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901反媒體壟斷大遊行 近萬人民站出來

2012年9月1日,反媒體壟斷大遊行隊伍行經台北車站前。(宋小海攝)

拒絕成為紙糊的城牆──守護新聞專業 18年後再上街頭

1994.09.01「新聞室公約」遊行。(謝三泰攝)

籲改選公視董事會 媒改社火力全開

傳播學者22日在文化部前舉辦傳播政策新書發表會,並要求文化部立即促成公視董監事改選。(記者宋小海攝)

第二次旺中案公聽會 總裁蔡衍明現身

旺中案在NCC審查超過1年4個月,日前旺中媒體集團總裁蔡衍明要求NCC主委蘇蘅,在公聽會2週內決定此案,才會出席,但蘇蘅強調沒有承諾。最後仍然出席的蔡衍明表示自己睡不著覺,又聽說壹電視要實況轉播才會前來。(記者宋小海攝)

都更拆遷衝突 民眾、記者拍攝受阻多

「文林苑」都更案3月28日由警方執行協助拆遷,時至清晨當中員警以手電筒干擾拍攝影片的民眾,與其他包括本刊在內之記者。(記者宋小海攝)

美牛專家討論閉門遭批 農委會擬公開聽證對應

行政院跨部會美牛技術諮詢小組於2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是否開放各界人士與媒體記者進入旁聽成為討論焦點。(記者宋小海攝)

蔡衍明專文回應受訪言論風波 《華郵》堅稱報導無誤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日前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採訪,其中訪談內容引發爭議,《中國時報》自2月9日起接連數日刊登相關報導與蔡衍明的回應專文。

奮力與時代共鳴─獨立媒體青年工作者思與見

在街頭抗爭中,貼近社會運動的獨媒記者是旁觀者?還是聲援者?(攝影/宋小海)

獨立記者在香港

香港獨立記者陳曉蕾受邀出席今年2月台北國際書展分享採訪經驗。

公視董事會延任逾13個月 學者發起靜坐抗議

傳播學者羅世宏靜坐抗議公視董事會延任超過13個月,腳旁橘子由現場支持人士贈予。(記者宋小海攝)

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拯救理盲社會 錢致榕:從科學教育著手


(編按:本新聞發佈於6月7日,由台灣立報授權轉載)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科學月刊》邁入40週年,但台灣社會對於科學知識的了解卻不見增長,在公共議題的討論流於情緒謾罵,一般民眾的冷感、政論名嘴的口水戰和新聞媒體的報導手法,都讓社會議題無法理性討論。


媒體提問膚淺

 去年88水災之後,學術界傳出「理盲」一詞,痛指現代社會亂象叢生,但欲挽救社會普遍理盲,究竟該從何著手?《科學月刊》和紫藤文化協會6日主辦「理盲!科學家的責任」座談,邀請多位學者提出看法,期待為社會的理盲現象提供改善的方向。

 去年水災後,政治大學舉辦了相關講座,希望學術界提出災難發生後,學者可做些什麼。政治大學講座教授錢致榕指出,當時他提出「理盲」的概念,認為天災過後,媒體只是不斷的將矛頭指向不同的人,今天要誰道歉、明天要誰下台,卻未曾對台灣災難防治、山林保育、公共工程等問題提出深度報導。

 講座結束後,一群記者蜂湧而上,第一個問題還是:「你覺得誰該下台?」錢致榕說,新聞自由的目的是希望媒體能夠監督政府,擔負起社會教育的責任,但是現在的媒體卻只會挖八卦和緋聞,對於真正重要的問題卻不曾提問。

培養理性思考

 錢致榕認為,要解決理盲,必須從教育著手,他以泰國保育大象為例,當每個小孩在童年時期就被教導保護大象的觀念,長大之後自然不會去傷害牠。要讓一般人具有理性思考能力,就必須提倡日常科學教育,培養小孩的邏輯思考能力。

 教育能打開一個人的視野,但是台灣的科學教育卻岌岌可危。東吳大學物理系教授劉源俊表示,台北市士林區的科學教育館,裡面的教材錯誤百出,花了不少經費改進,但後來經費沒有繼續核發,無法購買新教材,劉源俊說,台灣的政府對於科學教育是這樣的態度,科學教育還有希望嗎?

 他表示,理盲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缺乏知識;另外是缺乏理性思考的態度。他說,缺乏知識還能補救,但缺乏態度就難了。台灣的教育單位根本不在乎學生是否有理性思考的能力,也不培養這種態度。

 長庚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周成功認為,作為知識份子應保持理性思考態度。雖然教育環境令人失望,但只能相信,繼續做點什麼,在學生心中埋下啟蒙的種子。錢致榕正在政大進行高品質通識課程的實驗,教授日常科學,要求學生每週至少花費2到3小時準備,他希望藉由教育,逐漸導正理盲的社會環境。

合理查證 報導避罰更盡責




文/秘書處

 媒體報導僅管力求正確,但新聞若涉及爭議敏感事件,記者也經常遭事件當事人以誹謗控告。記協於6月3日舉行講座,邀請媒體人楊汝樁與法律人謝英士出席,向銘傳大學傳播學院學生說明媒體遇上官司提告的實際狀況,進而闡述新聞背後的倫理價值。

釋字509號確立誹謗究責範圍 

 壹週刊主筆楊汝椿說,2000年通過的大法官釋字509號對媒體報導影響重大,當1996年《商業周刊》報導批評當時交通部長蔡兆陽官舍裝潢奢侈,對人苛薄,蔡兆陽就控告了商業周刊的總編輯黃鴻仁、記者林瑩秋。此案纏訟多年,最後經大法官解釋,楊汝椿表示此案對於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讓新聞報導因而有更為明確的規範:只要媒體有合理的查證,確信所述為真,新聞報導大多能夠免於刑事入罪。

 楊汝樁也提到自己在2005年報導台北大學教授侯漢君「攜拍檔,惡整博士生」的案例,而被該教授控告,最後即是因報導前即已多方查證採訪,隔年台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

 該案在當時經法院調查,亦援引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楊汝椿採訪該校學生、院長、校長等人,這些受訪者雖然並未直接使用「惡整」等語,但眾人的確不認同原告教授成績評量過程的作為,客觀事實符合楊汝椿採訪時所述之意旨。


連家要求壹週刊賠償乃特例

 當時擔任此案辯護律師的謝英士強調,媒體最重要的還是查證的功夫。楊汝椿則說,媒體被告的新聞往往具有衝擊性、是有價值的,但最重要的是被告之後有沒有事,壹週刊對新聞採訪要求,包括有爭議的關鍵內容要錄音、錄影、拍照,備妥人證與物證才能報導。除了政商名流可能針對新聞內容提起訴訟,情治機關系與黑道分子,對記者報導也同樣有所威脅。

 楊汝椿也提及,壹週刊其實被告新聞的總比例並沒有比其他媒體高,只是個案往往會被放大。例如台北地方法院在5月31日甫判決壹週刊2007年報導連戰女兒「連惠心二百萬名駒曝光」,需賠償連惠心二百萬元一事,楊汝椿則說,此事為特別案例,主要是過去壹週刊與連家因新聞爭議和解時,不慎與連家簽署「報導連家新聞,必須向連家求證」之相關協議,但此屬民事合約的範疇。

記者的位置
 
 謝英士現任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從過去記者、律師之路,至今從事環境保護工作。他認為自然科學雖然影響許多建設,但認社會科學反而更為重要,像是記者即扮演影響他人的角色,社會其他有權勢者還不見有同等影響力:「圓周的邊緣假如就是記者的位置,他所看到的是最廣的。」

 謝英士也從自身從事新聞工作的樂趣與挫折故事中,試圖讓學生瞭解工作生涯可能面臨的各種價值衝突,呼籲學生要認清未來從事新聞工作的真正目的,也鼓勵傳播科系學生應具備有「交叉學科」的學習能力,才堪擔任好的傳播人。



個資法擬上路 「公共利益」是媒體護身符?




文/秘書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在今年4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過程因一度刪除大眾傳播業者蒐集個資免告知當事人之相關條款,引發媒體強烈反彈。

 立法院復議增修第9、19、20、51等相關條文使風波稍息,但條文中「公共利益」等規定如何落實於施行細則,法務部對此在6月份開始舉行全台巡迴公聽會,6月8日記協也在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舉辦「個資法、人權隱私與新聞自由」座談會,邀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記協會長楊偉中等人共同討論。

法務部:公共利益可由法院裁量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雖然《個資法》才剛通過,但再修母法的聲音也甚囂塵上。早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民國84年通過實行,後續即發現問題包括人工紙本資料未受保護、法律未規定的「非公務機關」無法可罰等情形。法務部在民國92年底提出修正草案,隔年在立法院卻未能通過,當時主要的爭議在於未設置個人資料專責機關,以及賠償上限額度等情況。

 呂丁旺說,修正草案在95年送案退回後,97年送案則是第9條第2項第6款之「民意代表基於質詢問政之目的而蒐集之個人資料」免為告知條款又引起爭議,最後法務部認為民意代表層級太廣,而立委已有言論免責權保護而刪除該條款,但後來刪除所謂的「媒體免責條款」則又引起反彈,經立法院復議而修正。

 對於新聞自由是否因為《個資法》受限,呂丁旺個人認為,政治公眾人物的行為本來就應該監督,而一般社會新聞及犯罪事件,因為當事人已涉及傷害公共利益,因此媒體報導不會有問題。他表示現在《個資法》的公共利益是不確定概念,世界各國都無確切答案;言論自由與個人資料的人格權,在我國憲法第11條及22條都獲得保障,對於不同公共利益的衝突,或是更有「發言權」之社會名人私生活報導有無底線,未來應由法院依據個案情形裁量。


應催生跨媒體新聞自律平台

 然而針對偷窺、八卦的新聞報導對個人隱私的侵犯,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則反思,雖然在《個資法》最後修法過程媒體抗議聲音很大,但媒體素質下降也是事實,產業結構變化、收視率等同貨幣等現象,致使媒體為了營利而競相偷拍藝人私生活,製作壞品味的新聞。

 陳依玫強調,僅管有線電視之間的新聞自律委員會是「沒有牙齒的老虎」、道德勸說的聯誼性組織,但在成立幾年下來,也對一些新聞處理亂象發揮些微遏止效果。未來希望加上無線電視台、平面報紙等各種媒體,形成跨媒體的新聞自律平台,並結合擴大公民發聲的力量,才更進一步的自律效果。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則表示,雖然媒體並不是完全沒有報導《個資法》修法過程,但大多數媒體人都是該法二讀後才驚覺不利之處。他並提及媒體片面就「新聞自由」單一面向報導制式反應、部分談話性節目也未深究全文法條,也讓人對媒體實際監督功能存疑。

 在政府、商業機構掌握大量個人資料而有諸多洩露情事的狀況下,楊偉中認為,《個資法》修法的確有其時空背景,也呼籲媒體要避免錯誤報導而對當事人重大傷害,更應從事對公眾有價值的報導,加強對公眾人物監督。



公益目的無限上綱?

 另外,參與《個資法》修法的民間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人員也在場旁聽。台權會文宣部主任邱依翊指出,個資法剛通過時,也有媒體報導法務部是因為台權會反應才刪去相關免告知條款,但當時媒體卻沒有向台權會告知查證,讓她懷疑新聞報導未告知當事人,究竟是通則還是例外。她並強調,《個資法》要規範許多產業,並不單是針對媒體。

 她並提醒,其實在《個資法》第8、9條當中,已有許多免告知條件,包括「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等,媒體其實就可援用。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谷玲玲則提及,她個人在前一天已參加法務部的公聽會,當天與會媒體代表認為,媒體的存在就是公益,所以第9條其中「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之免為告知,已開始讓媒體自覺可不受《個資法》拘束。

 在場新聞所學生並提問,第9條規範的大眾傳播業者範圍為何,例如網路形成的公民新聞、或是新聞談話性節目可否納入,呂丁旺則坦承的確有定義的問題,未來施行細則將會納入討論。


媒體解僱事件 工會集體力何在?


編按: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校園充電講座「媒體與法律」在5月下旬開跑,本期電子報刊登座談摘要。在媒體勞動權部分,去年年代災情通報事件,2名被解僱的員工至今仍與資方進行訴訟,記協就勞資爭議處理,以及對媒體工會的展望,5月28日、6月3日分別在政大、世新之傳播系所進行討論。

 另外,今年引發爭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經過,一般社會大眾以及媒體人將如何面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則在6月8日於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探討。針對媒體報導如何秉持公正,面對誹謗訴訟如何處理,6月2日記協則邀請壹週刊主筆楊汝椿,以及曾任職記者、記協義務律師的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英士,向銘傳大學傳播學院學生分享新聞報導背後的倫理價值。



文/秘書處

去年八八風災,各新聞台接聽災情call in,其中年代新聞台因員工在部落格撰文,質疑電視台未能如同播報承諾,即時向政府回報災情,引起軒然大波。後來年代新聞台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調查確有疏漏,但揭露事件的2名員工卻已遭到資方解僱,並被控告妨害公司名譽。

這起個案除了突顯言論自由爭議,也點出媒體從業人員缺乏工會的集體力量保障。5月28日、6月3日,記協分別在政治大學傳播學院、世新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舉辦相關座談,討論媒體從業人員如何主張工作權益。其中《工會法》也剛好在6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而產生新的討論方向。

個別勞工屈居弱勢

事件當事人之一盛奇玉先前在年代新聞台擔任助理導播,她表示在文章爭議後,NCC調查事件花了1個多月,但公司在報告結果出爐前,就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重大之侮辱之行為者」將她與另一位導播穆光中開除。

盛奇玉說,不僅過去工作年資也化為烏有,資方提告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以及義務律師確認僱傭關係的司法訴訟,對他們尋找、從事新工作也有所影響。



盛奇玉去年被公司解僱後,目前以販售服飾維持生計。



相對於盛奇玉缺乏工會組織保障,大眾傳播工會聯合會總幹事陳文賢則對政大師生表示,過去自己在中國時報工會擔任常務理事,中時工會從早先的戰鬥工會,歷經2008年中時大裁員,工會抗議進行罷工投票卻失敗,因而選擇自行解散,寧可「死的時候掛虎皮」,也不願做「綿羊工會」。

另外,中時工會刊物《工輿》撰文批評印務處副處長陳春貴的文章,反被陳春貴控告要求損害名譽賠償,去年二審定讞勞方敗訴。陳文賢對此認為,《工輿》這種批判若有強大的集體力量做後盾,其實就不會有法律訴訟問題,就是因為資方看工會力量日漸薄弱,才會進一步透過法律來打壓工會。

陳文賢同時批評許多「白領記者」對於工會僅止於繳會費的贊助,遇到事情才會想要找工會求援。他也期望聆聽座談的學生,不要因為盛奇玉的「前車之鑑」,變得更加避免麻煩,而是學會據理力爭,並深入接觸各種社會弱勢議題。


媒體勞動條件下滑 非典型勞動日增

前記協會長莊豐嘉表示,事件發生之初,除了法律途徑之外,記協也透過社會輿論讓大家瞭解事件本質,聲援兩位員工。莊豐嘉認為記協成立之初,限於相關法令而未以工會姿態出現,但記協的性質與精神其實也是工會,因此像是郭台銘曾控告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等事件,就會看見記協聲援。他也期待記協能走向真正的工會,聯合各種媒體不同的記者。

現任記協會長楊偉中認為,媒體扮演監督權力者的角色,但媒體從業人員較以往工作報酬降低、勞動強度也大,而新聞置入性行銷等現象也侵害其專業意理。此外,新型態的勞動關係,包含派遣,甚至是承攬契約的「自僱的工作者」,更沒有保障,例如公共電視員工即有屬於派遣之案例。

楊偉中也提出,如果以產業別組織工會,除了不同媒體的從業人員可以互相支援,減少直接面對公司解僱壓力,也可把目前未受保障的「派遣」、「自僱工作者」都納進來,例如紀錄片工作者或自由撰稿人,組織可以提供基本勞健保,並能集體協商爭取簽訂更好的工作合約。


工會法修正通過 集體協商可期

另一方面,超過80年未大幅修正的《工會法》,在今年6月1日終於修正通過,預定明年勞動節正式上路。3日在世新大學舉行的勞動關係講座,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則對未來媒體工會表示樂觀,記者除了組成職業工會,也可以透過大眾傳播產業工會等形式獲得保障。

目前台灣工會體制偏向企業工會,像現在聯合報即是個別媒體工會。張烽益認為,宥於法令配套不足,許多工會在籌組階段即開始面對「殺頭」解僱等直接壓力,使企業工會運作困難,而《工會法》開放未來個別自然人可加入職業或產業工會,另搭配《團體協約法》,若個別企業有半數以上勞工隸屬某職業或產業工會,該工會即可協商資格,而資方不得拒絕。

針對年代災情通報事件,記協會長楊偉中則在座談強調,該事件不只是勞資爭議,也涉及言論自由、媒體違反公共利益誰能監督等深層問題。

長期關注勞工議題,並於世新大學客座教學的律師謝政達則說,年代事件為可受公評之事,也有NCC的調查結果支持,但案件審理至今,原先刑事部分已判定不起訴,而資方如何又能提起再議成功,讓他感到相當好奇。

針對《工會法》對勞工之保障,謝政達指出《工會法》修正版本雖然並不完美,但至少還是往好的方向。另外,未來工會組織要代表勞工協商,該企業勞工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加入該工會,謝政達則認為此規定門檻還是偏高,但在實務上,企業勞工所分屬的不同工會還是可以聯合讓人數超過二分之一門檻,再與資方協商。

謝政達表示,樂見媒體工會組織未來促進媒體自我監督,也為盛奇玉這樣處在勞資爭議的勞工,提供更多保障。至於未來要倡議組成產業工會還是職業工會,他認為記協可能會面臨抉擇,但鑑於過去有些職業工會讓社會大眾印象不好,選擇產業工會或許是比較好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