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901反媒體壟斷大遊行 近萬人民站出來

2012年9月1日,反媒體壟斷大遊行隊伍行經台北車站前。(宋小海攝)

拒絕成為紙糊的城牆──守護新聞專業 18年後再上街頭

1994.09.01「新聞室公約」遊行。(謝三泰攝)

籲改選公視董事會 媒改社火力全開

傳播學者22日在文化部前舉辦傳播政策新書發表會,並要求文化部立即促成公視董監事改選。(記者宋小海攝)

第二次旺中案公聽會 總裁蔡衍明現身

旺中案在NCC審查超過1年4個月,日前旺中媒體集團總裁蔡衍明要求NCC主委蘇蘅,在公聽會2週內決定此案,才會出席,但蘇蘅強調沒有承諾。最後仍然出席的蔡衍明表示自己睡不著覺,又聽說壹電視要實況轉播才會前來。(記者宋小海攝)

都更拆遷衝突 民眾、記者拍攝受阻多

「文林苑」都更案3月28日由警方執行協助拆遷,時至清晨當中員警以手電筒干擾拍攝影片的民眾,與其他包括本刊在內之記者。(記者宋小海攝)

美牛專家討論閉門遭批 農委會擬公開聽證對應

行政院跨部會美牛技術諮詢小組於2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是否開放各界人士與媒體記者進入旁聽成為討論焦點。(記者宋小海攝)

蔡衍明專文回應受訪言論風波 《華郵》堅稱報導無誤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日前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採訪,其中訪談內容引發爭議,《中國時報》自2月9日起接連數日刊登相關報導與蔡衍明的回應專文。

奮力與時代共鳴─獨立媒體青年工作者思與見

在街頭抗爭中,貼近社會運動的獨媒記者是旁觀者?還是聲援者?(攝影/宋小海)

獨立記者在香港

香港獨立記者陳曉蕾受邀出席今年2月台北國際書展分享採訪經驗。

公視董事會延任逾13個月 學者發起靜坐抗議

傳播學者羅世宏靜坐抗議公視董事會延任超過13個月,腳旁橘子由現場支持人士贈予。(記者宋小海攝)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記協會訊】政策宣導仍標「廣編」 民間團體提再修《預算法》



民間團體在4月1日愚人節召開記者會,指出政府的政策宣導使用「廣編特輯」標示,有愚弄人民的嫌疑。

 
文/秘書處

 今年1月《預算法》修正禁止政府與國營事業宣傳使用置入性行銷,民間團體卻發現政策宣傳在新聞媒體呈現,仍僅標示「廣編」等字樣,標示字眼與大小範圍皆不明確,因此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提出《預算法》修正版本,並在4月1日協同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公民團體代表召開記者會,表示政府宣傳應讓民眾得以識別,並且不應阻礙大眾對公共議題的探討。

 目前《預算法》第62-1條規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逾九成民眾不知何謂廣編

 根據民調公司台灣趨勢研究的「政府新聞置入之標示民調報告」結果顯示,經過交叉比對,只有5.4%民眾知道「廣編特輯」是廣告。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對此表示,《預算法》修正後的政策宣導絕大多數仍未用「廣告」明稱,而是廣編特輯、專題等方式,除了有違法之虞,亦顯示法律仍有所疏漏,因此民間團體提出修法建議。



媒觀董事長管中祥指出中油、台電等政府投資國營事業宣傳標示不清的問題。


 「是不是自己都搞不清楚還是藉機來魚目混珠?」管中祥舉例指出,中油的廣告內容表達方式如同新聞稿,「廣編特輯」的字樣卻出現在小角落,然而中油在網站發佈的最新消息,卻把自己的廣告內容標示為「報導」。

 管中祥認為,對於政策宣導產生混淆視聽的疑慮,政府應該徹查有無失職情形,立即停止置入行銷之行為,否則民間團體將有法律行動。另外中油等國營事業都已受目前《預算法》規範,但民間團體更進一步主張只要有投資之事業單位,不管投資比例多少,都應杜絕新聞置入。

 對於《預算法》規範,管中祥認為條文應修改為「明確標示為廣告,不得以其它名稱標示」,不然政府還必須編列預算教育民眾廣編特輯等於廣告,否則就已違反法律規範。   

應訂出明示標準

 記協會長林朝億則以國光石化「廣告」為例,指出其「廣編」字樣與內容版面面積比例,在《自由時報》僅佔千分之5.8,在《聯合報》為千分之1.6。然而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而此情形至少違背「明示」、「廣告」兩個要項,部門主計單位以及政府審計部若核銷此筆宣傳費用,都有可能因此違反預算法。

 對於《預算法》缺乏對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之定義,林朝億指出民間團體因此提出第62條之2。在民間版本規範中,政策廣告在報紙標示大小不得小於該則標題面積10%,而電視應標示於該廣告之左上或右上側,其標示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此次國光石化的「廣編」字樣,也僅佔標題面積之5.16%及2.1%。

 林朝億說,本來此條文在文明國家是不需要提出,但因為政府裝傻讓大家看不清楚,才需要提出補充。


政策宣導不應妨礙公共討論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員王佳真則說,雖然目前反國光石化運動因為各界響應,已經受到很多媒體關注,但即使如此還是打不過政府、國營事業的資源。例如去年11月環保團體舉行大遊行,經濟部則在四大報買下頭版廣告,呈現「沒有石化業」會如何,不僅恐嚇人民,也混淆民間訴求,因為民間團體並非不要石化業,而是反對現在於彰化之區位設廠,而台灣應該檢討是否繼續擴張石化產業。

 王佳真認為,今年3月份中油的廣編特輯,呈現方式如同報導,而作者黃世澤撰寫文章受經濟部工業局引用,內容指環保團體反對國光石化是與六輕掛勾、反對意見學者是為了貪圖學術利益。她認為文字涉及毀謗與人身攻擊,卻刊登在經濟部官方網站,團體不排除對經濟部進行提告;也因為政府公共溝通與風險溝通誠意不足,所以對於政策宣導的規範確實重要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則指出,綠盟監看核能公共議題的新聞,發現平時難上版面的核能議題若有新聞,隔幾天就會出現台電的廣編特輯。例如在今年3月初媒體報導台電變更核四700多項安全設計,後續應該討論政府如何處理、變更設計與安全如何相關,但台電卻以廣編特輯宣示安全紀錄優良,阻礙對公共議題討論及核安重視,已非政令宣導這麼單純。

 崔愫欣指出,日本核災發生之後,卻看到雜誌刊登台電的廣編特輯,呈現藍天白雲下的核能電廠,這種作法等於將宣傳視為例行消化預算,其實是忽視人民觀感,不只是魚目混珠,而是突顯台電公關、刊登廣告媒體的麻痺心態。因此她也強調,政府宣傳必須要明示為廣告,否則日後會造成公共議題監督的困難。


媒體業者亦應自律

 去年以辭職表達對新聞置入批判的前新聞工作者黃哲斌,也現身支持對政策宣導之規範。黃哲斌表示,除了政府之外,媒體經營者更應該要發揮自律的功能。不同的媒體對於廣告的標示呈現、露出大小不一,也有一部份取決於媒體自由心證,

 「媒體應該更重視讀者的權利而不是廣告主的想法」黃哲斌說,不管是專輯、特輯、專題、廣編特輯等,千方百計想出五花八門的名詞,就是希望讓讀者儘量不要知道是廣告,例如各大報關於3C、旅遊、美食、精品之訊息,也大多是置入購買。現在《預算法》通過只是很小的一步,還是期待媒體能發揮自律的功能。

相關單位回應無意誤導

 在記者會後,台灣中油對外表示,該官網文章標題點進去後的內文,會出現「中油廣編」的字樣,並無誤導民眾用意;針對疑慮後續亦將文章標題之「報導」,修正為「廣編」。經濟部工業局回應指出,網頁上是轉載中油的內容,未來轉載時會加以注意並檢討。





【放大圖】

 
在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批評中油在訊息標題將「廣編」誤稱為「報導」,事後台灣中油網站已做更正。(擷取自3月31日台灣中油網站)






【記協會訊】捐款徵信:99年10月-100年4月


捐款徵信 (99/10/31-100/04/13)

郝龍斌      5000元
高雄市政府   60,000元
陳豐偉     10,000元
黃哲斌     16,300元
劉蕙苓     2,000元
陳敬學     1,000元
詹雅雲     5,000元
張瑞欽     5,000元
簡竹書        15,000元
陳菊       100,000元
匿名      2,400元


新增贊委

張瑞欽
簡竹書
黃哲斌
詹雅雲
簡竹書
郝龍斌


1.年度捐款5000元(含)以上者名列贊助委員名單一年
2.本會為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所有捐款均可扣抵所得稅

【國際瞭望】西班牙工會反對PRISA大規模裁員 國際記者聯盟支持




陳詩婷/編譯

PRISA媒體集團近期公佈消息,表示預計裁撤其在西班牙和拉丁美洲的人力,估計約有2500名員工將失去工作。對此,國際記者聯盟(IFJ)表示,將全力支持PRISA的工人爭取工作權。「PRISA媒體集團的裁員計畫,令人質疑是根源自對於股市收益的考量,而非新聞精神。」IFJ秘書長Elisabeth Costa表示,「我們聲援在西班牙的分會成員,因為我們的共識是,新聞從業人員不該為資方在財務上的失誤負責;而且那些主管在幾年前還是新聞界的大明星。」

針對PRISA此次的大規模裁員,已有約5000人於3月19日在馬德里市中心進行示威,PRISA資方則試圖已公司財務危機為由,將此次裁員合理化,然而有員工指出,PRISA在西班牙的財務在不同狀況下,本來就時好時壞。

PRISA的工會代表批評El País前任總經理Juan Luis Cebrián,因為他魯莽的經營方法,導致了公司近期的財務困難,包括將股份賣給美國的自由收購控股公司、令人出乎意料的把原本PRISA TV中的「Cuatro」、「CNN+」這兩個頻道賣給西班牙的一家私營電視台(這家電視台的主要股東包括義大利總理Silvio Berlusconi)

IFJ的西班牙分會CCOO(成員也包括PRISA的大部分工人)和FeSP都參與了示威行動的籌畫,共同爭取PRISA員工的工作權。CCOO上週從資方手上得知了裁員計畫的大致內容後,便發佈聲明指出,這份計畫中,設計了各種複雜的細節,企圖將裁員正當化。工會已經準備好針對PRISA的「財務狀況」進行辯論,但他們不能接受資方把裁員當作公司優先政策的提案。




【國際瞭望】利比亞衝突 記者接連遭殺害 國際記者聯盟譴責暴力



陳詩婷/編譯

 3月19日,創建了利比亞自由電台(Libya Alhurra TV)的獨立媒體工作者-穆罕默德·那不斯(Mohammad Nabbous)死於利比亞領導人穆阿邁爾·格達費(Muammar Gaddafi)在班加西(Benghazi)的軍事攻擊。國際記者聯盟(IFJ)指出,那不斯的死,正凸顯了新聞工作者處於利比亞衝突下,日益增加的生命危險。IFJ也強烈關切法新社、半島電視台失蹤或遭扣押的記者。

 繼半島電視台一名攝影師阿里哈桑賈比爾(Ali Hassan Al Jaber)因報導了反對派的抗議,而遭到不明人士槍殺後,那不斯成了第二個死在利比亞衝突下的新聞工作者。同時,法新社也表示,他們有兩名員工在前往西部與反對黨領袖會面的途中遭到軍隊逮捕;根據利比亞當地媒體,法新社也接著得知他們有4名兩週前失蹤的記者很可能已遭到扣押。

 IFJ向利比亞動亂地區內的記者發出安全警告,並譴責利比亞政府對媒體的攻擊。「當權者應該讓外界得知被扣押記者的狀況,我們更強烈要求政府應立即釋放法新社和半島電視台的新聞工作者。」IFJ表示。



【新聞圈】副總編言論支持「國光」 新新聞:未代表社方




記者宋小海/報導

 俗稱「八輕」的國光石化輕油裂解廠是否興建落址彰化,在4月3日總統馬英九前往環保團體舉辦的餐會後,再掀輿論重視;而在新聞圈內,政治評論雜誌《新新聞》週刊副總編輯黃世澤因參與國光石化環評會議表示意見,加上評論受台灣中油援用為廣告內容,社方對外回應此為黃世澤個人言論,不代表《新新聞》立場,並已口頭警告黃世澤不得再有類似情形。

 3月21日、22日,國光石化透過「中油廣編專輯」(新聞置入之廣告)在平面媒體刊載《新新聞》副總編輯黃世澤〈國光石化不該被汙名化!〉、〈國光石化再也忍不下去 只能另覓新地〉等文章,指環保團體濫用數據,只有立場沒有是非。由於政策宣導仍未避免新聞置入手法,而且撰稿人事前亦公開表態,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等環保團體因而質疑有無對價關係,是否又會影響《新新聞》報導立場。



    
《新新聞》副總編輯黃世澤兩篇文章以中油廣編名義刊登,中油表示經當事人同意無償引用內容。



中油:未給稿酬 與撰稿者無對價關係

 針對新聞工作者的文章以廣編(廣告)刊登一事,中油公關處副處長唐苑莉指出,兩篇文章事前徵得黃世澤同意「無償引用」,才做為付費媒體刊登「廣告」內容,當中未支付黃世澤任何稿酬,亦無付費指定黃世澤撰寫內容。

 唐苑莉表示,中油只是單純希望以文章論點做為廣告內容,並未特別注意媒體加註字樣。引用文章內容而為作者署名,反而造成外界誤解,應是中油承擔責任,為此也已向黃世澤「致意」溝通。做為國營企業,中油在政策廣告絕對無意規避法律,只要法律對廣告規範足夠明確,沒有不遵守的道理。



《新新聞》副總編輯黃世澤(右一)在環評會議公開發言,事後社方表示不宜。(擷取自彰化環盟上傳影像)



個人意見一度被解讀為社方立場

 今年1月27日黃世澤以個人登記參加第4次國光石化環評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表達支持國光石化的看法,簡報投影片則表示自己為《新新聞》副總編輯。彰化環盟在「廣編專輯」事件後公布發言影片,對此《新新聞》總編輯彭志平代表社方回應指出,黃世澤參與環評會議以《新新聞》副總編輯身份,以及在中油業配署名(未掛職銜)撰文,事先皆未告知社方。

 彭志平說,21日自由時報刊載「廣編專輯」時,社內已有討論。面對民間疑問,3月31日總裁周天瑞對黃世澤提出口頭警告,如有類似情事,便會免除其職銜。彭志平轉述,黃世澤對社方處理態度表示尊重。

 彭志平認為,過去並未遇過類似事件,此次剛好是黃世澤先出席環評,又在廣編稿具名,兩者有連續脈絡可以檢視,社方才有置喙餘地;假使僅在中油廣編稿掛名而未用《新新聞》名義,社方也無從查知。

 面對國營事業廣告有無影響《新新聞》報導方向的質疑,彭志平回應說,就去年10月擔任總編輯以來之瞭解,《新新聞》並未有國光石化的業配稿,對國光石化議題亦各有正反等不同觀點之報導。

 他也提及,黃世澤並無擔負雜誌廣告業務工作,主要針對台灣南部政治動態為《新新聞》特約供稿,按件計酬,平常人在高雄等地,而未參與編採管理。之所以冠以副總編輯此一管理職銜,是基於尊重他在新聞工作的資歷。



區隔發言身份 社方即無意見

 彭志平指出,不管有無平面媒體的廣編事件,社方認為黃世澤在國光石化環評會議公開發言表達支持興建之所以不恰當,是因為未明確表達言論並非為《新新聞》觀點,而副總編輯身份會讓外界誤解《新新聞》本身亦有特定立場。

 對於後續黃世澤以曾在《經濟日報》主跑石化產業的資歷,對議題表達主張,彭志平表示只要強調言論與《新新聞》無關,不管是撰寫評論或公開發言,社方亦予以基本尊重。

 彭志平說,《新新聞》規模不大,其他在編訪組織內的人員若是主動或受邀前去公開場合,雖無具文規範,但基於「潛規則」大多會事前彼此告知;不管是自己參加,還是代表社方出席,如果有個人主觀意見發表,只要強調不代表《新新聞》立場,便沒有問題。

【記協聲明】廣編特輯呼嚨人民 政府勿再繼續違法



2011.04.01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聯合聲明


自從去年各界對於新聞置入行銷的抨擊,政府面對壓力而有所回應,在今年1月12日新增《預算法》第62-1條明確指出,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修法過後,媒觀與記協卻發覺政府部門諸如經濟部、原民會等單位,政策宣導仍採用報導格式行之。雖然在反新聞置入的風氣下,媒體及政府已開始標誌出資單位,但標註並不明顯,亦有「廣編」、「專輯」等不同字樣,更未遵守「標示其為廣告」的規定。

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在《預算法》修正後,在政策宣傳形式與如同上述部會,而在日本核災之後,面對核電政策的討論聲浪,台電的說明文字亦是以「廣編特輯」見諸媒體。另一國營事業台灣中油,持有國光石化股份百分之四十三,在3月下旬亦以「廣編」為國光石化辯護,然而中油卻在官方網站宣稱為媒體「報導」,顯見中油尚未揚棄「新聞置入」之陋習想法。


民調會說話 廣告不等於廣編

針對此現象,政府可否能夠自圓其說,認為標示「廣編」、「專輯」就已盡標示廣告之責嗎?根據台灣趨勢研究針對「政府新聞置入之標示民調報告」,在總計723份有效樣本中,有將近9成5的民眾不甚明瞭「廣編稿」、「專輯」代表意義。政府若要遵守《預算法》之規範,政策宣傳若不標示為「廣告」,難道我們還要花費大筆公帑去教育民眾何謂「廣編稿」、「專輯」?這完全是畫蛇添足之舉!

民調中亦有8成6的民眾認為政府或國營事業若在媒體製作廣告性質之新聞,必須要明確標示為廣告。這點不僅是目前《預算法》之所繫,同時亦無其他法律條文指出「廣編」、「專輯」等字眼與廣告同等效力。政府再抱持苟且心態,原本單純的政策宣導方式卻即將面臨違法之虞;政府捐助及投資之財團法人或事業,也同樣無法便宜行事。

因此,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主張:

一、政府及國營事業應遵守《預算法》第62-1條中所規範,應明確標示為廣告,切勿再繼續違法,並限期內改善,否則我們將不排除有進一步之法律行動。

二、《預算法》第62-1條應行修訂,取消政府投資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凡具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之機關單辦理政策性宣傳,應全面規範。

三、增列62-2條,明確規範報紙、電視、網路與廣播凡政策宣導,明確標定為廣告,不得以「廣編」、「專輯」等名稱混淆視聽,確實執行預算法所規範之面向。

我們認為,《預算法》應須介定標示廣告的形式,才能讓政府單位、政府捐助及投資之財團法人或事業,以及新聞媒體業者有所依循,更應以正大光明的態度進行政策宣導,同時廣告就是廣告,無須再另創新詞解釋。



附錄:
台灣趨勢研究,「政府新聞置入之標示民調報告」http://www.twtrend.com/twshare.html(發佈日期:2011年3月31日)

短片--不能說的秘密之廣編特輯「大解密」
(影片網址:http://www.mediawatch.org.tw/node/1546)

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記協會訊】民間團體預算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編按:表格「現行條文」為目前《預算法》規範,「修正條文」為民間團體倡議之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章名未修正。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其所涉及之事項皆為公眾利益,故對其是否有進行置入性行銷之行為應不論政府持股比例全數納入規範,如此方能保障媒體之新聞自由,免於政治與商業之干預。
第六十二條之二 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進行政策宣導應依左列之規範辦理:
一、報紙:應標示於該廣告之左上或右上側,並明確標示為廣告,不得以其它名稱標示;其標示大小不得小於該則標題面積百分之十。
二、電視:應標示於該廣告之左上或右上側,並明確標示為廣告,不得以其它名稱標示;標示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
三、網路及廣播:應使用文字、影像或聲音之形式,於廣告中明顯位置露出。
ㄧ、新增條文。
二、考察目前政府、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之政令宣導,大多以廣編特輯、專題報導之形式鑲嵌於新聞之中,雖然此已並非是置入性行銷,然而,大多數之閱聽眾仍難以分辨新聞廣編特輯、專題與一般新聞之差別,加上其字體大小、標示語露出位置標示模糊,實令閱聽眾難以分辨,以致於形成另種形式之置入性行銷。
三、基於上述之理由,增訂本法明確規定露出之形式、位置與明顯程度,並用閱聽眾清楚之語言:廣告二字露出,已清楚將新聞、報導與廣告區分,使閱聽眾能清楚判斷之中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