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901反媒體壟斷大遊行 近萬人民站出來

2012年9月1日,反媒體壟斷大遊行隊伍行經台北車站前。(宋小海攝)

拒絕成為紙糊的城牆──守護新聞專業 18年後再上街頭

1994.09.01「新聞室公約」遊行。(謝三泰攝)

籲改選公視董事會 媒改社火力全開

傳播學者22日在文化部前舉辦傳播政策新書發表會,並要求文化部立即促成公視董監事改選。(記者宋小海攝)

第二次旺中案公聽會 總裁蔡衍明現身

旺中案在NCC審查超過1年4個月,日前旺中媒體集團總裁蔡衍明要求NCC主委蘇蘅,在公聽會2週內決定此案,才會出席,但蘇蘅強調沒有承諾。最後仍然出席的蔡衍明表示自己睡不著覺,又聽說壹電視要實況轉播才會前來。(記者宋小海攝)

都更拆遷衝突 民眾、記者拍攝受阻多

「文林苑」都更案3月28日由警方執行協助拆遷,時至清晨當中員警以手電筒干擾拍攝影片的民眾,與其他包括本刊在內之記者。(記者宋小海攝)

美牛專家討論閉門遭批 農委會擬公開聽證對應

行政院跨部會美牛技術諮詢小組於2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是否開放各界人士與媒體記者進入旁聽成為討論焦點。(記者宋小海攝)

蔡衍明專文回應受訪言論風波 《華郵》堅稱報導無誤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日前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採訪,其中訪談內容引發爭議,《中國時報》自2月9日起接連數日刊登相關報導與蔡衍明的回應專文。

奮力與時代共鳴─獨立媒體青年工作者思與見

在街頭抗爭中,貼近社會運動的獨媒記者是旁觀者?還是聲援者?(攝影/宋小海)

獨立記者在香港

香港獨立記者陳曉蕾受邀出席今年2月台北國際書展分享採訪經驗。

公視董事會延任逾13個月 學者發起靜坐抗議

傳播學者羅世宏靜坐抗議公視董事會延任超過13個月,腳旁橘子由現場支持人士贈予。(記者宋小海攝)

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記協會訊】「拒絕失格與違法的併購! 不要媒體巨獸吞噬臺灣!」 我們對壹傳媒併購案的八大質問


文/九0一反媒體壟斷聯盟  2012/11/13


據報導,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邀請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以及旺中集團總裁蔡衍明的新加坡私募資金,共同出資新台幣175億元,購買台灣壹傳媒集團(包括《蘋果日報》、《壹週刊》、《爽報》及《 壹電視》等)。買賣雙方預計在1114日決定投資架構,並將於17日正式簽約定案。

這項併購案嚴重失格且違法,已經出現媒體集中度過高,危害我國自由多元的警訊!

因此,「九0一反媒體壟斷聯盟」基於堅決反對媒體壟斷、維護臺灣媒體自由多元的立場,要求政府必須積極執政、善盡其接受國民信託的責任。

針對此一併購案,我們首先要指出: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者,不能為設立中公司之發起人。衛廣法規定凡犯以上罪刑者不能為經營媒體公司之發起人,其立法理由是:媒體肩負提供真實資訊和堅督政府權力的重責,是自由民主社會存在的根本基礎;媒體經營者的誠信是不容置疑的。

然而,辜仲諒曾犯「紅火案」,被控在中信金收購兆豐金的股權交易中,中飽私囊十億元台幣,並且曾經畏罪逃亡海外。而台北地院則已於2010年10月依違反銀行法、證交法判刑九年,並限制其出境。這樣一位已涉重罪、遭一審判決的背信者,如何適格經營媒體?

再者,據多項報導,蔡衍明先生已自承合夥出資併購壹傳媒,甚且可能是出資最多者。然而,蔡衍明先生的適格性同樣受到極大質疑:今年的9日,全臺灣有近萬人走上街頭,反對跨媒體壟斷、要求新聞專業自主!他們大聲反對旺中集團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因為其集中度過高,將危害臺灣的民主與多元;他們大聲反對蔡衍明擁有和經營的旺中媒體集團,反對其公器私用,反其對違反新聞專業自主!

同時,蔡衍明所擁有的旺中集團才剛剛向NCC申請通過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集團,將佔有全臺近30﹪的收視戶市場,卻拒絕NCC 的附停止條件,並提起行政訴訟,此舉恐將嚴重影響我國有線電視和數位化業的發展。現在更變本加厲再度跨媒體併購讀者率佔全國13以上的壹傳媒集團,此將引發更大的威脅與危機!

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八大質問:

1. 辜仲諒當年私吞十億元,結果只繳回七億元,仍有三億元的犯罪所得流向不明。辜若以個人身份購買壹傳媒,應說明其為何不能先繳回三億元的犯罪所得,他對得起曾經持有中信金股票的投資大眾嗎?一個還有三億元犯罪所得未匯回,仍被交保與限制出境的金融罪犯,那裡來的錢可以經營媒體?又有何資格經營媒體?

2. 若辜仲諒根本沒有資金,除王文淵出資外,新加坡私募基金的金主是誰難道辜仲諒可以使用詐欺手段欺暪政府和社會大眾?

3. 銀行法第74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經營其他產業,而辜仲諒個人及其家族均涉足金融,肩負保護社會大眾存款安全之義務與責任,而辜仲諒現在要跨足媒體經營,甚至是要擔任已高佔臺灣1/3的全國報紙市場的壹傳媒集團的董事長,難道是要取得媒體的輿論影響力?金管會難道會忽視產金分離的基本精神,而不予禁止?

4. 難道國民黨執政的政府,要任憑不可告人的資金來源大肆購買台灣媒體難道辜仲諒等集團認為NCC會玩法濫權、推諉查無實據/或無法可查,而輕易過關?

5. 難道以揭弊形象獲得讀者口碑的壹傳媒集團,可以容許受到來源不明資金的控制?請問向來高舉「反中共、護民主」旗幟的黎智英先生,當初聲稱是確定沒有來自蔡衍明的資金,才同意出售壹傳媒;如果最後印證蔡衍明是幕後最大金主,黎智英先生是否仍將堅持原則,不予出售?還是準備為了個人利益,背棄原則,脫手了結?壹傳媒今後將如何取信於閱聽大眾?如何維持其自我價值和讀者市場?

6. 難道享譽臺灣的台塑集團王文淵先生要與涉入紅火案,而且已經一審宣判的辜仲諒一起購買和經營媒體?不顧台塑集團長期建立、得之不易、並極可能毀之一旦的企業信譽和市場價值?

7. 公平法第12條指出,公平會審查併購案之宗旨為是否其「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本案中,蔡衍明所實質掌控的媒體集團對於壹電視的上架的阻撓是否已明顯因不公平對待而導致壹電視及集團內所有媒體遭到變賣的後果?此外,東森購物台也曾不斷抗議旺中集團的不公平待遇,最後也以下架撤出收場。現在,蔡衍明又要繼續擴大媒體併購,難道不會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難道這樣龐大的媒體集團對於各種水平、垂直競爭不會造成不利影響?公平會難道會無視於這些血淋的案例,而讓本案以附條件之方式過關?

8. 20124月的國家人權報告強調:「財團以雄厚資金及各種方式不斷擴大媒體版圖,將嚴重導致媒體所有權集中化的不良結果」!道國民黨執政的政府將縱容媒體巨獸坐大?漠視媒體巨獸集團資金來源不明、經濟罪犯掌控媒體、不明資金吞噬臺灣自由?

我們相信,臺灣價值之所以可貴,不但因為我們有民主法制的基礎,有自由多元的媒體管道,更因為臺灣公民堅決維護言論自由和多元社會的努力,一時一刻都不會放棄!自由社會歡迎對社會負責的企業與媒體,但是,不適格的經營者和壟斷化的跨媒體集團卻反噬自由、傷害多元!

我們嚴正籲請馬總統、行政院、金管會、公平會、NCC不止要推升臺灣經濟動能,更要維護臺灣珍貴的自由多元環境!請不要成為助長臺灣媒體壟斷、自由失聲、多元消失的歷史罪人!



2012年11月7日 星期三

台灣蘋果日報編輯室公約全文(工會版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編輯室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依據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甲方)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甲方與乙方間為保障雙方權益,促進事業發展,維持《蘋果日報》(以下簡稱本報)編輯自主與新聞自由,特締結本公約,其效力視同《團體協約法》所稱之團體協約。如前條團體協約尚未協商簽訂完成,本公約亦視同為甲乙雙方之團體協約。

第3條
甲方與乙方均應本諸誠信原則,協商及簽訂並遵守本公約。

第4條
本公約適用於甲、乙方及具有甲方會員資格之乙方編輯部員工。乙方亦應約束編輯部全體員工遵守本公約。

第5條
乙方所訂工作規則抵觸本公約者無效。乙方不得因甲方及其會員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

第6條
本公約經一方提議,徵得另一方之同意修訂之,其修訂應在1個月前,以書面詳述理由及內容,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修正之。

第二章 編輯室組成

第7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報核心宗旨為真實、創新、貼近讀者需求,秉持客觀、公正之基本立場,獨立報導、評論,不受任何黨派、商業、宗教或其他利益團體左右。

第8條
甲乙雙方應全力支持本報編採人員竭盡一切可能,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不為私利、無所偏袒與畏懼。

第9條
總編輯為本報編務最高負責人,秉持新聞專業理念,執行報社之編輯政策。總編輯由乙方任命聘請。

第10條
乙方應要求編輯部依現有制度舉行鋤報會議,以每天舉行為原則,檢討新聞內容與編採事務,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編輯部所有員工。

乙方應鼓勵編輯部員工對本報缺失提出改進建議,且不得因此給予員工不利處分。

第11條
乙方應至少每3個月邀本報讀者進行讀者會,調查讀者等對本報新聞之看法、建議與批評,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編輯部所有員工。

第12條
總編輯如有不適任情事,經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或壹傳媒倫理委員會決議後,提出總編輯不適任案,該項提案交由甲方於2周內組成並召開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審查。

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由甲方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編輯部員工代表2人、甲方代表1人、乙方代表2人、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代表1人、壹傳媒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1人。若不適任案由員工連署提案,前述編輯部員工代表應至少1人為連署人代表。

審查小組會議由提案人報告提案理由並經總編輯回應說明後,由出席小組成員多數決定是否認可。提案理由經認可後,審查小組應於2周內將不適任案交由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投票,經二分之一以上員工投票、三分之二投票員工同意,不適任案即成立。投票事務由甲方舉辦,投票辦法由審查小組另訂之。

乙方應於不適任案成立2周內另聘總編輯。

第13條
乙方應尊重編輯部員工為專業新聞工作者,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從事業外工作。
乙方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背誦公司訓條、演唱公司歌曲與舞蹈等類似行為,不得強制要求編輯部員工參加集團運動會或尾牙等活動。

乙方亦不得以編輯部員工是否參與前項活動作為升遷、發放獎金、加薪等有利或減薪、資遣等不利處分之依據。

第14條
為免損及本報之公信力,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變更本報名稱及企業識別標識,或於報頭、報眉、員工識別證、員工名片等處添加乙方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或產品之名稱字樣、圖樣或商標。

第三章 採訪報導

第15條
甲方和乙方應共同維護新聞專業自主,不受政黨、商業利益等外力介入,報導反映多元言論、尊重人權,保障弱勢權益,落實媒體自律,處理新聞不得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第16條
甲方和乙方應堅守報導不受任何政府、政黨、企業、廣告商、乙方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等直接或間接影響,而有迴避或美化負面報導,渲染正面報導,或刊登無新聞價值報導等情事。

第17條
乙方應堅守編業分離,不得於本報刊登置入性行銷報導。若本報刊登廣告之編排形式有遭誤認為新聞報導之可能,乙方應明顯於該廣告版面標記「廣告」或「廣編特輯」。

第18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報報導不得受任何政府、企業、廣告商等利益團體利益交換、關說。乙方應約束編輯部員工不得收受不當利益。

第19條
本報報導如經查證確認有誤,或接獲讀者或受訪者合理之批評反應,乙方應於報紙刊登更正或批評於「錯與批評」欄位,錯誤部份應立即於網路版更正。

甲方及甲方會員如發現報導錯誤或遭批評時,應主動向乙方反應,並依前項機制處理。

第20條
乙方不得以人事獎懲手段等任何不利處分干預編輯部新聞專業與自主空間,或影響編輯部員工對新聞處理之不同觀點。

第21條
乙方應盡一切可能協助編輯部員工完成確有新聞價值之採訪。

第22條
乙方如指派編輯部員工至平日工作處以外之地點採訪,採訪過程及路程應視為工作時間,不得要求員工以特休假、事假或各種假別扣除,並應給予員工必要協助。

第23條
乙方如指派編輯部員工從事高風險採訪工作,應為員工投保最高額意外險,並落實人身安全重於報導與設備原則,如有設備損害應由乙方全額負擔。

第24條
甲方編輯部會員任職期間因執行職務涉訟者,乙方應提供法律協助,全額補助所委任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和及他相關費用,至該甲方會員出會為止。

第四章 涉己新聞處理

第25條
涉己新聞指報導內容涉及乙方、乙方之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之行為、言論及其內容和產品。

第26條
為使閱聽人獲得足夠資訊,本報報導涉己新聞時,乙方應揭露與該新聞的利益關係,以供閱聽人判斷曲直。

第27條
本報報導涉己新聞時,為呈現多元意見,甲乙雙方應共同嚴守平衡報導原則,提供雙方當事人說明機會。處理涉己新聞,不應排擠其他新聞刊登之版面。

第五章 倫理與自律機制

第28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現有自律機制,包含但不限於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壹傳媒倫理委員會,並遵守前述委員會之決議。

第29條
乙方應全力支持現有自律機制運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或暫緩會議進行。

第30條
如乙方認為現有自律機制之決議窒礙難行,得經甲方理事會同意後向該委員會反映。

第31條
若甲方認定乙方之前述自律機制因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召開會議、委員更替、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原有功能,經甲方理事會決議後,應由甲方、甲方遴聘之外部學者專家與乙方共同組成臨時監督委員會,乙方應派代表參加並遵守委員會決議,並應提供開會場地和負擔委員出席費用,直至甲方理事會決議認定乙方自律機制恢復功能為止。

第32條
前條監督委員會相關規範由甲方另訂之。該監督委員會不得行使本公約第12條之權力。

第33條
甲方如認為乙方違反本公約或自律機制之決議時,經甲方理事會決議後,應向各該委員會提案要求乙方改進。

第六章 附則

第34條
本公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分別推舉代表簽訂之,並自主管機關認可之翌日起生效。

第35條
本公約生效起1周內,由乙方公告週知,並以電子郵件分發全體員工。

第36條
本公約一式3份,除1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外,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