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轉讓風暴 壹傳媒聯合工會漸成形

蘋果日報企業工會舉行公開說明活動。(蘋果日報企業工會提供)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記協會訊】政策宣導仍標「廣編」 民間團體提再修《預算法》

民間團體在4月1日愚人節召開記者會,指出政府的政策宣導使用「廣編特輯」標示,有愚弄人民的嫌疑。   文/秘書處  今年1月《預算法》修正禁止政府與國營事業宣傳使用置入性行銷,民間團體卻發現政策宣傳在新聞媒體呈現,仍僅標示「廣編」等字樣,標示字眼與大小範圍皆不明確,因此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提出《預算法》修正版本,並在4月1日協同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公民團體代表召開記者會,表示政府宣傳應讓民眾得以識別,並且不應阻礙大眾對公共議題的探討。  目前《預算法》第62-1條規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逾九成民眾不知何謂廣編  根據民調公司台灣趨勢研究的「政府新聞置入之標示民調報告」結果顯示,經過交叉比對,只有5.4%民眾知道「廣編特輯」是廣告。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對此表示,《預算法》修正後的政策宣導絕大多數仍未用「廣告」明稱,而是廣編特輯、專題等方式,除了有違法之虞,亦顯示法律仍有所疏漏,因此民間團體提出修法建議。 媒觀董事長管中祥指出中油、台電等政府投資國營事業宣傳標示不清的問題。  「是不是自己都搞不清楚還是藉機來魚目混珠?」管中祥舉例指出,中油的廣告內容表達方式如同新聞稿,「廣編特輯」的字樣卻出現在小角落,然而中油在網站發佈的最新...

【記協會訊】捐款徵信:99年10月-100年4月

捐款徵信 (99/10/31-100/04/13) 郝龍斌      5000元 高雄市政府   60,000元 陳豐偉     10,000元 黃哲斌     16,300元 劉蕙苓     2,000元 陳敬學     1,000元 詹雅雲     5,000元 張瑞欽     5,000元 簡竹書        15,000元 陳菊       100,000元 匿名      2,400元 新增贊委 張瑞欽 簡竹書 黃哲斌 詹雅雲 簡竹書 郝龍斌 1.年度捐款5000元(含)以上者名列贊助委員名單一年 2.本會為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所有捐款均可扣抵所得...

【國際瞭望】西班牙工會反對PRISA大規模裁員 國際記者聯盟支持

陳詩婷/編譯 PRISA媒體集團近期公佈消息,表示預計裁撤其在西班牙和拉丁美洲的人力,估計約有2500名員工將失去工作。對此,國際記者聯盟(IFJ)表示,將全力支持PRISA的工人爭取工作權。「PRISA媒體集團的裁員計畫,令人質疑是根源自對於股市收益的考量,而非新聞精神。」IFJ秘書長Elisabeth Costa表示,「我們聲援在西班牙的分會成員,因為我們的共識是,新聞從業人員不該為資方在財務上的失誤負責;而且那些主管在幾年前還是新聞界的大明星。」 針對PRISA此次的大規模裁員,已有約5000人於3月19日在馬德里市中心進行示威,PRISA資方則試圖已公司財務危機為由,將此次裁員合理化,然而有員工指出,PRISA在西班牙的財務在不同狀況下,本來就時好時壞。 PRISA的工會代表批評El País前任總經理Juan Luis Cebrián,因為他魯莽的經營方法,導致了公司近期的財務困難,包括將股份賣給美國的自由收購控股公司、令人出乎意料的把原本PRISA TV中的「Cuatro」、「CNN+」這兩個頻道賣給西班牙的一家私營電視台(這家電視台的主要股東包括義大利總理Silvio Berlusconi) IFJ的西班牙分會CCOO(成員也包括PRISA的大部分工人)和FeSP都參與了示威行動的籌畫,共同爭取PRISA員工的工作權。CCOO上週從資方手上得知了裁員計畫的大致內容後,便發佈聲明指出,這份計畫中,設計了各種複雜的細節,企圖將裁員正當化。工會已經準備好針對PRISA的「財務狀況」進行辯論,但他們不能接受資方把裁員當作公司優先政策的提案。 ...

【國際瞭望】利比亞衝突 記者接連遭殺害 國際記者聯盟譴責暴力

陳詩婷/編譯  3月19日,創建了利比亞自由電台(Libya Alhurra TV)的獨立媒體工作者-穆罕默德·那不斯(Mohammad Nabbous)死於利比亞領導人穆阿邁爾·格達費(Muammar Gaddafi)在班加西(Benghazi)的軍事攻擊。國際記者聯盟(IFJ)指出,那不斯的死,正凸顯了新聞工作者處於利比亞衝突下,日益增加的生命危險。IFJ也強烈關切法新社、半島電視台失蹤或遭扣押的記者。  繼半島電視台一名攝影師阿里哈桑賈比爾(Ali Hassan Al Jaber)因報導了反對派的抗議,而遭到不明人士槍殺後,那不斯成了第二個死在利比亞衝突下的新聞工作者。同時,法新社也表示,他們有兩名員工在前往西部與反對黨領袖會面的途中遭到軍隊逮捕;根據利比亞當地媒體,法新社也接著得知他們有4名兩週前失蹤的記者很可能已遭到扣押。  IFJ向利比亞動亂地區內的記者發出安全警告,並譴責利比亞政府對媒體的攻擊。「當權者應該讓外界得知被扣押記者的狀況,我們更強烈要求政府應立即釋放法新社和半島電視台的新聞工作者。」IFJ表示。...

【新聞圈】副總編言論支持「國光」 新新聞:未代表社方

記者宋小海/報導  俗稱「八輕」的國光石化輕油裂解廠是否興建落址彰化,在4月3日總統馬英九前往環保團體舉辦的餐會後,再掀輿論重視;而在新聞圈內,政治評論雜誌《新新聞》週刊副總編輯黃世澤因參與國光石化環評會議表示意見,加上評論受台灣中油援用為廣告內容,社方對外回應此為黃世澤個人言論,不代表《新新聞》立場,並已口頭警告黃世澤不得再有類似情形。  3月21日、22日,國光石化透過「中油廣編專輯」(新聞置入之廣告)在平面媒體刊載《新新聞》副總編輯黃世澤〈國光石化不該被汙名化!〉、〈國光石化再也忍不下去 只能另覓新地〉等文章,指環保團體濫用數據,只有立場沒有是非。由於政策宣導仍未避免新聞置入手法,而且撰稿人事前亦公開表態,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等環保團體因而質疑有無對價關係,是否又會影響《新新聞》報導立場。      《新新聞》副總編輯黃世澤兩篇文章以中油廣編名義刊登,中油表示經當事人同意無償引用內容。 中油:未給稿酬 與撰稿者無對價關係  針對新聞工作者的文章以廣編(廣告)刊登一事,中油公關處副處長唐苑莉指出,兩篇文章事前徵得黃世澤同意「無償引用」,才做為付費媒體刊登「廣告」內容,當中未支付黃世澤任何稿酬,亦無付費指定黃世澤撰寫內容。  唐苑莉表示,中油只是單純希望以文章論點做為廣告內容,並未特別注意媒體加註字樣。引用文章內容而為作者署名,反而造成外界誤解,應是中油承擔責任,為此也已向黃世澤「致意」溝通。做為國營企業,中油在政策廣告絕對無意規避法律,只要法律對廣告...

【記協聲明】廣編特輯呼嚨人民 政府勿再繼續違法

2011.04.01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聯合聲明 自從去年各界對於新聞置入行銷的抨擊,政府面對壓力而有所回應,在今年1月12日新增《預算法》第62-1條明確指出,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修法過後,媒觀與記協卻發覺政府部門諸如經濟部、原民會等單位,政策宣導仍採用報導格式行之。雖然在反新聞置入的風氣下,媒體及政府已開始標誌出資單位,但標註並不明顯,亦有「廣編」、「專輯」等不同字樣,更未遵守「標示其為廣告」的規定。 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在《預算法》修正後,在政策宣傳形式與如同上述部會,而在日本核災之後,面對核電政策的討論聲浪,台電的說明文字亦是以「廣編特輯」見諸媒體。另一國營事業台灣中油,持有國光石化股份百分之四十三,在3月下旬亦以「廣編」為國光石化辯護,然而中油卻在官方網站宣稱為媒體「報導」,顯見中油尚未揚棄「新聞置入」之陋習想法。 民調會說話 廣告不等於廣編 針對此現象,政府可否能夠自圓其說,認為標示「廣編」、「專輯」就已盡標示廣告之責嗎?根據台灣趨勢研究針對「政府新聞置入之標示民調報告」,在總計723份有效樣本中,有將近9成5的民眾不甚明瞭「廣編稿」、「專輯」代表意義。政府若要遵守《預算法》之規範,政策宣傳若不標示為「廣告」,難道我們還要花費大筆公帑去教育民眾何謂「廣編稿」、「專輯」?這完全是畫蛇添足之舉! 民調中亦有8成6的民眾認為政府或國營事業若在媒體製作廣告性質之新聞,必須要明確標示為廣告。這點不僅是目前《預算法》之所繫,同時亦無其他法律條文指出「廣編」、「專輯」等字眼與廣告同等效力。政府再抱持苟且心態,原本單純的政策宣導方式卻即將面臨違法...

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記協會訊】民間團體預算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編按:表格「現行條文」為目前《預算法》規範,「修正條文」為民間團體倡議之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章名未修正。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其所涉及之事項皆為公眾利益,故對其是否有進行置入性行銷之行為應不論政府持股比例全數納入規範,如此方能保障媒體之新聞自由,免於政治與商業之干預。 第六十二條之二 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進行政策宣導應依左列之規範辦理: 一、報紙:應標示於該廣告之左上或右上側,並明確標示為廣告,不得以其它名稱標示;其標示大小不得小於該則標題面積百分之十。 二、電視:應標示於該廣告之左上或右上側,並明確標示為廣告,不得以其它名稱標示;其標示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 三、網路及廣播:應使用文字、影像或聲音之形式,於廣告中明顯位置露出。 無 ㄧ、新增條文。 二、考察目前政府、政府捐助基金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之事業之政令宣導,大多以廣編特輯、專題報導之形式鑲嵌於新聞之中,雖然此已並非是置入性行銷,然而,大多數之閱聽眾仍難以分辨新聞廣編特輯、專題與一般新聞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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