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哲斌(新聞工作者)
昨日晚間有位報社記者來電,希望採訪媒體侵擾張志揚家屬,導致民意反彈,以及吳念真臉書引發廣泛迴響一事。因為是我關心的議題,於是答應受訪;但我知道媒體的先天限制,很難完整陳述我的意見,因此整理補述如下:
一、吳念真的臉書文章是對的,是好的,是沉痛的提醒,也代表社會善良多數的憤怒與祈求。然而,光是憤怒與祈求是不夠的,是無效的,因為那些第一線被痛罵的記者,在某種程度上是身不由己的,他們只是代表辦公室裡的編採主管與媒體老闆。
而這些編採主管與媒體老闆,代表的是台灣媒體市場的扭曲結構,或許你不愛聽,但實話是:「這些記者背後代表的,是全台灣的廣告主與閱聽人,包括你我」。
二、更聚焦一點來說,他們的表現,只不過恰如其分,「稱職」地反映了台灣媒體的獨特競爭結構,以電視新聞來說,就是「SNG文化」與「收視率文化」,後者又被收視率調查公司與媒體採購公司所制約,幾乎動彈不得。
三、別奢望或渴求單一媒體或單一記者個人的善意,因為在這種競爭結構下,「一家媒體就足以綁架所有媒體」、「媒體經營者與廣告主與閱聽人互相綁架」。「長夜驚醒、輾轉反側、幡然徹悟、痛改前非」這種好事,不會出現在媒體界,不會,不會,不會。
四、所以,我們就放給媒體爛嗎?當然不是;有解方嗎?有,但都不容易。
第一等方法,還是媒體自律,而且是媒體老闆或編採主管願意自律,透過一跨媒體的溝通平台,互相約束,甚至簽訂自律公約,從報導倫理到置入行銷原則,互相約束,違反者集體公開譴責,努力共同恢復市場秩序,重建媒體工作者形象及尊嚴。長遠而言,媒體經營者與主管反能獲利。
第二等方法,是消費者運動,透過閱聽人集體抵制或抗議,打電話、關機、退報,將短期的憤怒,化作長期的、有組織、大規模的抵抗運動,對於媒體而言,絕對有效;部分社大曾發起「關機運動」,若能持續以不同方式進行,或由公眾人物(包括吳念真先生)集體帶頭發起,會對媒體及廣告主產生具體壓力。
第三等方法,才是政府及法規管制,例如「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兒少法」、「性侵害防治條例」,都對媒體報導產生一定管制效果,但政府或法條若過度管制,有其龐大風險。
第四等方法,任其朽爛。事實上,近十幾年來,主流媒體一直往這條路上走,越發朽爛,越發不堪,越來越多值得報導的公共議題,反而由部落客、公民記者、獨立媒體代勞,然後鎮日追逐不值得追逐的雞腸鳥肚。
這個趨勢若不減緩,三到五年間,主流媒體會自食惡果,閱聽市場與影響力同步衰微,營收數字不斷下降,加上無力回應網路的快速變化與挑戰,直到被迫退出市場為止。
雖然,我並不樂見最後一種情況發生,但眼下,發生機率卻最高。相對而言,我最期望出現第一種及第二種情況,才能解決「媒體內容受限於市場結構」的根本問題,否則,我們只能在南迴案的「泰安休息站」中生氣,我們只能在許純美的阿美姐風潮中生氣,我們只能在虐童事件的灰指甲裡生氣,我們只能在下一個張志揚老父的淚水裡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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