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合理查證 報導避罰更盡責




文/秘書處

 媒體報導僅管力求正確,但新聞若涉及爭議敏感事件,記者也經常遭事件當事人以誹謗控告。記協於6月3日舉行講座,邀請媒體人楊汝樁與法律人謝英士出席,向銘傳大學傳播學院學生說明媒體遇上官司提告的實際狀況,進而闡述新聞背後的倫理價值。

釋字509號確立誹謗究責範圍 

 壹週刊主筆楊汝椿說,2000年通過的大法官釋字509號對媒體報導影響重大,當1996年《商業周刊》報導批評當時交通部長蔡兆陽官舍裝潢奢侈,對人苛薄,蔡兆陽就控告了商業周刊的總編輯黃鴻仁、記者林瑩秋。此案纏訟多年,最後經大法官解釋,楊汝椿表示此案對於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讓新聞報導因而有更為明確的規範:只要媒體有合理的查證,確信所述為真,新聞報導大多能夠免於刑事入罪。

 楊汝樁也提到自己在2005年報導台北大學教授侯漢君「攜拍檔,惡整博士生」的案例,而被該教授控告,最後即是因報導前即已多方查證採訪,隔年台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

 該案在當時經法院調查,亦援引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楊汝椿採訪該校學生、院長、校長等人,這些受訪者雖然並未直接使用「惡整」等語,但眾人的確不認同原告教授成績評量過程的作為,客觀事實符合楊汝椿採訪時所述之意旨。


連家要求壹週刊賠償乃特例

 當時擔任此案辯護律師的謝英士強調,媒體最重要的還是查證的功夫。楊汝椿則說,媒體被告的新聞往往具有衝擊性、是有價值的,但最重要的是被告之後有沒有事,壹週刊對新聞採訪要求,包括有爭議的關鍵內容要錄音、錄影、拍照,備妥人證與物證才能報導。除了政商名流可能針對新聞內容提起訴訟,情治機關系與黑道分子,對記者報導也同樣有所威脅。

 楊汝椿也提及,壹週刊其實被告新聞的總比例並沒有比其他媒體高,只是個案往往會被放大。例如台北地方法院在5月31日甫判決壹週刊2007年報導連戰女兒「連惠心二百萬名駒曝光」,需賠償連惠心二百萬元一事,楊汝椿則說,此事為特別案例,主要是過去壹週刊與連家因新聞爭議和解時,不慎與連家簽署「報導連家新聞,必須向連家求證」之相關協議,但此屬民事合約的範疇。

記者的位置
 
 謝英士現任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從過去記者、律師之路,至今從事環境保護工作。他認為自然科學雖然影響許多建設,但認社會科學反而更為重要,像是記者即扮演影響他人的角色,社會其他有權勢者還不見有同等影響力:「圓周的邊緣假如就是記者的位置,他所看到的是最廣的。」

 謝英士也從自身從事新聞工作的樂趣與挫折故事中,試圖讓學生瞭解工作生涯可能面臨的各種價值衝突,呼籲學生要認清未來從事新聞工作的真正目的,也鼓勵傳播科系學生應具備有「交叉學科」的學習能力,才堪擔任好的傳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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