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901反媒體壟斷大遊行 近萬人民站出來

2012年9月1日,反媒體壟斷大遊行隊伍行經台北車站前。(宋小海攝)

拒絕成為紙糊的城牆──守護新聞專業 18年後再上街頭

1994.09.01「新聞室公約」遊行。(謝三泰攝)

籲改選公視董事會 媒改社火力全開

傳播學者22日在文化部前舉辦傳播政策新書發表會,並要求文化部立即促成公視董監事改選。(記者宋小海攝)

第二次旺中案公聽會 總裁蔡衍明現身

旺中案在NCC審查超過1年4個月,日前旺中媒體集團總裁蔡衍明要求NCC主委蘇蘅,在公聽會2週內決定此案,才會出席,但蘇蘅強調沒有承諾。最後仍然出席的蔡衍明表示自己睡不著覺,又聽說壹電視要實況轉播才會前來。(記者宋小海攝)

都更拆遷衝突 民眾、記者拍攝受阻多

「文林苑」都更案3月28日由警方執行協助拆遷,時至清晨當中員警以手電筒干擾拍攝影片的民眾,與其他包括本刊在內之記者。(記者宋小海攝)

美牛專家討論閉門遭批 農委會擬公開聽證對應

行政院跨部會美牛技術諮詢小組於2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是否開放各界人士與媒體記者進入旁聽成為討論焦點。(記者宋小海攝)

蔡衍明專文回應受訪言論風波 《華郵》堅稱報導無誤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日前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採訪,其中訪談內容引發爭議,《中國時報》自2月9日起接連數日刊登相關報導與蔡衍明的回應專文。

奮力與時代共鳴─獨立媒體青年工作者思與見

在街頭抗爭中,貼近社會運動的獨媒記者是旁觀者?還是聲援者?(攝影/宋小海)

獨立記者在香港

香港獨立記者陳曉蕾受邀出席今年2月台北國際書展分享採訪經驗。

公視董事會延任逾13個月 學者發起靜坐抗議

傳播學者羅世宏靜坐抗議公視董事會延任超過13個月,腳旁橘子由現場支持人士贈予。(記者宋小海攝)

2011年7月31日 星期日

【國際瞭望】國際記者聯盟:媒體也需要做公共服務




陳詩婷/編譯

 6月23日,聯合國公共服務日(World Public Service Day)當天,國際記者聯盟(IFJ)、其歐洲分會(EFJ)以及國際服務業勞聯媒體、娛樂及藝術部(UNI-MEI),共同表達支持更完善的媒體(特別是廣播方面)公共服務的訴求。

「在這個文化多樣性和獨立性的資訊被如此亟需的時刻,我們卻看到公共廣播節目和各種媒體的『公共價值』在許多國家受到前所未有的打擊。」IFJ理事長Jim Boumelha說。尤其在歐洲,資金不足、私有化、商業化和政治壓力等等因素,正在將公共服務的價值置於危機之中,期間還伴隨著好幾百個工人遭到裁員。EFJ理事長Arne König也表示:「能否捍衛並加強媒體對於公共服務的價值考量,攸關著大眾的利益。」

「在全球的數位經濟體系之中,為了確保其永續經營、長遠的發展以及文化多樣性,仍藉由傳統平台運作的公共廣播必須訴諸於新的形式。」UNI-MEI理事長Heinrich Bleicher-Nagelsmann表示。而UNI-MEI歐洲分會的理事長William Maunier也說:「在歐洲數位議程(Digital Agenda)的辯論當中,我們需要確認持續性的公共發展基金,不論在廣播等傳統媒體或新媒體中都獲得保障。」

  「媒體集中化的趨勢,對於美洲許多新興的民主國家來說是個威脅。然而公共廣播服務的存在,卻是種族、政治、宗教和文化上能夠維持多元性的重要條件之一。」UNI-MEI美洲區理事長Nascimento Silva說。

【國際瞭望】反裁員 國際記者聯盟聲援BBC記者罷工行動



陳詩婷/編譯

7月15日,國際記者聯盟(IFJ)和其歐洲分會(EFJ)聯合英國各個新聞工作者組織,共同要求BBC高層立即針對BBC World Service和 BBC Monitoring的強制裁員政策出面協商,數以千計的新聞工作者上街展開罷工行動,大規模地癱瘓了電台與電視節目。

屬於IFJ分會之一的英國全國記者工會(NUJ)說,在上個月BBC高層拒絕和工會協商討論其他可能性、堅持原訂裁員計畫後,NUJ的會員們便投票決定罷工。

「今天有這麼大規模的人走出來支持罷工,著實展現了新聞工作者對資方惡劣行徑的不滿。」IFJ理事長Jim Boumelha表示,「工人們為了解決爭議、挽救自己的工作而要求資方出面協商,資方根本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代表交涉。我們無法接受資方這樣的態度,並決定全力支持我們夥伴的行動。」 

BBC資方大力譴責這次的罷工行動,並聲明:「BBC的預算遭到政府削減是既定事實,因此即便罷工,也改變不了裁員的必要性。」然而NJU駁斥,BBC決定強制裁員後,有許多記者也因此自願離職。NJU並譴責BBC資方是有意挑釁、引發這場罷工,甚而從中獲得好處。「管理階層的工作都被保住、甚至擴增了,第一線記者們卻正在失去他們的飯碗。」

有許多理由也使工會也進一步質疑資方口中「裁員的必要性」,譬如為了暫緩BBC接下來三年因預算縮編而遭受的衝擊,外交部已額外補助了BBC兩百多萬歐元;且BBC最高薪主管的薪資,是中階的21.5倍、最基層員工的47倍。

「在歐洲各國政府皆日漸削減公共支出預算的今天,BBC的態度無疑替其他的公益組織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EFJ理事長Arne König說。

NJU呼籲,隨著上周日《世界新聞報》竊聽醜聞遭到揭發和其停業將為英國媒體工業、社會大眾帶來的影響,政府應重新檢討未來六年凍結BBC執照費費率的決策。此時,記者工會正受到資方、政府的兩面夾擊,面臨預算縮減及BBC World Service部分語言服務被裁撤的挑戰。NJU在一份聲明中指出,「我們懷疑,梅鐸和其他世界新聞報的主管,對許多政府高官有強大的影響力。這條執照費的協議因此顯得可疑,我們認為應該重新審議。」

IFJ也呼籲,社會不該繼續放任政府將梅鐸的商業利益,置於英國公眾享有高品質公共媒體的權利之上。

Jim Boumelha補充道:「梅鐸享有大量投資BBC和英國的電視工業所帶來的既得利益,這是眾所皆知的秘密。」如果BBC的未來因為梅鐸涉入凍結執照費率案而陷入問號,來自梅鐸的大量救濟也將會很快的中止。這個問題應該以獨立和公正的角度被重新反思。



釋憲界定採訪權利 公民記者亦在列


記者宋小海/報導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第689號釋憲內容僅討論新聞採訪「跟追」行為,而不包括「報導」行為,也不及於徵信社等其他事項的跟追行為。同時,解釋認定採訪行為並不限於以新聞為職業者。
解釋理由書提及:「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亦即目前公民記者的採訪權利,也在此次釋憲案獲得承認。

跟追採訪須證明公益性 蘋果釋憲團隊指不宜


釋憲聲請人王煒博(右起)、訴訟代理人尤伯祥、林明昕於司法院記者會後,亦召開記者會回應。


記者宋小海/報導


個人自由隱私與新聞自由之間的基本權利界定,大法官第689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跟追行為如果屬於社會風氣能夠容認,即不在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處罰範圍。

解釋理由書列舉範圍包括: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

先前代表內政部參與憲法法庭辯論的法規委員會參事兼主任秘書劉文仕,也於29日召開記者會感謝大法官認同內政部主張,也強調新聞採訪跟追應有一定的公益性且為大眾關切。



採訪過程如何證明公益?

對此,蘋果日報訴訟代理人林明昕表達遺憾。他認為釋憲理由書的舉例內容,將導致新聞只是政治、經濟議題的附庸,而公益性不是形成新聞價值與新聞自由的內容。此外,在記者採訪過程之中,又該如何證明具有公益性?

蘋果日報訴訟代理人尤伯祥則表示,針對釋憲理由書建議內政部檢討修法或 另定專法,其實是呼應媒體這方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之主張,

對於後續社維法是否應實質進入檢討修法,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在記者會回應表示,個人暫無要求立法委員修法的打算。訴訟代理人林明昕指出,法界相關人士亦可選擇透過集體或各自發表相關論述,對內政部修法的施予壓力。目前朝野國、民兩黨團對於此案效應,對外回應皆不排除於立法院下會期提出修法之可能。


記者跟追遭罰不違憲 大法官籲修警察裁量權

司法院於7月29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第689號解釋內容。




記者宋小海/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7月29日作成第689號解釋,指出新聞記者因採訪「跟追」他人遭拒,勸阻不聽而依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罰之規定並不違憲。

針對裁罰由警察機關先為執行,大法官卻在解釋文中建議內政部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此釋憲案共有11位大法官提出意見書,其中對解釋文未能積極處理警察裁量權多所批評。而在司法院記者會決定於7月29日下午5時公佈釋憲結果,除了蘋果日報代表即選在半小時後召開記者會表達不滿,民間團體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後續也對釋憲未能釐清警察角色表達關切。

本案源自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於2008年跟拍神通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藝人孫正華夫婦,而苗華斌兩度寄送存證信函拒絕跟拍,後續即援引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報警阻止並開罰。王煒博抗告敗訴後轉而聲請大法官釋憲,並在今年6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


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獲判不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在釋憲案記者會表示,大法官之所以受理此釋憲案,在於闡釋新聞自由、劃清新聞採訪者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與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自由權益界限,因此具憲政意義。

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大法官解釋認為該法均無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大法官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解釋文指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警察行政介入仲裁 釋憲理由書籲檢討修法 

在個人自由與新聞自由的論述之外,警察機關做為裁罰機關的爭議,大法官解釋理由書則認為並沒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指「立法者雖未採取直接由法官裁罰之方式,然受裁罰處分者如有不服,尚得依社維法第55條規定,於5日內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讓管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以為救濟。」

儘管如此,解釋理由書也留下但書,對警察在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的角色提出修法建議,表示「法院與警察機關職掌、專業、功能等之不同」,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相關機關(內政部)應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以為周全規定。


釋憲未釐清警察權限 大法官提異見

雖然15位大法官作成合憲解釋,卻也有11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見書」;其中對於警察裁量權爭議,大法官林子儀、徐璧湖、許宗力、許玉秀、李震山等人皆在意見書提及可參考保護令制度等方式,修正目前警察行政體系直接介入仲裁的危險。

然而為何警察裁量權未在釋憲案充份釐清?大法官許宗力在意見書中指出,「多數意見或擔心改採『法官保留』,會增加簡易法庭法官的負擔,甚至導致社會秩序維護法或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定的警察裁罰職權,均被迫改由法官為之的骨牌效應。」

「或認為由警察介入審查,縱有限制新聞自由之風險,但反正事後仍有請求法院救濟的可能,或認為系爭規定實際的案件不多,不值得為了少數的案件勞師動眾,因此不認為系爭規定有牴觸正當程序之虞,即使修法,立法者仍享有修法與否的裁量空間。」許宗力在意見書批評這是「警察行政全面法官化」的空泛想像,而將憲法原則棄諸不顧。

「僅設簡易救濟程序,在不明究裡的減輕司法負荷慣性思維下,輕易放棄司法定分止爭的核心工作,而使權力大大地向行政權傾斜」大法官李震山也在意見書中指出,大法官多數意見僅於檢討改進部分婉轉微言,無助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國際瞭望】法新社罷工反對變更組織章程 歐洲記者聯盟聲援



陳詩婷/編譯

 5月27日,歐洲記者聯盟(EFJ)加入聲援法新社從前一晚開始的24小時罷工行動,並呼籲決策者出面和員工進行公平、公開的討論。

 「法新社在整個歐洲及全世界,都是具有指標意義的通訊社,它的獨立性不僅對於法新社的員工來說不可或缺,對於使用法新社新聞資料的媒體、記者,以及仰賴其公信力的社會大眾來說也同樣重要。」EFJ理事長阿恩‧柯尼格(Arne König)說。

 法新社的組織章程訂於1957年,這些年來讓法新社得以維持其獨立性,然而目前卻受到一項修正草案的威脅。在這項未經過任何內部協商便被提出的修改草案中,不僅降低了線上新聞工作者在董事會中的代表人數,還跟政府多了一條「合議」。這些都將削弱法新社在政治上的力量。

 另外,法新社的籌資水平也將隨著修正案而降低,因修正案主張「法新社應重新登記為一般商業團體,因此法新社使用的公共經費比例,應不得超過本章程中的規範。」

 聲援這次法新社罷工的工會與新聞工作者表示,該修正案應該經過法新社內部的討論、相關提案應獲得員工同意,且國會或參議院內的任何決定,也應以法新社董事會的多數意見為基礎。



【傳媒動態】有線電視未來可跨區經營




特約記者戴智權/報導

 2011年6月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在NCC濟南路7樓辦公室舉行「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暨受理申請」公聽會。學者葉志良表示,NCC已經心存定見,公聽會的實益不大。有線電視跨區經營後,短期內雖然讓業者彼此競爭,但最終仍然導致一區一家的結果。但是,已卸任的NCC委員謝進男認為,競爭力差的業者就應該淘汰,為什麼要怕競爭?


跨區經營 促進競爭

 1993年,行政院新聞局委託中興大學進行「台灣地區有線電視分區」之研究,作為劃分有線電視經營區的基礎。1994年1月,新聞局又參考當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生活圈型態之經營區劃分意見,將全國劃分為51個有線電視經營區。1994年5月,依法公告受理有線電視業務之申設,並經六梯次審議後,於1997年共核發156張籌設許可證。

 但是,根據NCC的統計資料,至2010年12月底,共計39個經營區是獨占市場,12個經營區屬於雙占市場,所有經營區的市場結構呈現獨占(monopoly)或雙占(duopoly)之型態,市場集中度相當高。因此,NCC為了讓消費者享有多元平台的選擇機會,希冀促進產業內的競爭。行政院在100年3月24日第3239次會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6條允許既有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跨越既有經營區限制,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想要跨區經營的業者,必須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服務。在立法院修法前,NCC擬在今年10月先行推動有線電視跨區經營。


業者反彈 跨區經營有害數位化的實現

 NCC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TBC)法務長林志峰認為,跨區經營不是促進競爭的好方法,將會造成業者的惡性競爭。既有業者為了鞏固自我市場,與新進業者削價競爭,會沒有資源可以投入數位化建設。除此之外,林志峰更質疑,在立法院修法之前,《有線廣播電視法》並未要求業者數位化,NCC要求擬跨區的既有業者或新進業者以數位化的方式提供收視服務,法規依據何在?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祕書長彭淑芬認為,從過去的經驗得知,有線電視具有「自然獨占」的特性,即使開放系統業者跨區經營,最後也會經過不斷地整合與併購,消費者還是只有一家業者可以選擇。而且,線纜重複舖設,也浪費社會資源。她建議,如果NCC要推動有線電視跨區經營,等立法院修法過關後再執行。

 然而,高雄市政府代表贊同NCC的作法,贊同擴大經營區,一旦有了競爭機制,對於消費者就有正面意義。但是,新進業者舖設線纜時,必須將線纜「地下化」,避免影響市容。已卸任的NCC委員謝進男也嚴厲指出,業者不要害怕競爭。他說明,現有的業者都是身經百戰,從早期的六百多家業者競爭下來的,不要害怕跨區經營。而且,中華電信的MOD在全國都會提供服務,擴大經營區對有線電視業者絕對有利。另外,他說明,只要有錢就可以進入市場,根本不一定要向NCC申請執照。2010年,蔡明忠、蔡明興兄弟就挾帶龐大資金,成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現在NCC也正在審議蔡衍明併購中嘉網路的個案,這都證明有錢就可以進入市場,業者為什麼要怕競爭?


放寬「三分之一」上限?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系統業者與其關係企業所擁有的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數的三分之一。針對此「三分之一」條款,業者希望NCC能放寬,重新檢討此規定的合理性。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規暨同業關係處副處長丁憲文認為,中華電信的MOD全區經營,訂戶數並沒有受到「三分之一」條款的限制,而有線電視卻要受到此限制,非常不公平。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李南玫指出,條文裡的三分之一,分母只有計算「有線電視」。但是,在數位匯流的趨勢下,民眾收看節目未必只透過有線電視,仍然有中華電信的MOD提供另一個選擇。因此,她建議計算「三分之一」時,法規上也應該將MOD納入分母,以「視訊市場」為計算準則,對有線電視產業較為公平。


廣告開口 也有爭議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1項,除非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有「書面協議」,否則系統業者切換到自己製作的廣告內容,就是「違法蓋台」。換句話說,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有「書面協議」,就可以切換到自己製作的廣告,這是「廣告開口」。

 但是,《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將「廣告開口」刪除,一旦修法通過,只要系統業者切換到自己製作的廣告,就是「違法蓋台」。對此,立法委員徐耀昌認為,有線電視是「地方媒體」,必須讓地方發聲。他以餐廳業者為例,地方的餐廳業者要在電視播送廣告,如果透過地方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廣告費用並不會太高,而且接收到廣告的都是地方的民眾。然而,一旦廢除了「廣告開口」的機制,餐廳業者就必須直接與頻道業者接觸,播送全國性的廣告,徒增該名業者的成本。因此,是否要廢除「廣告開口」,他請NCC要再多斟酌。






【新聞人語】公視走一條什麼樣的路?

公視新聞部今年5月自華視大樓遷回公視本部。(圖/林靜梅提供)


文/林靜梅  (公共電視記者)


「公廣集團亂成一團 劃下句點」

公共電視特別為打造的無帶化製播系統,以及嶄新的辦公空間,終於在上個月16號,等到了我們新聞部員工,搬回家了。

五年前,大約在夏季,因為公廣集團的成立,新聞部整個部門搬遷到華視上班,為了實踐不知道到底是誰出的餿主意,要我們去合併華視等台。整個公廣合併風風雨雨不斷,當時的華視總經理小野還說不受公視尊重。(參見報導:台灣公視不尊重被併電視台?胡元輝:誤會願檢討),而我們很多人一天到晚感覺到被白眼,心想,我們也是受害者,合併又不是我們決定的不打緊,我們還集體反抗四處陳情(參見:公視記者的集體憂慮)。

我們新聞部的採訪組,也是製作每日新聞的部門,身為合併華視的第一線砲灰(新聞部採訪組),我們某種程度是擔負起合併的重責大任,不過,要一個公共媒體合併一個商業媒體,當時,同事邊出了順口溜,叫做「公廣集團、亂成一團」,八個字、道盡公視與華視合併的處境(詳情請見這篇:「公廣集團、亂成一團」)。

也因此,隨著公視新聞部的搬遷回東湖,公廣集團就算沒有正式宣告破局,也氣數疲盡了吧。回頭一瞥,還是覺得當初決策的人,如果不是胡鬧一通,又怎麼會天真的以為把辦公室放在同一個空間,就能叫做合併,天真之程度令人難以想像。

也好,試過了,失敗了,大家沒話好說,我們可以回家了吧。



「五年合併破局 公視新聞質變?」

老實說,回家的感覺很爽,寄人籬下、真不是滋味。我認為工作的基本人權,不外乎廁所乾淨,空氣乾淨,然而,五年來,抱怨廁所髒、沒人改善,抱怨空氣品質糟、沒人搭理。而工作本身,抱怨剪接機爛、沒人解決得了,抱怨製播環境太弱波(terrible)、沒人救得了;可惡的是,工會前理事長,不幫忙爭取權益就算了,還可以說是我們嬌生慣養。可以想見,我們亞細亞孤兒的感覺有多深。因為華視覺得你是來併吞的外星人,公視則給我們一種很深的外人感。

於是搬回東湖到嶄新的辦公室內,我最立即的感動,就是--可以使用乾淨的廁所,一句話啦,回家的感覺真好。(真不懂要求廁所乾淨是哪裡有問題,公廁要乾淨可是本國環保重要政策之一啊......)


辦公場合的廁所是否清潔也影響工作心情。(圖/林靜梅提供)

不過,比起辦公室硬體的改善,其實不少同事更在意的,終究是最本質的問題。搬到華視,我們沒有成功合併華視,達成公廣集團最初始的目標之一,我們更該問,這之間,我們因此付出了多少代價,尤其是,我們的新聞到底質變了什麼。

我不會完全否定公視新聞部採訪組,在華視和商業台相濡以沫了五年的經驗,我很樂觀的看待,這是對於公共價值/公共媒體的考驗,當然還有一部分是人性的考驗。但樂觀看待,不代表我看到的、是樂觀的結果,但沒看到樂觀的結果,也不代表以後不會有樂觀的結果。


「公共價值的想像 經得起考驗嗎?」

在公廣集團初運作時,常常發生我們的稿子華視實在用不慣,不是寫得太嚴肅,就是主題太嚴肅,也因為關注的議題前設,有不小的出入,埋下兩台註定得分道揚鑣、各自發展的命運,就差簽字離婚啊,不過還是同居就是了。我個人的經驗是(本人主跑環保農業),除非晚報有寫,不然你再怎麼口沫橫飛、去解釋你跑的環境新聞有多重要,真的會被懷疑是因為你太愛(偏執)跑這條線,後來我就因為這樣類似的理由,被評價是對公司貢獻小。重要嗎?我問你們環境重要嗎?相信我,馬總統都說要環保救國,這還不重要~但是,很多觀眾一定看不出重要在哪裡,基本上如果不是大案子,商業媒體幾乎少談環境議題的,太枯燥也太沒市場。很多NGO團體會寄望公共電視,因為具有公共價值我們就報導,我們必須報導,所以常常會得到很多讚美,就是「幸好還有公視」!

「幸好還有公視」,在我們開始製作午間新聞後開始質變,我要說的是,公廣集團的合併,幸好在大家的努力下,公共電視的新聞價值,還算留住基本調性,只要有公共價值、具有公共性的新聞,我們不必太在乎收視率,公視如果為了收視率,而犧牲原本被別台忽略、只剩我們才會報導的新聞,這不是太諷刺了嗎?問題是這分際實在非常難拿捏,有人會批,公視老是做那些枯燥小眾的新聞,怎麼不多做點大眾關心的新聞.....(你們想的太容易了,培養一個有觀點的記者,能把主流現象寫得深入、具有觀察,哪有這麼信手拈來的~而這也要時間,現在的新聞操作真的太缺乏沉澱的空間~)

小心翼翼被保有公共價值的品質,卻在一個壯大新聞部規模的政策,受到空前的挑戰。前年的3月,開了以台語發音的午間新聞和暗時新聞,不完全具備商業台的運作規模(光地方記者就是一個大不足),卻朝向商業台模式的操作,命運註定多舛。我常說的是,就算公視的記者能證明我們,跟商業台記者一樣的速度完成午間新聞,用十幾二十分鐘隨便聽完一場記者會,然後用10分鐘在車上寫稿,用10分鐘把一條新聞剪好,這證明我們也可以很快,然後呢?

因為趕時間,趕時效,因為不管你新聞好做難做,你一天一定要有兩條的產量,這根本不是鼓勵新聞是追求品質,而是鼓勵追求均等的數量,一些需要花時間調查,找資料,不斷打電話的規劃性報導,自然就容易被犧牲。其實許多深度報導,是需要被鼓勵的、是需要給時間與空間的。


設備需要更新,但新聞工作者也需要進行深度報導的時間與空間。(圖/林靜梅提供)


看到日漸低落的新聞品質,有同事用「很傷心」來形容,尤其是午間新聞、暗時新聞(請相關製作人不要把這些說法當成針對你們個人),為了在本組地方記者根本不夠的情況下,顧全地方新聞,不要讓新聞太過北部觀點,大量用了華視的社會新聞,填補版面,下場就是,很不公視的調性,(如果水鹿跌進水池,黑道在急診室外面尋仇)我自己播暗時新聞的人,我明白製作人、主編真的很無奈,也已經盡量挑選稍微具有公共性的地方新聞,或是一些比較輕鬆的鄉土性的新聞。但是,不容易啊,所以一大堆觀眾跑去留言板去罵公視的新聞水準下降。

我們真的要這樣對待觀眾嗎?公共電視真的要餵這些新聞給觀眾嗎?



「X也好 感冒也罷 我們就是公視員工」

在華視的時候,幾乎所有的主管,都一付對這種結構性問題、無能為力,於是,我們只好寄望,也許,搬回東湖,我們有機會重新檢討這些結構性問題。

儘管我滿懷期待「回家」,不過剛回來時,就聽同事說到,有一天某部門同事來新聞部刷卡要出門,結果因為不是新聞部的卡,所以當然刷不了,這傢伙竟然一句「X,新聞部」;而回來不到一個月,又聽到「傳言」,說總經理曠湘霞,對新聞部很感冒(真的是要保重不要感冒),也許這些話是誤解、也許是傳言,反正我們名正言順的回家,回家就是回家。其他部門的同事如果歡迎我們,真的感謝,如果不想歡迎,那也只好請慢慢調適了。另外,那些長久要把新聞部標籤成「馮賢賢」派的人,也請你們停止這種貼標籤的膚淺行為。那種封建思想,別再拿來滿足自己的想像,或是其他有目的的心態了。真的有員工服膺的,不是來來去去的董事長和總經理,而是信仰著公共電視的價值,才一直留在這裡的。

公共電視的偉大,不在於是誰管理員工就是誰的人,一整個把員工的信仰給low了,你們省省吧。我也衷心期待,想要整頓新聞部的管理階層,大大歡迎你們感冒,但是永遠要記住,新聞的獨立自主,它的價值不受任何政治干擾,就算你是總統也一樣!然而,新聞的產製,與內容的呈現,沒有什麼不能被討論、甚至檢視、檢討的,我期望看到大刀闊斧的人,但是我更期待是大刀闊斧的人,可以先傾聽「基層」員工/記者,對於這家公司的種種看法、期待、與批評。

回到公視,回到母體,我們再也沒有被遺棄、而自暴自棄的藉口,我們也不該允許自己再有那些藉口,人民的納稅錢,可不是給你拿來行屍走肉的。但是,這些工作都不是誰的孤軍奮鬥可以達成的,新聞工作也好,電視工作也好,一切就是團隊工作。

公視新聞在這五年間的考驗,我們該來算算總帳,只是,在結束公廣集團的夢幻、回到原本的位置,當公視新聞已經不再是以前的公視新聞了,那我們又要走一條什麼樣的路呢?




【新聞人語】報導公共議題 記者侵犯肖像權?



記者(圖右1、2)採訪都市更新議題,因建商人員(圖左2)一度主張「肖像權」而產生衝突。(圖/鐘聖雄攝)


文/呂苡榕(台灣立報記者)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某一天我和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約好訪問,帶著攝影大哥一起到理事長辦公室談了半天,講到他們將要舉辦的一些活動,為了報導需要,所以訪問結束後便請理事長帶著我們一起到附近繞繞,拍幾張配圖。

只是沒想到這麼巧,正好碰上某都更受害者與建商人馬正在大吵,吵架聲音從樓上傳來,我們一行人也趕緊衝上去看看狀況。只見一名警察站在被拆爛的公寓門口前和另一位住戶爭吵,而透過沒有門的門口看進去,則是建商方面工地人員與另一位受害者正在吵架,門邊還站著另一位警察,顯然是再袖手旁觀。

吵架內容大約是建商找人來進行工程,畢竟這戶人家同意都更,所以房子產權已經落到建商手中,其他住戶的確不能隨便侵入他的產權,只是這公寓裡還有其他人住,每天施工聲音讓人精神衰弱,而且建商動不動就告住戶,搞得大家神經緊繃,一看到建商又來,難免情緒激動。另外建商不滿住戶隨意跑到「他的房子」,所以叫來警察主持公道(?)。

兩邊人馬吵的激烈,攝影大哥忍不住伸手按了按快門。沒想到建商衝出來對著攝影大哥狂喊,你是誰?你幹嘛拍我?等我們告知我們是記者之後,建商然仍不甘示弱繼續咆嘯,「記者證拿出來我看!」偏偏我們離開理事長的辦公室時把背包都丟在那兒了,證件當然也都不在身上。畢竟誰會料到正好遇上建商和住戶吵架。

「記者證不在身上。」

「那你去拿來給我看。」

「好啊。」

「但你相機要留下來。」

「為什麼?」

「裡面有我的照片!」

「相機是我們的,為什麼要留下來。」

之後建商轉頭面向警察,開始大吼他莫名其妙被偷拍,對方又無法證明身分等等。警察問我們,記者證在哪?我們告訴他在理事長的辦公室,警察接著說,那你們去拿,相機留下來。真搞不清楚他是基於什麼理由要我們把相機留下來。

總之在我們堅持不願留下相機後,建商開始轉變策略,他大吼著他有肖像權,我們無法證明身分又隨意偷拍,等於侵犯他的肖像權,之後他從皮夾中拿出身分證遞給旁邊的警察,「我現在要告他侵權,他是現行犯,你們一定要受理!」

所謂的肖像權在法令上定義十分模糊,通常認定為「人格權」的範圍內。而人格權指的是存在於權利主體自身上,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人格權。人格權為綜合性、一般性的概念,其中包括許多具體的權利,主要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等。

另外肖像權屬「告訴乃論」,也就是說,當事人若要主張肖像權遭侵害,須由當事人舉證是由這張照片造成的損失,並由法官認定損失明確且清楚是由此照片所造成,才會達成有效的控告。而通常以將他人照片非法做為商業用途,構成侵害肖像權。所謂的現行犯,定義上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所以建商所為捍衛肖像權,以及攝影大哥是個偷拍現行犯是否成立,恐怕還有爭議空間,而警方就這樣受理建商的提告,這個過程到底有沒有問題,另外建商要求留下照相機,是否又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恐怕得請法律高手來釋疑
囉。

隨後在警方的帶領下,攝影大哥前往辦公室拿到記者證。看了記者證之後,建商丟下一句「那我撤告」,結束了這場鬧劇。我們攝影大哥也在五分鐘內經歷了如三溫暖一般的提告與撤告過程。


【新聞人語】我也當過蔡英文的狗仔




文/林朝億(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 )

 是的,我當過跟蹤蔡英文的狗仔。那是2000年9月底的下午,無意間得知民進黨團幹部被通知到某個地點集合,且不要被外界知道。不久,就看到他們低調地坐進了一輛停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前廂型車。等到了那時還叫做來來飯店的17樓後,不久,我看到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頭低低地走進去跟他們密會。

 會面後,電話打一輪得知,原來蔡主委是跟他們報告前幾天她與新加坡資政李光耀會談內容。隔天報紙刊出,《中國時報》、《聯合報》同業馬上跟進,蔡英文跟在野黨立委報告的內容也一五一十地刊在報紙上。回顧當時社會氛圍,朝野領袖紛紛晉見李光耀,出來後不發一語,不對國人說明,一副台灣又回到了密室政治的時代。

 我必須坦承,一開始跟蹤民進黨立委與蔡英文時,純出於新聞記者的好奇心與第六感,沒有什麼「正當理由」。比照2008年《蘋果日報》記者跟蹤受訪者被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處罰為例,我是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被罰3千元的。幸好大法官會議已經受理《蘋果日報》記者提出的釋憲申請,並打算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除了將討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關係外,也讓我們得以審視這個違警罰法被宣告違憲後,拼拼湊湊修改而來的《社維法》的現時性與妥當性。

 新聞採訪就是這麼一回事。像個偏執狂一樣,隨時隨地懷疑新聞對象有什麼不軌之事,或又對你隱瞞了哪些事情。但這樣的假設,十個有九個摃龜。既然摃龜了,對於多數人而言,當然就難以構成所謂的「正當理由」。但沒有所謂的正當理由,並不就代表沒有公共利益。因為,這個公共利益其實很大一部分是植基於替公共人物卸妝,或是凸顯他們言行不一的本質。

 這些年從事新聞工作下來,我們必須坦言,由於媒體產業需要龐大的資本投入,以及社會本來就存在著不平等的現象,說媒體是為民喉舌,是言過其實。即便再怎麼高舉公眾對媒體的親近權,多數版面刊登著只是強者的聲音而已。尤其是為了取得這些強者的信任與信息,搶到獨家,多數的記者其實不太願意跟自己的消息來源對抗。久而久之下,「公眾人物的利益」就會被當作是「公共利益」了。

 其實,「公眾人物的利益」有時候是跟「公共的利益」衝突的,甚至是可能反民主的。要打破這種「公眾人物的利益」的結構,除了媒體人必須自我反思外,也必須磨練出不同方式取得訊息的技巧。這其中除了類似歐美的《資訊自由法》透過司法訴訟逼迫官方揭露隱匿資料外,跟監新聞當事者也是不該被排除的方法之一。

 不幸地,我們卻驚覺原來用來保護夜歸婦女不被宵小跟蹤的《社維法》第89條第二款,居然也被拿來箝制記者的採訪權利。一條保護弱勢的法令居然被拿來當強勢者的保護傘,不禁令人膽寒。我們承認,任何文明社會總是該有個機制防止受到他人無謂的騷擾。以較文明的《家暴法》為例,要禁止有施暴紀錄的人接近被害者的保護令,都還需經法院審理,但《社維法》卻任意授權警察機關只要接獲當事者檢舉,告稱「勸阻不聽」後即可裁罰,未免授予警察太大的權力吧?

 筆者作為新聞工作者當然會比較站在主張新聞自由的立場上講話。因此,如果有人批評記者總是把自己採訪權益無限上綱,忽略了受採訪者的個人隱私;對此,我們願意虛心接受。只是作為關心台灣自由民主發展的一位公民,我們希望在平衡這種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爭議中,是否應該有更文明、更進步的方式呢?也就是,一、除非牽涉到保障兒少、身障者等弱勢者權益外,關於《社維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制止令,都應經由法院審理;二、除非跟蹤者再度違反法院制止令,否則要處罰跟蹤者時,法院也應科以原告必須提出確有因跟蹤行為而導致身體或精神上損害之舉證責任才對。



【焦點現場】跟拍遭罰 記者聲請社維法釋憲



6月16曰憲法法庭開庭,同時首次對外網路直播。(記者宋小海攝)

編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罰跟追條款」是否侵害採訪權,有無違憲疑慮,進行言詞辯論;聲請釋憲的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由訴訟代理人主張違憲,社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則認為未違憲。當日下午5時50分辯論終結,依規定大法官須在2個月內--8月15日前作出解釋。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被指2008年7月19日及25日跟拍孫正華及苗華斌,孫、苗兩度寄存證信函到報社勸阻,但王煒博於2個月後再度跟拍。苗華斌報警檢舉,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為由裁罰。王不服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北院認為警方裁罰有理,駁回異議全案確定,王煒博事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大廈入口排放各家電視新聞台採訪轉播車。(記者宋小海攝)





法庭工作人員穿梭遞送資料。(記者宋小海攝)





記者王煒博以個人名義聲請釋憲,聲請訴訟代理人律師尤伯祥(右)與關係機關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左),在辯論前握手致意。(記者宋小海攝)





法庭場內規定記者僅能於開庭前進行拍攝,記者們在有限時間內等待各方人馬入場。








王煒博入座後,後面各家媒體記者呼喊「請」他接受攝影拍照,同樣身為攝影記者的王煒博隨後起身配合。(記者宋小海攝)







辯論宣告結束後,釋憲案兩造人馬先後於同一場地向記者說明。(記者宋小海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