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媒體窺視婚姻隱私 自律界線何在?




編按:


 壹週刊8月初報導補教業者高國華婚外情事件後,其中三角關係開始在台灣媒體界掀起風潮,平面、電子媒體連日更新事件進度,後續更直接以「補教人生」戲稱,相關報導逾時一個月稍歇。


 針對這一波媒體現象,除了媒體界微弱的自我反省,《目擊者》也希望從公民團體的觀點瞭解媒體對社會的可能效應,為此專訪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


 吳宜臻長期投入性別平權運動,在律師工作中經常協助婚姻事件處理,而她在協助藝人賈靜雯婚姻與監護權訴訟等案件中,也有面對大批媒體追逐的經驗。透過這段訪問,本刊希望探討媒體處理婚姻事件應有的隱私界線、社會對於媒體自律的期待,以及對新聞報導對社會教育的影響。


吳宜臻/訪談口述 記者宋小海/採訪整理

 婚姻本身是隱私的一部份,而台灣社會對於政治人物的婚姻看法,則普遍認為他們的道德或品格,與公眾利益相關而可受公評。但是,這次媒體報導補習班業者的三角關係,或是長期以來報導演藝人員的婚姻生活,這些其實都應屬個人隱私範圍。

 當事人之一高國華雖然有「老師」之角色,因而被媒體認定應背負類似政治人物的道德責任,要替家長找出不適任的老師,因此媒體報導他的婚姻狀況似乎變得比較沒有壓力,處理也就沒有節制。

 其實補習班是營利事業,他們身負多少老師的形象或責任?婚姻是成人社會生活的一環,怎麼去評斷一個人的婚姻生活是否該被報導,其實還是應根據當事人或事件與公眾利益相關程度,否則就是八卦而已。


婚姻本質應有隱私保護

 過去有關演藝人員婚姻的報導案例,不管是王靜瑩提出遭受家暴、小S是否受到家暴爭議,或是像賈靜雯的監護權訟訴,其實她們的婚姻生活本來與公眾無關,但也曾聽過記者質疑:「既然本身是演藝人員,就是新聞話題,所以生活應該都可受公評。」記者已經把演藝人員的生活全部視為新聞,令人驚訝。

 在這些被認為是「名人」的婚姻事件中,雖然其中有人是主動告知媒體自身婚姻狀況,但最主要也是因為謠言可能透過媒體傳開,她們評估後認為必須出面平息謠言。像是王靜瑩就是主動向媒體透露自己的婚姻狀況,進而尋求協助。另外,賈靜雯也是透過媒體報導,才與將孩子帶到美國的丈夫取得聯繫。雖然媒體報導有時候對當事人有某些助益,但媒體後續因新聞效益繼續報導,往往就會收不回來。

 例如賈靜雯不願意讓更多的私生活繼續呈現在媒體面前,所以後來開始封鎖新聞,但丈夫知道她是媒體公眾人物,持續透過新聞傳話而呈現一面倒的現象。許多內容被證實真偽之前,媒體就接收報導,其實反而讓更多事情講不清楚。任何回應在查證前若被誇大,便加速彼此關係的惡化,所以任何人的婚姻生活其實都不適合被過度討論。


報導仍以公領域表現為主

 婚姻本質就是私領域範圍,真的有誰對誰錯的問題嗎?其實很多情形是雙方生活價值觀不同,長久下來出現狀況。媒體介入報導一方說法再報導另一方說法,多半無從查證,那麼媒體挖到後來意義在哪裡?除非涉及法律規範的家暴、或是其他一般人都認為離譜的情事,否則婚姻生活有這麼值得報導嗎?媒體的斷章取義往往只讓事件當事人彼此誤解更深,難以善了,而有些人就利用媒體這點做為打擊對方的工具。

 在國外媒體光譜分類中,從小報八卦化到較有公信力而有所節制的媒體,閱聽者知道如果不要接觸八卦訊息,可以選擇什麼媒體。在世界各國對婚姻的報導,國外如果是公信力的大報,他們對名人的生活是比較有節制的報導,即使像老虎‧伍茲是運動界的明星,除了小報持續追逐他的婚外情細節,大部份媒體及輿論關注的焦點,則多半在他在日後賽事等公開場合表現有無失準。

 台灣不同媒體之間似乎沒有這樣的屬性區隔,導致全部都狗仔化,連號稱具有公信力媒體,也認為這類婚姻八卦也要在影劇版有一個版面。當然其中也有市場過度競爭,讓媒體不得不去包山包海,刺激閱聽的原因。


期待業界明確定位自律機制

 新聞自律應該是普世皆然,而每個媒體應該都有自己的信仰及自律原則。新聞自由被承認是一種第四權,具有社會監督責任。雖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諮詢委員會讓公民團體參與討論,透過他律協助自律,不過最後公權力監督主要還是跟著法律走,在道德層次的節制還是要由媒體自律發揮作用。

 像律師公會也對個別律師的行為有高度規範標準,如果被檢舉投訴,不是政府開罰律師,而是由公會選出的懲戒委員會審理,進行申戒、停權,若有不服才會再把案子送到主管機關或法院。現行媒體「公會」的自律應有懲戒權力、建立檢舉審理的標準,同業之間才會有彼此約束力。假如基層記者如果不想寫,但受到老闆、主管要求又該如何?台灣的媒體「工會」除了勞資關係、福利爭取外,能否在自律扮演對話角色?媒體在集體約束若找不到歸屬與定位,就會不知道該怎麼辦。

 現在即使台灣目前有《兒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律明訂的報導範圍,媒體也沒有嚴格遵守,像《蘋果日報》的報導有時雖然文字沒有著墨太多,但圖示方式赤裸裸地呈現犯罪過程,或是某個程度暗示或明示,已經鎖定一些對象或受害者。新聞自律不僅保護個人隱私,也希望避免模仿效應。媒體若以圖示等其他規避方式報導,其實造成很多人對於社會現象產生恐慌。

 除了婚姻等隱私範圍,媒體在性侵案報導最容易造成傷害。有些報導把犯罪細節過程、嫌犯性侵心理都寫上去,或是案件描述太具體,常導致受害者生活週遭的人都知曉,而被迫搬遷到別的地方重新生活;甚至有媒體聚在被害人家門口,而造成鄰居議論。因此記者在簡述事件,並提供正面資訊之外,採訪報導方式也應細緻處理。


媒體報導即社會教育

 即使媒體正向報導處於困境的家庭,從事社會工作者也害怕此類報導過度,造成資源集中到單一個案。媒體其實可以提供聯合勸募或提供多個類似家庭的捐款帳號,因為媒體不只是幫助個案,其實更影響大眾普遍對於社會議題的重視。

 新聞的處理方式,也會影響民眾對事件處理方式的認知。女權會現在推動「分居制度」草案,仍在推動立法階段,但就有民眾因媒體報導方式誤以為現在就可以立即透過分居方式離婚。另外像是媒體報導法院判決離婚案例,但相似的案例可能法院也有不同見解而未判離婚,但民眾常常誤將單一個案報導認定為社會趨勢。

 在民眾容易盲從媒體的狀況下,個別民間團體要推動教育並不容易,還是希望媒體之間能夠形成自律討論機制。雖然台灣在解嚴之後開始傾向放任式民主,但民主在法治底下還是應有界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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