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7 記協聲明
在未經與相關團體深入討論下,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在媒體的壓力下,法案納入了「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所謂「媒體免責條款」。對此,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認為這雖然看似有所進步,然而,我們仍必須鄭重指出,此法相關規範仍有疑慮,難免有傷害資訊流通自由之嫌。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身為社會的一份子,明瞭隱私屬於基本人權的範疇之一,不應隨意侵犯。但是此次《個資法》修正過程中,另一個應受重視問題是,此法很可能讓全體國民均納入被限制的對象,造成民眾在取得、利用、或揭露資訊時,隨時可能陷入被政府或其他團體、個人追訴的危機。
朝野黨團在三讀時,以增訂例外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受《個資法》規範,但記協必須鄭重指出,這樣的規定還是存在許多模糊空間,在法律實施後,勢必由主管機關解釋、法院判決來認定,不但將衍生無窮爭議,也等於賦予公權力過大的裁量空間。
記協必須指出,真正有能力、系統性侵犯人民隱私的,是那些有權者,而不是處於資訊流動弱勢者的一般人民。保障人權的第一步是在於防止有權者濫權侵犯人民的生命、財產、人身自由與其他基本權利。《個資法》所該規範的對象應該侷限於享有壟斷權力的政府機構、政府所委託執行准公權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人民因就醫、就學、工作、通訊、金融交易、電子交易、購物、保險時,而需向該機構或自然人交付的個人資訊。
《個資法》應該要求那些掌握或接近資訊的強勢者在取得資訊後,必須善加保護當事者的權益,也不得違背雙方交付資訊時所該有的信任原則。除此之外,對於其他第三者,除非得以證明有嚴重危害公共利益之嫌外,都不應隨意被納入限制取得或利用資訊的對象,而不是要求一般人民自我證明在使用資訊時符合公共利益。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之所以強力反對《個資法》如此草率通過,並非基於新聞工作者的特權利益,而是擔心一旦本法通過後,只要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優勢地位的政府或財團,都可以援引本法濫行追訴一般市井小民。屆時,台灣所有資訊流通與自由都將陷入一潭死水而無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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