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901反媒體壟斷大遊行 近萬人民站出來

2012年9月1日,反媒體壟斷大遊行隊伍行經台北車站前。(宋小海攝)

拒絕成為紙糊的城牆──守護新聞專業 18年後再上街頭

1994.09.01「新聞室公約」遊行。(謝三泰攝)

籲改選公視董事會 媒改社火力全開

傳播學者22日在文化部前舉辦傳播政策新書發表會,並要求文化部立即促成公視董監事改選。(記者宋小海攝)

第二次旺中案公聽會 總裁蔡衍明現身

旺中案在NCC審查超過1年4個月,日前旺中媒體集團總裁蔡衍明要求NCC主委蘇蘅,在公聽會2週內決定此案,才會出席,但蘇蘅強調沒有承諾。最後仍然出席的蔡衍明表示自己睡不著覺,又聽說壹電視要實況轉播才會前來。(記者宋小海攝)

都更拆遷衝突 民眾、記者拍攝受阻多

「文林苑」都更案3月28日由警方執行協助拆遷,時至清晨當中員警以手電筒干擾拍攝影片的民眾,與其他包括本刊在內之記者。(記者宋小海攝)

美牛專家討論閉門遭批 農委會擬公開聽證對應

行政院跨部會美牛技術諮詢小組於2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是否開放各界人士與媒體記者進入旁聽成為討論焦點。(記者宋小海攝)

蔡衍明專文回應受訪言論風波 《華郵》堅稱報導無誤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日前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採訪,其中訪談內容引發爭議,《中國時報》自2月9日起接連數日刊登相關報導與蔡衍明的回應專文。

奮力與時代共鳴─獨立媒體青年工作者思與見

在街頭抗爭中,貼近社會運動的獨媒記者是旁觀者?還是聲援者?(攝影/宋小海)

獨立記者在香港

香港獨立記者陳曉蕾受邀出席今年2月台北國際書展分享採訪經驗。

公視董事會延任逾13個月 學者發起靜坐抗議

傳播學者羅世宏靜坐抗議公視董事會延任超過13個月,腳旁橘子由現場支持人士贈予。(記者宋小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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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個資法擬上路 「公共利益」是媒體護身符?




文/秘書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在今年4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過程因一度刪除大眾傳播業者蒐集個資免告知當事人之相關條款,引發媒體強烈反彈。

 立法院復議增修第9、19、20、51等相關條文使風波稍息,但條文中「公共利益」等規定如何落實於施行細則,法務部對此在6月份開始舉行全台巡迴公聽會,6月8日記協也在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舉辦「個資法、人權隱私與新聞自由」座談會,邀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記協會長楊偉中等人共同討論。

法務部:公共利益可由法院裁量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雖然《個資法》才剛通過,但再修母法的聲音也甚囂塵上。早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民國84年通過實行,後續即發現問題包括人工紙本資料未受保護、法律未規定的「非公務機關」無法可罰等情形。法務部在民國92年底提出修正草案,隔年在立法院卻未能通過,當時主要的爭議在於未設置個人資料專責機關,以及賠償上限額度等情況。

 呂丁旺說,修正草案在95年送案退回後,97年送案則是第9條第2項第6款之「民意代表基於質詢問政之目的而蒐集之個人資料」免為告知條款又引起爭議,最後法務部認為民意代表層級太廣,而立委已有言論免責權保護而刪除該條款,但後來刪除所謂的「媒體免責條款」則又引起反彈,經立法院復議而修正。

 對於新聞自由是否因為《個資法》受限,呂丁旺個人認為,政治公眾人物的行為本來就應該監督,而一般社會新聞及犯罪事件,因為當事人已涉及傷害公共利益,因此媒體報導不會有問題。他表示現在《個資法》的公共利益是不確定概念,世界各國都無確切答案;言論自由與個人資料的人格權,在我國憲法第11條及22條都獲得保障,對於不同公共利益的衝突,或是更有「發言權」之社會名人私生活報導有無底線,未來應由法院依據個案情形裁量。


應催生跨媒體新聞自律平台

 然而針對偷窺、八卦的新聞報導對個人隱私的侵犯,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則反思,雖然在《個資法》最後修法過程媒體抗議聲音很大,但媒體素質下降也是事實,產業結構變化、收視率等同貨幣等現象,致使媒體為了營利而競相偷拍藝人私生活,製作壞品味的新聞。

 陳依玫強調,僅管有線電視之間的新聞自律委員會是「沒有牙齒的老虎」、道德勸說的聯誼性組織,但在成立幾年下來,也對一些新聞處理亂象發揮些微遏止效果。未來希望加上無線電視台、平面報紙等各種媒體,形成跨媒體的新聞自律平台,並結合擴大公民發聲的力量,才更進一步的自律效果。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則表示,雖然媒體並不是完全沒有報導《個資法》修法過程,但大多數媒體人都是該法二讀後才驚覺不利之處。他並提及媒體片面就「新聞自由」單一面向報導制式反應、部分談話性節目也未深究全文法條,也讓人對媒體實際監督功能存疑。

 在政府、商業機構掌握大量個人資料而有諸多洩露情事的狀況下,楊偉中認為,《個資法》修法的確有其時空背景,也呼籲媒體要避免錯誤報導而對當事人重大傷害,更應從事對公眾有價值的報導,加強對公眾人物監督。



公益目的無限上綱?

 另外,參與《個資法》修法的民間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人員也在場旁聽。台權會文宣部主任邱依翊指出,個資法剛通過時,也有媒體報導法務部是因為台權會反應才刪去相關免告知條款,但當時媒體卻沒有向台權會告知查證,讓她懷疑新聞報導未告知當事人,究竟是通則還是例外。她並強調,《個資法》要規範許多產業,並不單是針對媒體。

 她並提醒,其實在《個資法》第8、9條當中,已有許多免告知條件,包括「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等,媒體其實就可援用。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谷玲玲則提及,她個人在前一天已參加法務部的公聽會,當天與會媒體代表認為,媒體的存在就是公益,所以第9條其中「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之免為告知,已開始讓媒體自覺可不受《個資法》拘束。

 在場新聞所學生並提問,第9條規範的大眾傳播業者範圍為何,例如網路形成的公民新聞、或是新聞談話性節目可否納入,呂丁旺則坦承的確有定義的問題,未來施行細則將會納入討論。


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個資法曲折三讀 人權團體仍憂心



記者宋小海/報導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4月20日在立法院完成二讀後,引燃「侵犯新聞自由」爭議,在連日輿論壓力下,立法院朝野兩黨轉向共提復議,而延後至27日朝野協商,修改第9、19、20、51條之條文,隨即迅速完成三讀。修正條文包括「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不在其限。


 朝野立委此舉除了試圖平息「限制言論自由」之質疑聲浪,也避免個人隱私無限上綱而使民眾動輒觸法。然而,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倡議立法保護個資的民間團體則表示,目前通過的《個資法》恐將變成擴大蒐集個資的法源。


民代、媒體免告知條款遭刪惹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前身為公布於1995年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是因為原法僅適用徵信業等8類行業,面對商務行銷廣泛蒐集個人資料,個人隱私權受到威脅。另外台灣近年網路詐騙盛行的外在情況,也增加修法的迫切性。


 2008年2月,行政院法務部提出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版本,並提議擴大適用範圍,將修正草案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再以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


 在當時法務部提送版本中,在第9條規定「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不過也附帶「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可不用告知。此法送給立法院委員會增訂時,立委也增加民意代表基於問政,使用個資也可免責之相關條文,最後兩項附款卻被刪除才通過二讀。


 立法院本月20日完成二讀後,隔日「新聞自由跟著民代條款陪葬」之說法開始發酵,電子媒體高層抨擊「連戒嚴時期都沒這麼嚴重」,平面媒體也力陳新聞揭弊豈有須經報導當事人同意的道理。


避免言論封鎖效應 兩黨共尋轉機

 做為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二讀後草案「違背新聞自由精神」;新聞局則表示「尊重立法院修法過程」;法務部面對媒體逼問有無媒體業者參與公聽會,最後僅表示曾有1名《自由時報》記者與會,然而該報則回應未收到公函,與會記者亦沒表示贊同刪除媒體免責。


 當媒體列舉各種可能觸犯《個資法》的狀況,其中甚至包括一般民眾在網路張貼親友聚會照片,使得把關法案的立法院更形窘迫,幾位立委接受訪問時也透露沒想到狀況會這麼嚴重。原訂週五23日三讀通過的《個資法》,電視媒體主管們還為此事先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應設法暫停三讀。


 在一片反對聲浪下,兩黨態度軟化,22日,民進黨團幹事長李俊毅表示暫緩三讀;行政院長吳敦義呼籲立法院重新思考,以及總統府針對此事發表三點聲明,也幾乎是確立執政黨的立場。最後朝野決議隔週二27日再審。


法務部再提修正條文 

 27日朝野協商當天,兩黨確定以復議方式進行,並協商通過法務部提出的修正版本。


 法務部在一度成為眾矢之的後,即先於26日建議復議4項條文,爭議源頭的「媒體免責條款」重新加入第9條,並強調為「公益」目的蒐集、使用個資;條文規定:「大眾傳播媒體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得免為告知。另外第19、20條增訂,非公務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有關的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個資。

 51條明定適用《個資法》的例外情況,除了為個人或家庭活動之外,再增加「公開活動所取得的個人資料」不受本法限制。例如在公開活動中拍照、攝影,取得他人影像,只要不和其他個人資料結合,在網路上公布並不會有觸法問題。


民間團體仍存疑


 對「公共利益」、「一般可得之資料來源」等《個資法》中的不確定概念,立法院並在《個資法》三讀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機關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進行討論,共同研議相關施行細則。

 這次修法結果對於長期關注個人資料保護的「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而言,法務部因應媒體輿論提出《個資法》修法條文,內容其實並不夠週延。該聯盟秘書處「台灣人權促進會」在三讀後即發表聲明表達不滿。

 「難道我們人權團體罵得不夠大聲?」對於法務部短時間內恢復外界俗稱的「媒體免責」條款,民間團體的意見卻未受充分採納,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更進一步指出,修正法案增加「公共利益」一詞,即讓「敏感個資」及「一般個資」之管理更加混淆,規範也過於鬆散。

 早在2002年,因為健保IC卡可能導致病歷、基因等敏感個人資料外洩,甚至造成加深歧視的現象,逾50個人權、司法、醫療、性別等團體因而共同組成「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

 蔡季勳說,「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在2008年4月得知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後,開始對照條文版本,並提出應區分「敏感個資」及「一般個資」、明定主管機關等修正意見,但法務部一直以來便宜行事,顯然沒有完全弄懂整個結構設計,對於持有個人資料的上游機構如何蒐集、處理與利用,也並未正面積極規範。

 蔡季勳並表示,相對於朝野立委已多次協商的法務部版本,民間立法版本送案相對較遲,因而最後民間團體選擇先就法務部的修正草案討論。《個資法》三讀通過後,台權會未來將關注該法是否反向變成各機構過度蒐集資料的法源,並持續從個案監督,進一步發掘《個資法》運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