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記協會訊】「拒絕失格與違法的併購! 不要媒體巨獸吞噬臺灣!」 我們對壹傳媒併購案的八大質問

文/九0一反媒體壟斷聯盟  2012/11/13 據報導,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邀請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以及旺中集團總裁蔡衍明的新加坡私募資金,共同出資新台幣175億元,購買台灣壹傳媒集團(包括《蘋果日報》、《壹週刊》、《爽報》及《 壹電視》等)。買賣雙方預計在11月14日決定投資架構,並將於17日正式簽約定案。 這項併購案嚴重失格且違法,已經出現媒體集中度過高,危害我國自由多元的警訊! 因此,「九0一反媒體壟斷聯盟」基於堅決反對媒體壟斷、維護臺灣媒體自由多元的立場,要求政府必須積極執政、善盡其接受國民信託的責任。 針對此一併購案,我們首先要指出: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者,不能為設立中公司之發起人。衛廣法規定凡犯以上罪刑者不能為經營媒體公司之發起人,其立法理由是:媒體肩負提供真實資訊和堅督政府權力的重責,是自由民主社會存在的根本基礎;媒體經營者的誠信是不容置疑的。 然而,辜仲諒曾犯「紅火案」,被控在中信金收購兆豐金的股權交易中,中飽私囊十億元台幣,並且曾經畏罪逃亡海外。而台北地院則已於2010年10月依違反銀行法、證交法判刑九年,並限制其出境。這樣一位已涉重罪、遭一審判決的背信者,如何適格經營媒體? 再者,據多項報導,蔡衍明先生已自承合夥出資併購壹傳媒,甚且可能是出資最多者。然而,蔡衍明先生的適格性同樣受到極大質疑:今年的9月1 日,全臺灣有近萬人走上街頭,反對跨媒體壟斷、要求新聞專業自主!他們大聲反對旺中集團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因為其集中度過高,將危害臺灣的民主與多元;他們大聲反對蔡衍明擁有和經營的旺中媒體集團,反對其公器私用,反其對違反新聞專業自主! ...

2012年11月7日 星期三

台灣蘋果日報編輯室公約全文(工會版提案)

第一章 總則第1條本編輯室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依據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甲方)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第2條甲方與乙方間為保障雙方權益,促進事業發展,維持《蘋果日報》(以下簡稱本報)編輯自主與新聞自由,特締結本公約,其效力視同《團體協約法》所稱之團體協約。如前條團體協約尚未協商簽訂完成,本公約亦視同為甲乙雙方之團體協約。第3條甲方與乙方均應本諸誠信原則,協商及簽訂並遵守本公約。第4條本公約適用於甲、乙方及具有甲方會員資格之乙方編輯部員工。乙方亦應約束編輯部全體員工遵守本公約。第5條乙方所訂工作規則抵觸本公約者無效。乙方不得因甲方及其會員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第6條本公約經一方提議,徵得另一方之同意修訂之,其修訂應在1個月前,以書面詳述理由及內容,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修正之。 第二章 編輯室組成第7條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報核心宗旨為真實、創新、貼近讀者需求,秉持客觀、公正之基本立場,獨立報導、評論,不受任何黨派、商業、宗教或其他利益團體左右。第8條甲乙雙方應全力支持本報編採人員竭盡一切可能,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不為私利、無所偏袒與畏懼。第9條總編輯為本報編務最高負責人,秉持新聞專業理念,執行報社之編輯政策。總編輯由乙方任命聘請。第10條乙方應要求編輯部依現有制度舉行鋤報會議,以每天舉行為原則,檢討新聞內容與編採事務,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編輯部所有員工。 乙方應鼓勵編輯部員工對本報缺失提出改進建議,且不得因此給予員工不利處分。第11條乙方應至少每3個月邀本報讀者進行讀者會,調查讀者等對本報新聞之看法、建議與批評,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編輯部所有員工。第12條總編輯如有不適任情事,經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或壹傳媒倫理委員會決議後,提出總編輯不適任案,該項提案交由甲方於2周內組成並召開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審查。 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由甲方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編輯部員工代表2人、甲方代表1人、乙方代表2人、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代表1人、壹傳媒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1人。若不適任案由員工連署提案,前述編輯部員工代表應至少1人為連署人代表。 審查小組會議由提案人報告提案理由並經總編輯回應說明後,由出席小組成員多數決定是否認可。提案理由經認可後,審查小組應於2周內將不適任案交由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投票,經二分之一以上員工投票、三分之二投票員工同意,不適任案即成立。投票事務由甲方舉辦,投票辦法由審查小組另訂之。 乙方應於不適任案成立2周內另聘總編輯。第13條乙方應尊重編輯部員工為專業新聞工作者,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從事業外工作。乙方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背誦公司訓條、演唱公司歌曲與舞蹈等類似行為,不得強制要求編輯部員工參加集團運動會或尾牙等活動。 乙方亦不得以編輯部員工是否參與前項活動作為升遷、發放獎金、加薪等有利或減薪、資遣等不利處分之依據。第14條為免損及本報之公信力,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變更本報名稱及企業識別標識,或於報頭、報眉、員工識別證、員工名片等處添加乙方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或產品之名稱字樣、圖樣或商標。第三章...

Pages 381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