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2011年7月31日 星期日

【國際瞭望】國際記者聯盟:媒體也需要做公共服務

陳詩婷/編譯  6月23日,聯合國公共服務日(World Public Service Day)當天,國際記者聯盟(IFJ)、其歐洲分會(EFJ)以及國際服務業勞聯媒體、娛樂及藝術部(UNI-MEI),共同表達支持更完善的媒體(特別是廣播方面)公共服務的訴求。 「在這個文化多樣性和獨立性的資訊被如此亟需的時刻,我們卻看到公共廣播節目和各種媒體的『公共價值』在許多國家受到前所未有的打擊。」IFJ理事長Jim Boumelha說。尤其在歐洲,資金不足、私有化、商業化和政治壓力等等因素,正在將公共服務的價值置於危機之中,期間還伴隨著好幾百個工人遭到裁員。EFJ理事長Arne König也表示:「能否捍衛並加強媒體對於公共服務的價值考量,攸關著大眾的利益。」 「在全球的數位經濟體系之中,為了確保其永續經營、長遠的發展以及文化多樣性,仍藉由傳統平台運作的公共廣播必須訴諸於新的形式。」UNI-MEI理事長Heinrich Bleicher-Nagelsmann表示。而UNI-MEI歐洲分會的理事長William Maunier也說:「在歐洲數位議程(Digital Agenda)的辯論當中,我們需要確認持續性的公共發展基金,不論在廣播等傳統媒體或新媒體中都獲得保障。」   「媒體集中化的趨勢,對於美洲許多新興的民主國家來說是個威脅。然而公共廣播服務的存在,卻是種族、政治、宗教和文化上能夠維持多元性的重要條件之一。」UNI-MEI美洲區理事長Nascimento Silv...

【國際瞭望】反裁員 國際記者聯盟聲援BBC記者罷工行動

陳詩婷/編譯 7月15日,國際記者聯盟(IFJ)和其歐洲分會(EFJ)聯合英國各個新聞工作者組織,共同要求BBC高層立即針對BBC World Service和 BBC Monitoring的強制裁員政策出面協商,數以千計的新聞工作者上街展開罷工行動,大規模地癱瘓了電台與電視節目。 屬於IFJ分會之一的英國全國記者工會(NUJ)說,在上個月BBC高層拒絕和工會協商討論其他可能性、堅持原訂裁員計畫後,NUJ的會員們便投票決定罷工。 「今天有這麼大規模的人走出來支持罷工,著實展現了新聞工作者對資方惡劣行徑的不滿。」IFJ理事長Jim Boumelha表示,「工人們為了解決爭議、挽救自己的工作而要求資方出面協商,資方根本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代表交涉。我們無法接受資方這樣的態度,並決定全力支持我們夥伴的行動。」  BBC資方大力譴責這次的罷工行動,並聲明:「BBC的預算遭到政府削減是既定事實,因此即便罷工,也改變不了裁員的必要性。」然而NJU駁斥,BBC決定強制裁員後,有許多記者也因此自願離職。NJU並譴責BBC資方是有意挑釁、引發這場罷工,甚而從中獲得好處。「管理階層的工作都被保住、甚至擴增了,第一線記者們卻正在失去他們的飯碗。」 有許多理由也使工會也進一步質疑資方口中「裁員的必要性」,譬如為了暫緩BBC接下來三年因預算縮編而遭受的衝擊,外交部已額外補助了BBC兩百多萬歐元;且BBC最高薪主管的薪資,是中階的21.5倍、最基層員工的47倍。 「在歐洲各國政府皆日漸削減公共支出預算的今天,BBC的態度無疑替其他的公益組織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EFJ理事長Arne König說。 NJU呼籲,隨著上周日《世界新聞報》竊聽醜聞遭到揭發和其停業將為英國媒體工業、社會大眾帶來的影響,政府應重新檢討未來六年凍結BBC執照費費率的決策。此時,記者工會正受到資方、政府的兩面夾擊,面臨預算縮減及BBC...

釋憲界定採訪權利 公民記者亦在列

記者宋小海/報導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第689號釋憲內容僅討論新聞採訪「跟追」行為,而不包括「報導」行為,也不及於徵信社等其他事項的跟追行為。同時,解釋認定採訪行為並不限於以新聞為職業者。 解釋理由書提及:「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亦即目前公民記者的採訪權利,也在此次釋憲案獲得...

跟追採訪須證明公益性 蘋果釋憲團隊指不宜

釋憲聲請人王煒博(右起)、訴訟代理人尤伯祥、林明昕於司法院記者會後,亦召開記者會回應。 記者宋小海/報導 個人自由隱私與新聞自由之間的基本權利界定,大法官第689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跟追行為如果屬於社會風氣能夠容認,即不在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處罰範圍。 解釋理由書列舉範圍包括: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 先前代表內政部參與憲法法庭辯論的法規委員會參事兼主任秘書劉文仕,也於29日召開記者會感謝大法官認同內政部主張,也強調新聞採訪跟追應有一定的公益性且為大眾關切。 採訪過程如何證明公益? 對此,蘋果日報訴訟代理人林明昕表達遺憾。他認為釋憲理由書的舉例內容,將導致新聞只是政治、經濟議題的附庸,而公益性不是形成新聞價值與新聞自由的內容。此外,在記者採訪過程之中,又該如何證明具有公益性? 蘋果日報訴訟代理人尤伯祥則表示,針對釋憲理由書建議內政部檢討修法或 另定專法,其實是呼應媒體這方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之主張, 對於後續社維法是否應實質進入檢討修法,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在記者會回應表示,個人暫無要求立法委員修法的打算。訴訟代理人林明昕指出,法界相關人士亦可選擇透過集體或各自發表相關論述,對內政部修法的施予壓力。目前朝野國、民兩黨...

記者跟追遭罰不違憲 大法官籲修警察裁量權

司法院於7月29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第689號解釋內容。 記者宋小海/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7月29日作成第689號解釋,指出新聞記者因採訪「跟追」他人遭拒,勸阻不聽而依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罰之規定並不違憲。 針對裁罰由警察機關先為執行,大法官卻在解釋文中建議內政部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此釋憲案共有11位大法官提出意見書,其中對解釋文未能積極處理警察裁量權多所批評。而在司法院記者會決定於7月29日下午5時公佈釋憲結果,除了蘋果日報代表即選在半小時後召開記者會表達不滿,民間團體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後續也對釋憲未能釐清警察角色表達關切。 本案源自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於2008年跟拍神通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藝人孫正華夫婦,而苗華斌兩度寄送存證信函拒絕跟拍,後續即援引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報警阻止並開罰。王煒博抗告敗訴後轉而聲請大法官釋憲,並在今年6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 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獲判不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在釋憲案記者會表示,大法官之所以受理此釋憲案,在於闡釋新聞自由、劃清新聞採訪者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與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自由權益界限,因此具憲政意義。 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大法官解釋認為該法均無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大法官解釋認為,社...

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國際瞭望】法新社罷工反對變更組織章程 歐洲記者聯盟聲援

陳詩婷/編譯  5月27日,歐洲記者聯盟(EFJ)加入聲援法新社從前一晚開始的24小時罷工行動,並呼籲決策者出面和員工進行公平、公開的討論。  「法新社在整個歐洲及全世界,都是具有指標意義的通訊社,它的獨立性不僅對於法新社的員工來說不可或缺,對於使用法新社新聞資料的媒體、記者,以及仰賴其公信力的社會大眾來說也同樣重要。」EFJ理事長阿恩‧柯尼格(Arne König)說。  法新社的組織章程訂於1957年,這些年來讓法新社得以維持其獨立性,然而目前卻受到一項修正草案的威脅。在這項未經過任何內部協商便被提出的修改草案中,不僅降低了線上新聞工作者在董事會中的代表人數,還跟政府多了一條「合議」。這些都將削弱法新社在政治上的力量。  另外,法新社的籌資水平也將隨著修正案而降低,因修正案主張「法新社應重新登記為一般商業團體,因此法新社使用的公共經費比例,應不得超過本章程中的規範。」  聲援這次法新社罷工的工會與新聞工作者表示,該修正案應該經過法新社內部的討論、相關提案應獲得員工同意,且國會或參議院內的任何決定,也應以法新社董事會的多數意見為基礎。 ...

【傳媒動態】有線電視未來可跨區經營

特約記者戴智權/報導  2011年6月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在NCC濟南路7樓辦公室舉行「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暨受理申請」公聽會。學者葉志良表示,NCC已經心存定見,公聽會的實益不大。有線電視跨區經營後,短期內雖然讓業者彼此競爭,但最終仍然導致一區一家的結果。但是,已卸任的NCC委員謝進男認為,競爭力差的業者就應該淘汰,為什麼要怕競爭? 跨區經營 促進競爭  1993年,行政院新聞局委託中興大學進行「台灣地區有線電視分區」之研究,作為劃分有線電視經營區的基礎。1994年1月,新聞局又參考當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生活圈型態之經營區劃分意見,將全國劃分為51個有線電視經營區。1994年5月,依法公告受理有線電視業務之申設,並經六梯次審議後,於1997年共核發156張籌設許可證。  但是,根據NCC的統計資料,至2010年12月底,共計39個經營區是獨占市場,12個經營區屬於雙占市場,所有經營區的市場結構呈現獨占(monopoly)或雙占(duopoly)之型態,市場集中度相當高。因此,NCC為了讓消費者享有多元平台的選擇機會,希冀促進產業內的競爭。行政院在100年3月24日第3239次會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6條允許既有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跨越既有經營區限制,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想要跨區經營的業者,必須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服務。在立法院修法前,NCC擬在今年10月先行推動有線電視跨區經營。 業者反彈 跨區經營有害數位化的實現  NCC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TBC)法務長林志峰認為,跨區經營不是促進競爭的好方法,將會造成業者的惡性競爭。既有業者為了鞏固自我市場,與新進業者削價競爭,會沒有資源可以投入數位化建設。除此之外,林志峰更質疑,在立法院修法之前,《有線廣播電視法》並未要求業者數位化,NCC要求...

【新聞人語】公視走一條什麼樣的路?

公視新聞部今年5月自華視大樓遷回公視本部。(圖/林靜梅提供) 文/林靜梅  (公共電視記者) 「公廣集團亂成一團 劃下句點」 公共電視特別為打造的無帶化製播系統,以及嶄新的辦公空間,終於在上個月16號,等到了我們新聞部員工,搬回家了。 五年前,大約在夏季,因為公廣集團的成立,新聞部整個部門搬遷到華視上班,為了實踐不知道到底是誰出的餿主意,要我們去合併華視等台。整個公廣合併風風雨雨不斷,當時的華視總經理小野還說不受公視尊重。(參見報導:台灣公視不尊重被併電視台?胡元輝:誤會願檢討),而我們很多人一天到晚感覺到被白眼,心想,我們也是受害者,合併又不是我們決定的不打緊,我們還集體反抗四處陳情(參見:公視記者的集體憂慮)。 我們新聞部的採訪組,也是製作每日新聞的部門,身為合併華視的第一線砲灰(新聞部採訪組),我們某種程度是擔負起合併的重責大任,不過,要一個公共媒體合併一個商業媒體,當時,同事邊出了順口溜,叫做「公廣集團、亂成一團」,八個字、道盡公視與華視合併的處境(詳情請見這篇:「公廣集團、亂成一團」)。 也因此,隨著公視新聞部的搬遷回東湖,公廣集團就算沒有正式宣告破局,也氣數疲盡了吧。回頭一瞥,還是覺得當初決策的人,如果不是胡鬧一通,又怎麼會天真的以為把辦公室放在同一個空間,就能叫做合併,天真之程度令人難以想像。 也好,試過了,失敗了,大家沒話好說,我們可以回家了吧。 「五年合併破局 公視新聞...

【新聞人語】報導公共議題 記者侵犯肖像權?

記者(圖右1、2)採訪都市更新議題,因建商人員(圖左2)一度主張「肖像權」而產生衝突。(圖/鐘聖雄攝) 文/呂苡榕(台灣立報記者)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某一天我和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約好訪問,帶著攝影大哥一起到理事長辦公室談了半天,講到他們將要舉辦的一些活動,為了報導需要,所以訪問結束後便請理事長帶著我們一起到附近繞繞,拍幾張配圖。 只是沒想到這麼巧,正好碰上某都更受害者與建商人馬正在大吵,吵架聲音從樓上傳來,我們一行人也趕緊衝上去看看狀況。只見一名警察站在被拆爛的公寓門口前和另一位住戶爭吵,而透過沒有門的門口看進去,則是建商方面工地人員與另一位受害者正在吵架,門邊還站著另一位警察,顯然是再袖手旁觀。 吵架內容大約是建商找人來進行工程,畢竟這戶人家同意都更,所以房子產權已經落到建商手中,其他住戶的確不能隨便侵入他的產權,只是這公寓裡還有其他人住,每天施工聲音讓人精神衰弱,而且建商動不動就告住戶,搞得大家神經緊繃,一看到建商又來,難免情緒激動。另外建商不滿住戶隨意跑到「他的房子」,所以叫來警察主持公道(?)。 兩邊人馬吵的激烈,攝影大哥忍不住伸手按了按快門。沒想到建商衝出來對著攝影大哥狂喊,你是誰?你幹嘛拍我?等我們告知我們是記者之後,建商然仍不甘示弱繼續咆嘯,「記者證拿出來我看!」偏偏我們離開理事長的辦公室時把背包都丟在那兒了,證件當然也都不在身上。畢竟誰會料到正好遇上建商和住戶吵架。 「記者證不在身上。」 「那你去拿來給我看。」 「好啊。」 「...

【新聞人語】我也當過蔡英文的狗仔

文/林朝億(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 )  是的,我當過跟蹤蔡英文的狗仔。那是2000年9月底的下午,無意間得知民進黨團幹部被通知到某個地點集合,且不要被外界知道。不久,就看到他們低調地坐進了一輛停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前廂型車。等到了那時還叫做來來飯店的17樓後,不久,我看到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頭低低地走進去跟他們密會。  會面後,電話打一輪得知,原來蔡主委是跟他們報告前幾天她與新加坡資政李光耀會談內容。隔天報紙刊出,《中國時報》、《聯合報》同業馬上跟進,蔡英文跟在野黨立委報告的內容也一五一十地刊在報紙上。回顧當時社會氛圍,朝野領袖紛紛晉見李光耀,出來後不發一語,不對國人說明,一副台灣又回到了密室政治的時代。  我必須坦承,一開始跟蹤民進黨立委與蔡英文時,純出於新聞記者的好奇心與第六感,沒有什麼「正當理由」。比照2008年《蘋果日報》記者跟蹤受訪者被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處罰為例,我是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被罰3千元的。幸好大法官會議已經受理《蘋果日報》記者提出的釋憲申請,並打算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除了將討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關係外,也讓我們得以審視這個違警罰法被宣告違憲後,拼拼湊湊修改而來的《社維法》的現時性與妥當性。  新聞採訪就是這麼一回事。像個偏執狂一樣,隨時隨地懷疑新聞對象有什麼不軌之事,或又對你隱瞞了哪些事情。但這樣的假設,十個有九個摃龜。既然摃龜了,對於多數人而言,當然就難以構成所謂的「正當理由」。但沒有所謂的正當理由,並不就代表沒有公共利益。因為,這個公共利益其實很大一部分是植基於替公共人物卸妝,或是凸顯他們言行不一的本質。  這些年從事新聞工作下來,我們必須坦言,由於媒體產業需要龐大的資本投入,以及社會本來就存在著不平等的現象,說媒體是為民喉舌,是言過其實。即便再怎麼高舉公眾對媒體的...

【焦點現場】跟拍遭罰 記者聲請社維法釋憲

6月16曰憲法法庭開庭,同時首次對外網路直播。(記者宋小海攝) 編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罰跟追條款」是否侵害採訪權,有無違憲疑慮,進行言詞辯論;聲請釋憲的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由訴訟代理人主張違憲,社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則認為未違憲。當日下午5時50分辯論終結,依規定大法官須在2個月內--8月15日前作出解釋。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被指2008年7月19日及25日跟拍孫正華及苗華斌,孫、苗兩度寄存證信函到報社勸阻,但王煒博於2個月後再度跟拍。苗華斌報警檢舉,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為由裁罰。王不服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北院認為警方裁罰有理,駁回異議全案確定,王煒博事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大廈入口排放各家電視新聞台採訪轉播車。(記者宋小海攝) 法庭工作人員穿梭遞送資料。(記者宋小海攝) 記者王煒博以個人名義聲請釋憲,聲請訴訟代理人律師尤伯祥(右)與關係機關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左),在辯論前握手致意。(記者宋小海攝) 法庭場內規定記者僅能於開庭前進行拍攝,記者們在有限時間內等待各方人馬入場。 王煒博入座後,後面各家媒體記者呼喊「請」他接受攝影拍照,同樣身為攝影記者的王煒博隨後起身配合。(記者宋小海攝) 辯論宣告結束後,釋憲案兩造人馬先後於同一場地向記者說明。(記者宋小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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