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901反媒體壟斷大遊行 近萬人民站出來

2012年9月1日,反媒體壟斷大遊行隊伍行經台北車站前。(宋小海攝)

拒絕成為紙糊的城牆──守護新聞專業 18年後再上街頭

1994.09.01「新聞室公約」遊行。(謝三泰攝)

籲改選公視董事會 媒改社火力全開

傳播學者22日在文化部前舉辦傳播政策新書發表會,並要求文化部立即促成公視董監事改選。(記者宋小海攝)

第二次旺中案公聽會 總裁蔡衍明現身

旺中案在NCC審查超過1年4個月,日前旺中媒體集團總裁蔡衍明要求NCC主委蘇蘅,在公聽會2週內決定此案,才會出席,但蘇蘅強調沒有承諾。最後仍然出席的蔡衍明表示自己睡不著覺,又聽說壹電視要實況轉播才會前來。(記者宋小海攝)

都更拆遷衝突 民眾、記者拍攝受阻多

「文林苑」都更案3月28日由警方執行協助拆遷,時至清晨當中員警以手電筒干擾拍攝影片的民眾,與其他包括本刊在內之記者。(記者宋小海攝)

美牛專家討論閉門遭批 農委會擬公開聽證對應

行政院跨部會美牛技術諮詢小組於2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是否開放各界人士與媒體記者進入旁聽成為討論焦點。(記者宋小海攝)

蔡衍明專文回應受訪言論風波 《華郵》堅稱報導無誤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日前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採訪,其中訪談內容引發爭議,《中國時報》自2月9日起接連數日刊登相關報導與蔡衍明的回應專文。

奮力與時代共鳴─獨立媒體青年工作者思與見

在街頭抗爭中,貼近社會運動的獨媒記者是旁觀者?還是聲援者?(攝影/宋小海)

獨立記者在香港

香港獨立記者陳曉蕾受邀出席今年2月台北國際書展分享採訪經驗。

公視董事會延任逾13個月 學者發起靜坐抗議

傳播學者羅世宏靜坐抗議公視董事會延任超過13個月,腳旁橘子由現場支持人士贈予。(記者宋小海攝)

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兩岸三地記者協會共同聲援《南方周末》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香港記者協會、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共同聲明稿


2013.1.9

針對中國「南方周末」周刊新年獻辭疑似遭到廣東省委宣傳部以非常規方式強行修改事件,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香港記者協會、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共同發表如下聲明:

一、保障人民及新聞機構的言論及採訪自由,是現代文明國家的鐵律。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在第三十五中明訂:「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在南方周末新年獻辭事件中,當局正是以罔顧言論自由的粗暴手段,塗抹掉要求落實憲政的文字。對照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何等諷刺?我們呼籲中國政府應以南方周末事件為鑑,逐步廢除報刊審查制度,落實中國憲法明訂的言論與出版自由。

中國新領導人習近平就任之初,外界曾經對他領導的政府寄予希望,但不久就發生南周事件,著實令外界大為失望。

二、大眾傳媒負有監督政府施政,守護公眾利益的職責。《南方周末》的同業對此的實踐成績,在華人世界有口皆碑。中國政府理應和人民站在一道,珍惜這個守望公眾利益的力量,而不是肆意打壓、迫害。

須知,珍惜保障新聞自由,不只是高遠不可捉摸的「西方價值」,而是能夠切切實實保障群體利益的必要之舉。

三、要求中國政府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詳細調查本案始末,委員會成員應包含具公信力的法律、新聞學者、傳媒工作者及「南方周末新聞職業倫理委員會」成員。在調查完成,結果公開前,中國政府應停止散布任何一方的片面說法。

四. 我們為《南方周末》勇於說出真話的同業表示敬意,亦對拒絕應宣傳部要求轉載有半官方色彩的《環球時報》評論的媒體表示讚賞。對在北京市宣傳部官員親臨施壓下,拒絕轉載的《新京報》編採人員仍然無畏無懼地即場表態拒絕轉載,我們表示支持。《新京報》最終雖在巨大壓力下於1月9日被迫補充轉載,受到譴責的,應是打壓新聞自由的宣傳部人員。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會長陳曉宜
香港記者協會 主席麥燕庭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理事長彭靄慈

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面對公視董事會僵局 文化部撤訴再提新名單



林靖堂/報導


為解決第五屆公視董事會改選爭議,文化部部長龍應台今(7)日邀媒體茶敘宣布任內第二波公視董事會被提名人名單。龍應台於會中宣布,為化解過去新聞局與政大教育系教授鄭同僚在內等舊董事之間,因訴訟過程所產生的不信任,即日起全面撤回上訴,希望在互信、互重的基礎上重建公共媒體的典範。龍應台也希望能在近期內與鄭同僚等舊董事見面,互相了解對公視政策的看法。同時,預定將在本月18日進行董事提名審查,龍應台也呼籲審查委員同意記名投票,貫徹透明政治。

去年12月28日文化部將新一波公視董事會提名人選名單送交行政院核定後,今確定宣佈公視董事候選人名單包括:李念祖、林麗雲、侯文詠、紀政、姜雪影、鈕承澤、陳倩瑜、張正、陳淑麗、程宗明、黃肇松、廖咸浩、趙雅麗、劉昌德、劉銘等人。

去年已通過的第五屆公視董事包括陳信宏 (阿信) 、詹宏志、童子賢、巴奈‧母路、陳郁秀、吳作樂、鄭自隆、陳以亨,由於公視法明定董事會名額為17至21位,公視仍需至少9位董事,第五屆公視董事會才能成立。


提名人選對外徵詢

龍應台表示,這些名單中來自28個非營利組織的推薦、受行政院提名者,甚至也有自薦者,經過多方溝通後,才形成此名單。不過,媒體現場質疑趙雅麗與程宗明兩位延任董事去年遭審查會三度否決,為何仍在名單內,是否有「硬幹」之虞。

龍應台則回應指出,公視董事會需要有人能夠經驗傳承,而她認為目前僅有趙、程二位現任董事會成員願意接受提名,龍應台甚至緩頰,表示「趙雅麗其實已經很犧牲很委屈,但她仍願意投入,應當給與支持」,不應該用「硬幹」的字眼去解讀兩人再度被提名。

前次審查會後有三位審查委員辭去職務,包括國民黨立院黨團推薦的劉幼琍、王文靜與蔡詩萍等人,現經過立法院重新推薦,將由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徐振興、玄奘大學新聞系主任杜聖聰遞補。龍應台指出,另一名審查委員蔡詩萍原本堅持退出,但經再三慰留才繼續同意留任。


龍應台表示,無論過去公視的紛爭如何,她仍願意用「最大的單純」解決,期待審查委員與公民社會讓公視回到「初衷」。她說,為了讓公視徹底回歸專業運作,使公共媒體回到公民社會,重新建立彼此信任,她將代表文化部即日起對前行政院新聞局與公視董事會間的訴訟案,全面撤回上訴,希望在互信、互重的基礎上重建公共媒體的典範,專注公共媒體的發展。

公視董事會審查會即將在18號舉行,文化部將接續上回審查採以公開透明程序,以視訊現場轉播,同時,龍應台也將以公視董事會幕僚單位的身分,呼籲審查委員同意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公開本次審查過程。


公廣政策尚未底定

龍應台表示,原定去年10月要公布的公廣政策至今尚未提出,乃由於文化部近期幾乎動用全部人力在立法院預算審查,希望新董事會能順利產生,屆時再行公佈新公廣政策才具意義。

另外,目前外界反媒體壟斷運動當中,公民訴求媒體公共化,希望公視發揮功能。龍應台對此則認為,公共電視台發揮到極致,可避免知識壟斷或言論壟斷,但目前不是要以公視防止壟斷,而是該把公視先做好再說。

對於龍應台表示願意撤告並與鄭同僚等人見面一事,鄭同僚受訪回應表示,要求文化部撤告是他自己一貫立場,「只要撤了告,她想要談公廣政策發展,我願意和她談談」。







2012年12月25日 星期二

【記協聲明】政府機構限制媒體採訪 嚴重侵害新聞自由



文/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針對2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發出新聞稿,拒絕新頭殼記者楊宗興往後採訪相關會議,以及22日台東縣政府拒絕媒體旁聽採訪美麗灣BOT開發案環評,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認為,此一連串事件顯示台灣中央與地方政府,已針對媒體採訪權進行系統性打壓,剝奪媒體獲取資訊權利,嚴重侵害新聞自由,並有違憲之虞,記協對此提出嚴正抗議。

就新頭殼記者採訪權利遭剝奪一事,記協認為,原委會認定楊宗興於核四廠自行拍攝照片,違反會議規則及核設施安全規範說法相當荒唐。一來所謂「會議規則」為何,迄今原委會都沒明確說明。而所謂一場開放媒體參訪現場的活動,又跟所謂「會議規則」有何關聯性;至於以核能安全規範拒絕媒體採訪更屬荒謬。核能設施並非核武裝備,該記者拍攝反應爐控制棒,如何危害核能安全呢?

至於原委會表示,該記者之行為影響媒體報導公平性等說法,更屬荒謬。原委會的相關作為及台電所興建的核能措施,都屬於媒體監督對象。基於國民知的權利,原委會理應公平公正提供媒體充分、無差別之資訊。怎麼反過來,以仲裁者自居想要監督媒體的競爭行為,以公平為藉口,箝制採訪行為。

對於台東縣政府美麗灣BOT環評一事,22日縣政府臨時更改環評會議召開場所,並拒絕記者旁聽採訪,引發同意抗議。依照環保署環評會議規則,環評委員的討論階段,民眾與開發單位都需離席,但記者可以在場旁聽。

記協認為,不管原委會或台東縣政府等限縮媒體採訪權,對於民眾關注的核四廠及美麗灣開發案的訊息取得,都已造成嚴重影響。對於相關部門這種恣意枉權的作法,記協在此提出嚴正抗議,並予以譴責。



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聯盟聲明】壹傳媒交易案申報結合 蔡氏家族不容置身事外



文/901反媒體壟斷聯盟


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今日發佈新聞稿提及「有關壹傳媒交易案之投資事業已於101年12月22日下午4時遞送結合申報書」一事,反媒體壟斷聯盟五點聲明回應如下。

一、蔡衍明先生長子蔡紹中先生才是本結合案的首要申報人,因蔡紹中將「直接控制蘋果日報與壹週刊的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根據公平法第六條第五款(註)之規定,蔡紹中先生必須和王文淵先生一樣,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遞交結合申報書。

二、現今只有王文淵先生提出申報,而旺中集團的蔡紹中先生置身事外,因此建請公平會立即發文要求蔡氏家族遞交結合申報書,以補齊此案所需之法定文件。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本於職責,絕對不能縱容結合當事人鑽法律漏洞,視公平法之結合規範如無物,任憑當事人藐視法律揚長而去。

四、旺中集團如果敬重余紀忠老先生創設中國時報的艱辛,即應遵守我國公平法之規定,依法提出結合申報,千萬不要圖一己之私,一時之利,藐視法律而損毀中時報系傳承已久的報格和報譽。

五、公平會表示:「關於壹傳媒併購案,將用心傾聽各界意見,針對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審慎評估,依法決定,嚴謹且積極的執行公平交易法。」對於此一立場,我們給予肯定,並且呼籲全國人民共同關注與監督此案之審查,以確保台灣公民社會得之不易的新聞自由與言論多元化。



註:公平法第六條第五款﹣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123傳播自由周:反財團壟斷、要媒體改革》傳播領域教師聯合課程與共同聲明



123傳播自由周:反財團壟斷、要媒體改革》傳播領域教師聯合課程與共同聲明
採訪時間:201212月第3週,週三,四處課程詳細時間地點如下列
 
12/19() 11:30-13:00 中正大學紫荊大道
中正:簡妙如、唐士哲、胡元輝、管中祥、蔡崇隆、羅世宏、顏加松七位老師
新聞聯繫:唐士哲 0952 993 515
 
12/19() 11:00-12:00 台灣大學新聞所103教室
台大:林麗雲、張錦華兩位老師
新聞聯繫:林麗雲  0912 087 710
 
1219() 15:40-16:40 輔仁大學傳播學院文友樓303教室
輔大:陳順孝、陳春富 兩位老師
新聞聯繫:陳順孝  0988 320 328
 
12/19() 16:00-17:00 政治大學行政大樓前,雨天備案為傳播學院二樓劇場
政大:方念萱、劉慧雯、劉昌德
新聞聯繫:劉昌德  0922 197 886
 
發起:媒體改造學社 
協辦:傳播學生鬥陣
活動聯絡人:劉昌德
 
財團壟斷下的媒體內容,只由老闆好惡而定,將扼殺所有傳播工作者的專業價值。一旦專業價值蕩然無存,則傳播教育都將失去意義。因此,傳播領域的教師們無法坐視財團壟斷台灣媒體,我們在12月第3的課程中,發起123傳播自由周的聯合課程活動。各校傳播科系教師的不同課程,合作「反壟斷聯合課程1小時」,宣讀共同聲明,並進行「反財團壟斷、要媒體改革」議題的公共討論。(因教學進度或其他考量而無法進行聯合課程之課堂,也歡迎響應進行「下課10分鐘,支持反媒體壟斷」,宣讀共同聲明)
 
目前已有橫跨全國各地共17 所大專院校、56位教師、73堂課程熱烈響應,是台灣傳播史上罕見以聯合課程行動回應社會議題的大規模集體行動,同時兼具學術、師生學習、社會實踐、及公民討論的多重意義。參與教師所屬學校包括中山、中正、中洲科大、中原、文化、世新、台大、玄奘、交大、東華、政大、師大、高應大、淡江、清大、輔大、靜宜(按照校名筆畫序)。
 
我們進行「全國傳播科系『反財團壟斷、要媒體改革』聯合課程」行動,是為了傳達「新聞是專業不是商品,媒體是文化不是貨物」的理念,更主張政府必須要有積極作為,包括訂定反媒體壟斷相關法規、擴大公共媒體規模、以及協助新聞專業自主等,以制衡媒體財團化的傾向,重新建立傳播教育的社會意義。


 
參與課程(持續增加中)
 
聯合講堂場次
1217()化:江淑琳
1218()中山:蕭蘋(9:10,管院2032)
1218()高應大:陳志賢
1218()交大:黃淑玲、魏玓 (11:00--12:00,竹北校區客家文化學院外草坪)
1218()世新:張春炎
1218()師大:王維菁、胡綺珍 (13:30,台師大綜合大樓705教室)
1218()靜宜:李明穎(任垣305)
1218()政大:柯裕棻(14:00,大勇樓102)
1218()政大:許瓊文
1218()政大:曾國峰(09:00-12:00)
1218()高應大:左宗宏(15:30,北棟東201)
1218()政大:郭力昕(18:30--21:20)
1219()中正:簡妙如、唐士哲、胡元輝、管中祥、蔡崇隆、羅世宏、顏加松(11:30--13:00,紫荊大道)
1219()台大:林麗雲、張錦華(11:00,103教室)
1219()東華:孫嘉穗(原住民學院民A338)
1219()政大:方念萱、劉慧雯、劉昌德 (16:00--17:00,行政大樓前,雨備:傳院劇場)
1219()師大:陳炳宏(13:10--18:00,本部綜705)
1219()輔大:陳順孝、陳春富 (15:40,傳播學院文友樓303教室)
1220()淡江:張鴻邦(15:00--16:00,淡江校)
1221()世新:羅慧雯
1221()世新:翁秀琪
響應課程



1217()上午世新:駱麗真
1217()中午中洲科大:陳文彬
1217()下午世新:林富美
1217()下午政大:傅秀玲
1217()下午世新:駱麗真
1217()下午世新:謝孟儒
1218()上午世新:羅慧雯
1218()上午文化:林福岳
1218()中午中洲科大:陳文彬
1218()下午世新:林富美
1218()下午清大:林文源
1218()下午政大:傅秀玲
1218()下午政大:王亞維
1218()下午世新:駱麗真
1218()下午世新:翁秀琪
1219()下午世新:林富美
1219()下午政大:徐美苓
1219()下午中原:魏澤民
1220()上午東華:楊鈞凱
1220()上午淡江:許傳陽
1220()上午政大:陳儒修
1220()上午交大:張玉佩
1220()下午淡江:楊智明
1220()下午北大:陳耀祥
1220()下午世新:駱麗真
1220()下午世新:黃順星
1220()下午文化:陳雅琪
1220()下午玄奘:鄭宇君
1220()下午東華:黃毓超
1220()下午東華:楊鈞凱
1221()上午玄奘:蔡秀芬
1221()上午世新:謝孟儒
1221()下午台大:駱麗真
1221()下午政大:柯裕棻
1221()下午文化:陳慧蓉
1221()晚上中山:施俊吉
1221()晚上玄奘:蔡秀芬
時間尚未確定 中原:戴浙



共同聲明:反財團壟斷、要媒體改革傳播教育才有意義--傳播領域教師聯合聲明
當學生問我們:「還可以到旺中集團的媒體工作嗎?」「我不滿意財團控制的媒體,但也作不了獨立記者,那還可以怎麼辦?」作為新聞傳播科系的老師們,再沒其他領域的老師像我們這樣沈痛:我們用心培育的學生們,如何能夠在健全且自由的媒體環境中,有尊嚴地從事傳播工作?如何貢獻於台灣這塊土地,為台灣社會和人民服務,而不受唯利是圖的資本家壓迫?我們認為,當所有新聞專業的教育、所有對於媒體文化能批判社會、為弱勢發聲、呵護多元價值的期待,都在荒謬的財團蠶食併購媒體的現實發展中,變得遙不可及甚至可笑,這樣的教育根本跟現實脫節。新聞傳播領域的專業訓練及倫理思維,正一步步被財團隻手遮天,被媒體只是商品的邏輯吞沒。我們進行「全國傳播科系『反財團壟斷、要媒體改革』聯合課程」行動,以傳達「新聞是專業不是商品,媒體是文化不是貨物」的理念,更主張政府必須要有積極作為,以制衡媒體財團化。有志傳媒工作的學生值得一個優質的媒體環境,我們不只要反壟斷,更要改革媒體!我們呼籲:
一、     反對財團壟斷媒體,公平會應駁回壹傳媒併購案、NCC應訂定反媒體壟斷相關法規
二、     反對財團壟斷媒體,NCC與文化部應有實際政策,以協助非商營媒體、並擴大公共媒體規模
   三、     反對財團壟斷媒體,NCC與勞動主管機關應透過法令,協助新聞工作者組織、爭取新聞工作自主權。
 
 
 
 

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記協會訊】「拒絕失格與違法的併購! 不要媒體巨獸吞噬臺灣!」 我們對壹傳媒併購案的八大質問


文/九0一反媒體壟斷聯盟  2012/11/13


據報導,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邀請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以及旺中集團總裁蔡衍明的新加坡私募資金,共同出資新台幣175億元,購買台灣壹傳媒集團(包括《蘋果日報》、《壹週刊》、《爽報》及《 壹電視》等)。買賣雙方預計在1114日決定投資架構,並將於17日正式簽約定案。

這項併購案嚴重失格且違法,已經出現媒體集中度過高,危害我國自由多元的警訊!

因此,「九0一反媒體壟斷聯盟」基於堅決反對媒體壟斷、維護臺灣媒體自由多元的立場,要求政府必須積極執政、善盡其接受國民信託的責任。

針對此一併購案,我們首先要指出: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者,不能為設立中公司之發起人。衛廣法規定凡犯以上罪刑者不能為經營媒體公司之發起人,其立法理由是:媒體肩負提供真實資訊和堅督政府權力的重責,是自由民主社會存在的根本基礎;媒體經營者的誠信是不容置疑的。

然而,辜仲諒曾犯「紅火案」,被控在中信金收購兆豐金的股權交易中,中飽私囊十億元台幣,並且曾經畏罪逃亡海外。而台北地院則已於2010年10月依違反銀行法、證交法判刑九年,並限制其出境。這樣一位已涉重罪、遭一審判決的背信者,如何適格經營媒體?

再者,據多項報導,蔡衍明先生已自承合夥出資併購壹傳媒,甚且可能是出資最多者。然而,蔡衍明先生的適格性同樣受到極大質疑:今年的9日,全臺灣有近萬人走上街頭,反對跨媒體壟斷、要求新聞專業自主!他們大聲反對旺中集團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因為其集中度過高,將危害臺灣的民主與多元;他們大聲反對蔡衍明擁有和經營的旺中媒體集團,反對其公器私用,反其對違反新聞專業自主!

同時,蔡衍明所擁有的旺中集團才剛剛向NCC申請通過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集團,將佔有全臺近30﹪的收視戶市場,卻拒絕NCC 的附停止條件,並提起行政訴訟,此舉恐將嚴重影響我國有線電視和數位化業的發展。現在更變本加厲再度跨媒體併購讀者率佔全國13以上的壹傳媒集團,此將引發更大的威脅與危機!

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八大質問:

1. 辜仲諒當年私吞十億元,結果只繳回七億元,仍有三億元的犯罪所得流向不明。辜若以個人身份購買壹傳媒,應說明其為何不能先繳回三億元的犯罪所得,他對得起曾經持有中信金股票的投資大眾嗎?一個還有三億元犯罪所得未匯回,仍被交保與限制出境的金融罪犯,那裡來的錢可以經營媒體?又有何資格經營媒體?

2. 若辜仲諒根本沒有資金,除王文淵出資外,新加坡私募基金的金主是誰難道辜仲諒可以使用詐欺手段欺暪政府和社會大眾?

3. 銀行法第74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經營其他產業,而辜仲諒個人及其家族均涉足金融,肩負保護社會大眾存款安全之義務與責任,而辜仲諒現在要跨足媒體經營,甚至是要擔任已高佔臺灣1/3的全國報紙市場的壹傳媒集團的董事長,難道是要取得媒體的輿論影響力?金管會難道會忽視產金分離的基本精神,而不予禁止?

4. 難道國民黨執政的政府,要任憑不可告人的資金來源大肆購買台灣媒體難道辜仲諒等集團認為NCC會玩法濫權、推諉查無實據/或無法可查,而輕易過關?

5. 難道以揭弊形象獲得讀者口碑的壹傳媒集團,可以容許受到來源不明資金的控制?請問向來高舉「反中共、護民主」旗幟的黎智英先生,當初聲稱是確定沒有來自蔡衍明的資金,才同意出售壹傳媒;如果最後印證蔡衍明是幕後最大金主,黎智英先生是否仍將堅持原則,不予出售?還是準備為了個人利益,背棄原則,脫手了結?壹傳媒今後將如何取信於閱聽大眾?如何維持其自我價值和讀者市場?

6. 難道享譽臺灣的台塑集團王文淵先生要與涉入紅火案,而且已經一審宣判的辜仲諒一起購買和經營媒體?不顧台塑集團長期建立、得之不易、並極可能毀之一旦的企業信譽和市場價值?

7. 公平法第12條指出,公平會審查併購案之宗旨為是否其「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本案中,蔡衍明所實質掌控的媒體集團對於壹電視的上架的阻撓是否已明顯因不公平對待而導致壹電視及集團內所有媒體遭到變賣的後果?此外,東森購物台也曾不斷抗議旺中集團的不公平待遇,最後也以下架撤出收場。現在,蔡衍明又要繼續擴大媒體併購,難道不會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難道這樣龐大的媒體集團對於各種水平、垂直競爭不會造成不利影響?公平會難道會無視於這些血淋的案例,而讓本案以附條件之方式過關?

8. 20124月的國家人權報告強調:「財團以雄厚資金及各種方式不斷擴大媒體版圖,將嚴重導致媒體所有權集中化的不良結果」!道國民黨執政的政府將縱容媒體巨獸坐大?漠視媒體巨獸集團資金來源不明、經濟罪犯掌控媒體、不明資金吞噬臺灣自由?

我們相信,臺灣價值之所以可貴,不但因為我們有民主法制的基礎,有自由多元的媒體管道,更因為臺灣公民堅決維護言論自由和多元社會的努力,一時一刻都不會放棄!自由社會歡迎對社會負責的企業與媒體,但是,不適格的經營者和壟斷化的跨媒體集團卻反噬自由、傷害多元!

我們嚴正籲請馬總統、行政院、金管會、公平會、NCC不止要推升臺灣經濟動能,更要維護臺灣珍貴的自由多元環境!請不要成為助長臺灣媒體壟斷、自由失聲、多元消失的歷史罪人!



2012年11月7日 星期三

台灣蘋果日報編輯室公約全文(工會版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編輯室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依據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甲方)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甲方與乙方間為保障雙方權益,促進事業發展,維持《蘋果日報》(以下簡稱本報)編輯自主與新聞自由,特締結本公約,其效力視同《團體協約法》所稱之團體協約。如前條團體協約尚未協商簽訂完成,本公約亦視同為甲乙雙方之團體協約。

第3條
甲方與乙方均應本諸誠信原則,協商及簽訂並遵守本公約。

第4條
本公約適用於甲、乙方及具有甲方會員資格之乙方編輯部員工。乙方亦應約束編輯部全體員工遵守本公約。

第5條
乙方所訂工作規則抵觸本公約者無效。乙方不得因甲方及其會員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

第6條
本公約經一方提議,徵得另一方之同意修訂之,其修訂應在1個月前,以書面詳述理由及內容,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修正之。

第二章 編輯室組成

第7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報核心宗旨為真實、創新、貼近讀者需求,秉持客觀、公正之基本立場,獨立報導、評論,不受任何黨派、商業、宗教或其他利益團體左右。

第8條
甲乙雙方應全力支持本報編採人員竭盡一切可能,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不為私利、無所偏袒與畏懼。

第9條
總編輯為本報編務最高負責人,秉持新聞專業理念,執行報社之編輯政策。總編輯由乙方任命聘請。

第10條
乙方應要求編輯部依現有制度舉行鋤報會議,以每天舉行為原則,檢討新聞內容與編採事務,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編輯部所有員工。

乙方應鼓勵編輯部員工對本報缺失提出改進建議,且不得因此給予員工不利處分。

第11條
乙方應至少每3個月邀本報讀者進行讀者會,調查讀者等對本報新聞之看法、建議與批評,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編輯部所有員工。

第12條
總編輯如有不適任情事,經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或壹傳媒倫理委員會決議後,提出總編輯不適任案,該項提案交由甲方於2周內組成並召開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審查。

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由甲方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編輯部員工代表2人、甲方代表1人、乙方代表2人、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代表1人、壹傳媒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1人。若不適任案由員工連署提案,前述編輯部員工代表應至少1人為連署人代表。

審查小組會議由提案人報告提案理由並經總編輯回應說明後,由出席小組成員多數決定是否認可。提案理由經認可後,審查小組應於2周內將不適任案交由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投票,經二分之一以上員工投票、三分之二投票員工同意,不適任案即成立。投票事務由甲方舉辦,投票辦法由審查小組另訂之。

乙方應於不適任案成立2周內另聘總編輯。

第13條
乙方應尊重編輯部員工為專業新聞工作者,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從事業外工作。
乙方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背誦公司訓條、演唱公司歌曲與舞蹈等類似行為,不得強制要求編輯部員工參加集團運動會或尾牙等活動。

乙方亦不得以編輯部員工是否參與前項活動作為升遷、發放獎金、加薪等有利或減薪、資遣等不利處分之依據。

第14條
為免損及本報之公信力,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變更本報名稱及企業識別標識,或於報頭、報眉、員工識別證、員工名片等處添加乙方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或產品之名稱字樣、圖樣或商標。

第三章 採訪報導

第15條
甲方和乙方應共同維護新聞專業自主,不受政黨、商業利益等外力介入,報導反映多元言論、尊重人權,保障弱勢權益,落實媒體自律,處理新聞不得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第16條
甲方和乙方應堅守報導不受任何政府、政黨、企業、廣告商、乙方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等直接或間接影響,而有迴避或美化負面報導,渲染正面報導,或刊登無新聞價值報導等情事。

第17條
乙方應堅守編業分離,不得於本報刊登置入性行銷報導。若本報刊登廣告之編排形式有遭誤認為新聞報導之可能,乙方應明顯於該廣告版面標記「廣告」或「廣編特輯」。

第18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報報導不得受任何政府、企業、廣告商等利益團體利益交換、關說。乙方應約束編輯部員工不得收受不當利益。

第19條
本報報導如經查證確認有誤,或接獲讀者或受訪者合理之批評反應,乙方應於報紙刊登更正或批評於「錯與批評」欄位,錯誤部份應立即於網路版更正。

甲方及甲方會員如發現報導錯誤或遭批評時,應主動向乙方反應,並依前項機制處理。

第20條
乙方不得以人事獎懲手段等任何不利處分干預編輯部新聞專業與自主空間,或影響編輯部員工對新聞處理之不同觀點。

第21條
乙方應盡一切可能協助編輯部員工完成確有新聞價值之採訪。

第22條
乙方如指派編輯部員工至平日工作處以外之地點採訪,採訪過程及路程應視為工作時間,不得要求員工以特休假、事假或各種假別扣除,並應給予員工必要協助。

第23條
乙方如指派編輯部員工從事高風險採訪工作,應為員工投保最高額意外險,並落實人身安全重於報導與設備原則,如有設備損害應由乙方全額負擔。

第24條
甲方編輯部會員任職期間因執行職務涉訟者,乙方應提供法律協助,全額補助所委任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和及他相關費用,至該甲方會員出會為止。

第四章 涉己新聞處理

第25條
涉己新聞指報導內容涉及乙方、乙方之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之行為、言論及其內容和產品。

第26條
為使閱聽人獲得足夠資訊,本報報導涉己新聞時,乙方應揭露與該新聞的利益關係,以供閱聽人判斷曲直。

第27條
本報報導涉己新聞時,為呈現多元意見,甲乙雙方應共同嚴守平衡報導原則,提供雙方當事人說明機會。處理涉己新聞,不應排擠其他新聞刊登之版面。

第五章 倫理與自律機制

第28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現有自律機制,包含但不限於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壹傳媒倫理委員會,並遵守前述委員會之決議。

第29條
乙方應全力支持現有自律機制運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或暫緩會議進行。

第30條
如乙方認為現有自律機制之決議窒礙難行,得經甲方理事會同意後向該委員會反映。

第31條
若甲方認定乙方之前述自律機制因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召開會議、委員更替、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原有功能,經甲方理事會決議後,應由甲方、甲方遴聘之外部學者專家與乙方共同組成臨時監督委員會,乙方應派代表參加並遵守委員會決議,並應提供開會場地和負擔委員出席費用,直至甲方理事會決議認定乙方自律機制恢復功能為止。

第32條
前條監督委員會相關規範由甲方另訂之。該監督委員會不得行使本公約第12條之權力。

第33條
甲方如認為乙方違反本公約或自律機制之決議時,經甲方理事會決議後,應向各該委員會提案要求乙方改進。

第六章 附則

第34條
本公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分別推舉代表簽訂之,並自主管機關認可之翌日起生效。

第35條
本公約生效起1周內,由乙方公告週知,並以電子郵件分發全體員工。

第36條
本公約一式3份,除1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外,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



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工會會訊】健全專業及保障權益 新聞產、職業工會上路 



文/編輯室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成立18年來,推動新聞從業者自律改革,回應社會對於新聞媒體的批評與期待。然而記協也發現,長久以來新聞從業者也面臨日益惡化的勞動情境,更缺乏與管理階段對等討論的溝通機制。記協為了推動真正的「產業民主」在2011年新版《工會法》正式運作前,即集結會員意見多次討論,擬定章程,終在今年8月29日分別舉行「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臺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的成立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