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記協聲明】廣編特輯呼嚨人民 政府勿再繼續違法



2011.04.01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聯合聲明


自從去年各界對於新聞置入行銷的抨擊,政府面對壓力而有所回應,在今年1月12日新增《預算法》第62-1條明確指出,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修法過後,媒觀與記協卻發覺政府部門諸如經濟部、原民會等單位,政策宣導仍採用報導格式行之。雖然在反新聞置入的風氣下,媒體及政府已開始標誌出資單位,但標註並不明顯,亦有「廣編」、「專輯」等不同字樣,更未遵守「標示其為廣告」的規定。

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在《預算法》修正後,在政策宣傳形式與如同上述部會,而在日本核災之後,面對核電政策的討論聲浪,台電的說明文字亦是以「廣編特輯」見諸媒體。另一國營事業台灣中油,持有國光石化股份百分之四十三,在3月下旬亦以「廣編」為國光石化辯護,然而中油卻在官方網站宣稱為媒體「報導」,顯見中油尚未揚棄「新聞置入」之陋習想法。


民調會說話 廣告不等於廣編

針對此現象,政府可否能夠自圓其說,認為標示「廣編」、「專輯」就已盡標示廣告之責嗎?根據台灣趨勢研究針對「政府新聞置入之標示民調報告」,在總計723份有效樣本中,有將近9成5的民眾不甚明瞭「廣編稿」、「專輯」代表意義。政府若要遵守《預算法》之規範,政策宣傳若不標示為「廣告」,難道我們還要花費大筆公帑去教育民眾何謂「廣編稿」、「專輯」?這完全是畫蛇添足之舉!

民調中亦有8成6的民眾認為政府或國營事業若在媒體製作廣告性質之新聞,必須要明確標示為廣告。這點不僅是目前《預算法》之所繫,同時亦無其他法律條文指出「廣編」、「專輯」等字眼與廣告同等效力。政府再抱持苟且心態,原本單純的政策宣導方式卻即將面臨違法之虞;政府捐助及投資之財團法人或事業,也同樣無法便宜行事。

因此,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主張:

一、政府及國營事業應遵守《預算法》第62-1條中所規範,應明確標示為廣告,切勿再繼續違法,並限期內改善,否則我們將不排除有進一步之法律行動。

二、《預算法》第62-1條應行修訂,取消政府投資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凡具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之機關單辦理政策性宣傳,應全面規範。

三、增列62-2條,明確規範報紙、電視、網路與廣播凡政策宣導,明確標定為廣告,不得以「廣編」、「專輯」等名稱混淆視聽,確實執行預算法所規範之面向。

我們認為,《預算法》應須介定標示廣告的形式,才能讓政府單位、政府捐助及投資之財團法人或事業,以及新聞媒體業者有所依循,更應以正大光明的態度進行政策宣導,同時廣告就是廣告,無須再另創新詞解釋。



附錄:
台灣趨勢研究,「政府新聞置入之標示民調報告」http://www.twtrend.com/twshare.html(發佈日期:2011年3月31日)

短片--不能說的秘密之廣編特輯「大解密」
(影片網址:http://www.mediawatch.org.tw/node/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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