在12月17日前完成交易,壹傳媒也宣佈暫停資遣計畫,但對於在10月1日已被裁員的工作者,壹傳媒僅擬透過北市勞工會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