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拯救理盲社會 錢致榕:從科學教育著手

(編按:本新聞發佈於6月7日,由台灣立報授權轉載)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科學月刊》邁入40週年,但台灣社會對於科學知識的了解卻不見增長,在公共議題的討論流於情緒謾罵,一般民眾的冷感、政論名嘴的口水戰和新聞媒體的報導手法,都讓社會議題無法理性討論。 媒體提問膚淺  去年88水災之後,學術界傳出「理盲」一詞,痛指現代社會亂象叢生,但欲挽救社會普遍理盲,究竟該從何著手?《科學月刊》和紫藤文化協會6日主辦「理盲!科學家的責任」座談,邀請多位學者提出看法,期待為社會的理盲現象提供改善的方向。  去年水災後,政治大學舉辦了相關講座,希望學術界提出災難發生後,學者可做些什麼。政治大學講座教授錢致榕指出,當時他提出「理盲」的概念,認為天災過後,媒體只是不斷的將矛頭指向不同的人,今天要誰道歉、明天要誰下台,卻未曾對台灣災難防治、山林保育、公共工程等問題提出深度報導。  講座結束後,一群記者蜂湧而上,第一個問題還是:「你覺得誰該下台?」錢致榕說,新聞自由的目的是希望媒體能夠監督政府,擔負起社會教育的責任,但是現在的媒體卻只會挖八卦和緋聞,對於真正重要的問題卻不曾提問。 培養理性思考  錢致榕認為,要解決理盲,必須從教育著手,他以泰國保育大象為例,當每個小孩在童年時期就被教導保護大象的觀念,長大之後自然不會去傷害牠。要讓一般人具有理性思考能力,就必須提倡日常科學教育,培養小孩的邏輯思考能力。  教育能打開一個人的視野,但是台灣的科學教育卻岌岌可危。東吳大學物理系教授劉源俊表示,台北市士林區的科學教育館,裡面的教材錯誤百出,花了不少經費改進,但後來經費沒有繼續核發,無法購買新教材,劉源俊說,台灣的政府對於科學教育是這樣的態度,科學教育還有希望嗎?  他表示,理盲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缺乏知識;另外是缺乏理性思考的態度。他說,缺乏知識還能補救,但缺乏態度就難了。台灣的教育單...

合理查證 報導避罰更盡責

文/秘書處  媒體報導僅管力求正確,但新聞若涉及爭議敏感事件,記者也經常遭事件當事人以誹謗控告。記協於6月3日舉行講座,邀請媒體人楊汝樁與法律人謝英士出席,向銘傳大學傳播學院學生說明媒體遇上官司提告的實際狀況,進而闡述新聞背後的倫理價值。 釋字509號確立誹謗究責範圍   壹週刊主筆楊汝椿說,2000年通過的大法官釋字509號對媒體報導影響重大,當1996年《商業周刊》報導批評當時交通部長蔡兆陽官舍裝潢奢侈,對人苛薄,蔡兆陽就控告了商業周刊的總編輯黃鴻仁、記者林瑩秋。此案纏訟多年,最後經大法官解釋,楊汝椿表示此案對於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讓新聞報導因而有更為明確的規範:只要媒體有合理的查證,確信所述為真,新聞報導大多能夠免於刑事入罪。  楊汝樁也提到自己在2005年報導台北大學教授侯漢君「攜拍檔,惡整博士生」的案例,而被該教授控告,最後即是因報導前即已多方查證採訪,隔年台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  該案在當時經法院調查,亦援引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楊汝椿採訪該校學生、院長、校長等人,這些受訪者雖然並未直接使用「惡整」等語,但眾人的確不認同原告教授成績評量過程的作為,客觀事實符合楊汝椿採訪時所述之意旨。 連家要求壹週刊賠償乃特例  當時擔任此案辯護律師的謝英士強調,媒體最重要的還是查證的功夫。楊汝椿則說,媒體被告的新聞往往具有衝擊性、是有價值的,但最重要的是被告之後有沒有事,壹週刊對新聞採訪要求,包括有爭議的關鍵內容要錄音、錄影、拍照,備妥人證與物證才能報導。除了政商名流可能針對新聞內容提起訴訟,情治機關系與黑道分子,對記者報導也同樣有所威脅。  楊汝椿也提及,壹週刊其實被告新聞的總比例並沒有比其他媒體高,只是個案往往會被放大。例如台北地方法院在5月31日甫判決壹週刊2007年報導連戰女兒「連惠心二百萬名駒曝光」,需賠償連惠心二百萬元一事,楊汝椿則說,此...

個資法擬上路 「公共利益」是媒體護身符?

文/秘書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在今年4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過程因一度刪除大眾傳播業者蒐集個資免告知當事人之相關條款,引發媒體強烈反彈。  立法院復議增修第9、19、20、51等相關條文使風波稍息,但條文中「公共利益」等規定如何落實於施行細則,法務部對此在6月份開始舉行全台巡迴公聽會,6月8日記協也在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舉辦「個資法、人權隱私與新聞自由」座談會,邀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記協會長楊偉中等人共同討論。 法務部:公共利益可由法院裁量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雖然《個資法》才剛通過,但再修母法的聲音也甚囂塵上。早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民國84年通過實行,後續即發現問題包括人工紙本資料未受保護、法律未規定的「非公務機關」無法可罰等情形。法務部在民國92年底提出修正草案,隔年在立法院卻未能通過,當時主要的爭議在於未設置個人資料專責機關,以及賠償上限額度等情況。  呂丁旺說,修正草案在95年送案退回後,97年送案則是第9條第2項第6款之「民意代表基於質詢問政之目的而蒐集之個人資料」免為告知條款又引起爭議,最後法務部認為民意代表層級太廣,而立委已有言論免責權保護而刪除該條款,但後來刪除所謂的「媒體免責條款」則又引起反彈,經立法院復議而修正。  對於新聞自由是否因為《個資法》受限,呂丁旺個人認為,政治公眾人物的行為本來就應該監督,而一般社會新聞及犯罪事件,因為當事人已涉及傷害公共利益,因此媒體報導不會有問題。他表示現在《個資法》的公共利益是不確定概念,世界各國都無確切答案;言論自由與個人資料的人格權,在我國憲法第11條及22條都獲得保障,對於不同公共利益的衝突,或是更有「發言權」之社會名人私生活報導有無底線,未來應由法院依據個案情形裁量...

媒體解僱事件 工會集體力何在?

編按: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校園充電講座「媒體與法律」在5月下旬開跑,本期電子報刊登座談摘要。在媒體勞動權部分,去年年代災情通報事件,2名被解僱的員工至今仍與資方進行訴訟,記協就勞資爭議處理,以及對媒體工會的展望,5月28日、6月3日分別在政大、世新之傳播系所進行討論。  另外,今年引發爭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經過,一般社會大眾以及媒體人將如何面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則在6月8日於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探討。針對媒體報導如何秉持公正,面對誹謗訴訟如何處理,6月2日記協則邀請壹週刊主筆楊汝椿,以及曾任職記者、記協義務律師的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英士,向銘傳大學傳播學院學生分享新聞報導背後的倫理價值。 文/秘書處 去年八八風災,各新聞台接聽災情call in,其中年代新聞台因員工在部落格撰文,質疑電視台未能如同播報承諾,即時向政府回報災情,引起軒然大波。後來年代新聞台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調查確有疏漏,但揭露事件的2名員工卻已遭到資方解僱,並被控告妨害公司名譽。 這起個案除了突顯言論自由爭議,也點出媒體從業人員缺乏工會的集體力量保障。5月28日、6月3日,記協分別在政治大學傳播學院、世新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舉辦相關座談,討論媒體從業人員如何主張工作權益。其中《工會法》也剛好在6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而產生新的討論方向。 個別勞工屈居弱勢 事件當事人之一盛奇玉先前在年代新聞台擔任助理導播,她表示在文章爭議後,NCC調查事件花了1個多月,但公司在報告結果出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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