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新聞人語】報導公共議題 記者侵犯肖像權?



記者(圖右1、2)採訪都市更新議題,因建商人員(圖左2)一度主張「肖像權」而產生衝突。(圖/鐘聖雄攝)


文/呂苡榕(台灣立報記者)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某一天我和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約好訪問,帶著攝影大哥一起到理事長辦公室談了半天,講到他們將要舉辦的一些活動,為了報導需要,所以訪問結束後便請理事長帶著我們一起到附近繞繞,拍幾張配圖。

只是沒想到這麼巧,正好碰上某都更受害者與建商人馬正在大吵,吵架聲音從樓上傳來,我們一行人也趕緊衝上去看看狀況。只見一名警察站在被拆爛的公寓門口前和另一位住戶爭吵,而透過沒有門的門口看進去,則是建商方面工地人員與另一位受害者正在吵架,門邊還站著另一位警察,顯然是再袖手旁觀。

吵架內容大約是建商找人來進行工程,畢竟這戶人家同意都更,所以房子產權已經落到建商手中,其他住戶的確不能隨便侵入他的產權,只是這公寓裡還有其他人住,每天施工聲音讓人精神衰弱,而且建商動不動就告住戶,搞得大家神經緊繃,一看到建商又來,難免情緒激動。另外建商不滿住戶隨意跑到「他的房子」,所以叫來警察主持公道(?)。

兩邊人馬吵的激烈,攝影大哥忍不住伸手按了按快門。沒想到建商衝出來對著攝影大哥狂喊,你是誰?你幹嘛拍我?等我們告知我們是記者之後,建商然仍不甘示弱繼續咆嘯,「記者證拿出來我看!」偏偏我們離開理事長的辦公室時把背包都丟在那兒了,證件當然也都不在身上。畢竟誰會料到正好遇上建商和住戶吵架。

「記者證不在身上。」

「那你去拿來給我看。」

「好啊。」

「但你相機要留下來。」

「為什麼?」

「裡面有我的照片!」

「相機是我們的,為什麼要留下來。」

之後建商轉頭面向警察,開始大吼他莫名其妙被偷拍,對方又無法證明身分等等。警察問我們,記者證在哪?我們告訴他在理事長的辦公室,警察接著說,那你們去拿,相機留下來。真搞不清楚他是基於什麼理由要我們把相機留下來。

總之在我們堅持不願留下相機後,建商開始轉變策略,他大吼著他有肖像權,我們無法證明身分又隨意偷拍,等於侵犯他的肖像權,之後他從皮夾中拿出身分證遞給旁邊的警察,「我現在要告他侵權,他是現行犯,你們一定要受理!」

所謂的肖像權在法令上定義十分模糊,通常認定為「人格權」的範圍內。而人格權指的是存在於權利主體自身上,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人格權。人格權為綜合性、一般性的概念,其中包括許多具體的權利,主要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等。

另外肖像權屬「告訴乃論」,也就是說,當事人若要主張肖像權遭侵害,須由當事人舉證是由這張照片造成的損失,並由法官認定損失明確且清楚是由此照片所造成,才會達成有效的控告。而通常以將他人照片非法做為商業用途,構成侵害肖像權。所謂的現行犯,定義上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所以建商所為捍衛肖像權,以及攝影大哥是個偷拍現行犯是否成立,恐怕還有爭議空間,而警方就這樣受理建商的提告,這個過程到底有沒有問題,另外建商要求留下照相機,是否又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恐怕得請法律高手來釋疑
囉。

隨後在警方的帶領下,攝影大哥前往辦公室拿到記者證。看了記者證之後,建商丟下一句「那我撤告」,結束了這場鬧劇。我們攝影大哥也在五分鐘內經歷了如三溫暖一般的提告與撤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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